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推進流通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務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中小商貿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商貿領域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信息技術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按規定對成品油流通和再生資源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區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區內外資金投入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和內外貿壹體化的區域性商業物流基地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制定規範市場經營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進商務領域信用建設,引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服務平臺,按規定對特種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承擔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和相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職責。
(五)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職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情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按照有關規定對牲畜定點屠宰進行監督管理。
(六)制定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和發展邊境貿易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國家下達我區的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進出口計劃,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依法簽發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七)依法監督國家限制的技術進出口、設備進口和技術出口。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區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對東盟國家經貿合作的發展規劃、戰略和政策;負責我區參與推進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中越“兩廊壹圈”、泛北部灣經濟合作、南寧-新加坡經濟走廊等次區域經貿合作;負責建立我區與東盟國家相關機構的經貿合作機制。
(十)負責組織協調全區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實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有關的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工傷調查;指導和協調國外對我區出口商品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依法承擔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十壹)指導全區對外投資和招商引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區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審核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全區國家級、自治區級和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十二)制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制定全區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牽頭保護境外勞務人員和境外從業人員權益;依法批準全區企業到境外投資興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管理國際無償援助事務;對外援助相關事務的歸口管理。
(十三)擬訂對港澳臺、日韓的區域經貿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及港澳臺、日韓經貿合作與交流。
(十四)制定全區口岸開放和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自治區口岸通關便利化的政策措施;負責指導、協調和管理港口相關工作。
(十五)根據商務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負責協調中國-東盟博覽會相關工作,承辦廣西國際博覽局;指導和監督本地區各種經貿洽談會、展銷會、展覽和交易會。
(十六)負責業務委托的審批;承辦與業務有關的外事接待;負責我區駐外中國經貿機構和代表機構人員的選拔和管理。
(十七)負責全區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安全管理職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商貿流通服務業企業的事故防範措施和安全生產檢查,指導和監督外貿和出口加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十八)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反走私工作,組織開展反走私聯合專項行動。
(十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