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已經成為中國婚姻關系的最大殺手。婚外性行為已經成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重要因素。很明顯,配偶壹方的婚外性行為會傷害另壹方的感情,必然會造成另壹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會導致自殺。
第壹,抓到“漢奸”,會得到精神賠償嗎?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奸,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壹定能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持。為什麽?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過錯方具備上述法定情形,無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法院才能予以支持。只有婚外情,也就是婚外性行為,不太可能法院會支持賠償請求。
由於《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了四種情況可以適用損害賠償,沒有包羅萬象的條款,法官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賠償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壹方抓到了“強奸”,甚至認定孩子不是自己的,甚至另壹方發現了私生子,能否證明錯誤的壹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
抓到“叛徒”並不能證明錯誤的壹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系。“同居”和“通奸”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在壹定期限內連續穩定地生活在壹起,壹般定義為三個月以上。通奸可以在壹個小時內發生,時間、手段、方法都大不相同。如果決定抓奸,就不能證明妳們同居了。
在很多人眼裏,發現自己有了不是親生的孩子,就認為配偶和第三者之間存在同居關系。這也是壹個誤區。有孩子只能證明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但不壹定能證明同居事實。發生n次性行為也可能導致壹次性懷孕的行為,從而導致懷孕。因此,配偶與第三者之間有非婚生子女,並不意味著他們之間存在“同居關系”,也不壹定導致精神賠償。第三,“抓奸”還有必要嗎?
雖然證明了對方有不正當的性行為,但並不壹定意味著不需要這方面的取證。原因何在?
第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法院在辦案時應當堅持“照顧無過錯方”。雖然這種“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非“質的區別”,但仍然是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律理由。在取證成本低的情況下,證據越多越好。
第二,從訴訟策略來看,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證據,就有可能在調解和訴訟中獲得更多的主動權,對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從而達到財產多分的平衡狀態,使其痛苦從共有財產中得到安慰。
第四,抓強奸需要雇“調查公司”嗎?
如果家庭財產較大,自己取證有困難或不方便,聘請調查公司或律師調查取證是更好的選擇。
還有壹種情況,就是尋求心理平衡。有些當事人並不尋求物質上的照顧,而是想達到心理上的平衡,向世人證明配偶的過錯,尋求精神上的安慰。如果經濟條件允許,“抓奸”無可厚非,但所謂“抓奸的意義”因人而異。
5.“捉奸”取得的證據能被法院認可嗎?
1.在自己床上拍“捉奸”的照片是合法有效的。如果闖入自己的床頭,舉起相機“哢嚓”壹聲拍下床的照片,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更大。
不要在自己的床上實施強奸,不要有攻擊性,不要傳播照片,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證據只用於庭審證據,證據有效的可能性更大。
2.在“別人家”的床上“捉奸”並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證據是在別人家裏或者賓館收集的,不僅證據會被法院駁回,還可能引發“侵權”訴訟。
原因是“證據”具有三個特征,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取證的方式應該是合法的,否則,即使證據反映了事實真相,結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納。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的合法性。
雖然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但很少有過於親密的接觸,但也不排除有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關系的現象。如果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的範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隱私權,壹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隱私權。所以取得的證據更容易被法院采信。如上所述,得出的結論是:做“壞事”,千萬不要在自己家裏做,最好不要在公共場所做。否則,已經拍照或公開拍照的證據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六、強奸後,強迫錯誤壹方寫下“口供”財產分割內容是否有效?
對於“抓奸”的人來說,抓奸的行為是有備而來的。壹旦強奸被抓成功,往往會利用環境優勢,迫使錯誤的壹方簽署類似“認罪書”的東西,讓錯誤的壹方簽署早就擬定好的財產分配方案。至於這種協議的效力,由於缺乏“公平自願”的基本原則,法院判定的可能性不大。
附:法律知識:由於法律制度、法律觀念、國情的差異,我國和其他壹些英美國家的法律對通奸行為的責任是不壹樣的。
比如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證明方式上,我國法院壹般只看到“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會認可這種婚外性行為的存在。在美國,異性男女在壹個酒店裏待在壹起壹定時間,比如幾個小時,法官就可以判定男女之間存在不正常關系。
再比如,我國法律只考慮“照顧無過錯方”,而美國、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國家允許無過錯方對奸夫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