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壹個人口眾多的國家。公民同姓或同音相當普遍,不同姓氏的重復率也極高。其實每個自然人都應該有姓和名。姓是家族制度的象征,名是個人的象征,可以將壹個自然人與社會其他成員區分開來。因為人們對名字的定位很認真,所以都采用壹些內涵豐富的正面名字。大家把兩千多個有“善”義的漢字裏的Di放在壹起,是名字重復率高的根本原因。姓名的高重復率不僅給公民的個人生活帶來相當大的不便,也不同程度地對社會的正常運轉和國家經濟建設造成不利影響。
(2)姓名是每個自然人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的標誌。姓名權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內容之壹。姓名權有以下主要內容:
1)每個自然人都有壹個或多個姓名的權利。
(2)每壹個自然人的符號必須經過合法授權才能獲得註冊。法律賦予父母和長輩給嬰兒起名的權利。
(3)每個自然人都有父姓或母姓,其父母在法律授權階段無權放棄子女的父姓或母姓。否則視為侵權。
(4)每壹個自然人都有擁有適當姓名的權利,不得有歧視或悲劇性的含義。比如不允許取名為“魔鬼”、“妖精”、“單眼”。
(5)每壹個自然人都應當以合法登記的姓名入學、就醫、學習、工作、結婚、繼承、存款、訴訟、言論等。
(6)每個自然人在壹個地區都有專有權,即排除第三方的權利。
(7)每個自然人都有權請求司法機關或政府機關給予法律救濟,以保護自己的姓名權。
(八)姓名權因自然人死亡而終止,並辦理相關註銷手續。任何人不得使用死者的姓名或者侵犯死者的姓名權。
(3)我國對法人名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已有數年歷史,取得了相當成功的經驗。自然人姓名權的物權法工作可以參照法人姓名管理的法律規範模式進行立法。此外,我國臺灣省地區實施的《地名條例》也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為了引起法學界對姓名權立法的研究和探討,本文將根據我國姓名法的現狀,探討未來我國姓名法的結構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壹、我國姓名法的現狀從之前的法律介紹來看,我國目前的姓名法立法、劃分和行政管理都處於系統無序、規範不壹、表述不清、內涵各異、可操作性差的狀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權沒有明確的含義。自然人的名字怎麽取?誰來拿?命名規則是什麽?誰有權利改名?怎麽改?不隨父姓或母姓可行嗎?誰來監管?如何處罰違規行為?如何保護姓名權?
2.名稱註冊程序簡單,可操作性差。作為公民姓名身份的登記機關可以不審查新生兒姓名的取得是否符合社會道德嗎?允許註冊嗎?審查規則是什麽?主任會議的程序是什麽?等等,現行法律顯然沒有這樣的規定。
3.獲得姓名的絕對自由化。沒有壹種社會制度允許公民享有絕對的自由。而我國公民對各種權利的獲取是絕對自由化的,導致姓名重復率高,給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帶來相當大的不便,有的甚至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
4.沒有禁止性的名稱規範。我國商標要求禁止相關商標的書面要求。城市街道命名也有禁令,比如不能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來命名地名。相比之下,對中國公民取名沒有禁止,造成部分公民取怪名、洋名、醜名、惡名,嚴重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
5.名字幾乎沒有法律保障。我國對公民姓名的保護壹般見於民法通則、刑法和民法解釋中,沒有成為獨立的法律規範。由於保護不力,給司法運作帶來了無法可依的困境。
6.姓名法學理論研究落後,筆者認為我國法學界在該領域的研究成果不多,沒有形成理論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就享有合法姓名的權利。為了便於國家管理,規定壹個公民只能取壹個名字。實名構成:漢族公民要用漢語和漢語拼音兩種文字登記。非漢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但要使用漢語拼音(總體目的是與國際接軌和計算機化管理)。不允許取得兩個以上的姓名,合法登記的姓名稱為實名。
(2)登記、批準和公布的原則
公民姓名的取得,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向姓名登記機關登記,登記機關出具批準文件方為有效。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也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公布新登記的地名目錄,便於今後查閱,避免重復。
(3)公民使用法定姓名的原則。
公民在財產權的取得、設立、轉移和變更中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公民在申請現行學歷、資格、執照等證書時,應當使用真實姓名;公民在存款銀行應使用真實姓名;公民應該在政治參與和審議中使用他們的真實姓名,例如選舉。此外,法律應規定公民有權使用筆名、譯名、藝名、別名、化名、代號等。
(4)公民合法改姓的原則。
公民根據收養法分階段收養子女的,可以改姓。收養關系終止的,也允許申請改姓,但必須辦理法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