1999 65438+10月,甲、乙、丙、丁四方決定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並簽訂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部分內容如下:(1)甲方以現金出資65438+萬元,乙方以實物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方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方以現金出資4萬元;(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按照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甲方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買賣合同、委托合同的簽訂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在合夥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了以下事實:
(1)1999 5月,甲方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簽訂了委托合同。合夥人乙得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的利益,在與丙方、丁方協商後,向甲公司表示不認可該合同,因為合夥人甲無權單獨與第三方簽訂代銷合同。
(2)5438年6月+2000年10月,合夥人丁退夥,但其退夥未對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夥人丁退夥。結果合夥企業接受吳欣入夥,吳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夥企業債權人甲公司要求合夥企業現合夥人甲、乙、丙、戊與退出人丁* * *對合夥人丁退出合夥企業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丁以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e以其新的職業為由,拒絕承擔清償其職業前債務的責任。
(3)為改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合夥人甲於2000年4月決定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乙為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的名義為C公司提供擔保。
(4)2006 54 38+0年4月,合夥人B無法清償與D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中到期應付D公司的8萬元債務..D公司於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2001年8月,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夥人B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以下問題:
(1)甲方與A公司以合夥名義簽訂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並說明原因。
(2)丁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原因。如果丁償還A公司24萬元債務,向誰追償?恢復多少?
(3)E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原因。
(4)甲方聘用乙為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並為丙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合法?並說明原因。
(5)合夥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後,合夥企業決定將乙方除名,合夥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說明原因。
(6)合夥人丁的退出是怎麽回事?他退出要滿足什麽條件?
案例1答案
(1)甲方與A公司以合夥企業名義簽訂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在限制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時,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雖然合夥人甲已超越合夥企業的內部限制,但甲公司是善意第三人,故甲公司與甲公司以合夥企業名義簽訂的寄售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應當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若丁方向A公司償還債務24萬元,丁方可向合夥人A、B、C、E追償,追償金額為24萬元。
解析:退夥人(對外)對退夥前發生的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對合夥債務(對內)不承擔責任。
(3) E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甲方聘用乙方為合夥企業管理人員,並為丙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①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②變更合夥企業名稱;③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⑤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⑦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