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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肯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碼是什麽?

法國是第壹個制定民商法的國家。二戰後,他們中的壹些人變得落後了。戴高樂總統時期,組織了民法修訂委員會,對拿破侖的民法典進行了部分修訂。本規範的編制如下:在規範的前面,有幾條規定。《拿破侖法典》在中國的翻譯是不準確的,應譯為“預編”。因為它們不僅是為民法規定的,也適用於拿破侖制定的其他法典,所以下面分為三個部分:各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從編纂上看,明顯是出自羅馬法,繼承了羅馬法將民法分為成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三部分的傳統。只是程序法是獨立的。

1,前六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公民權,這是資產階級在私法上推翻封建制度的宣言。它還規定,每個人都不容易享有公民權利作為其公民身份的先決條件。選舉權等政治權利可以被剝奪,但私法是不可剝奪的。法官不得因法律規定不完備而拒絕受理民事訴訟。這說明,公民的公民權利絕不能被幹涉,而必須得到保護。這和封建主義正好相反。

2.第壹部分(屬人法)規定了婚姻和收養等問題。其反封建的表現是,婚姻脫離了教會的統治,由國家管理。《德國民法典》在這方面不如《法國民法典》。

3.第二部分規定了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但沒有規定擔保物權。

4.第三部分規定了繼承問題。這裏還有反封建的意義。封建社會的繼承包括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而這部法典只承認繼承是取得財產的壹種方式。

在買賣方面,所有自由人都可以自由買賣。也有反封建的意義。拿破侖的法典通俗壹點,類似於教科書。在其他國家,只有瑞士民法典能與之相比。

法國商法典現在可以說是支離破碎了,但是它的基本框架還是存在的。法國商法典,分為四個部分,第壹部分:商事總則;第二章:海事業務;第三章:破產;第四章:商業判斷。從這四條可以看出,第壹條是我們前面提到的1673的《土地商事條例》。第二條是1683的海事條約,增加了第三次破產和第四次商事判決。這四條很多到現在都已經作廢了。比如第壹條有壹些管理公司的法律,當時采用的是許可制。1867年,法國還規定了壹部公司法,采取的是許可主義,原商法中的相關條款全部廢止。1966年頒布現行公司法,完全脫離商法典。關於破產,由於1955年頒布了破產法,商法典第三章也失效了。這是因為在商法典中,破產條款只適用於商人,不適用於普通人,現在破產的範圍擴大了。另外,商法典中沒有保險條款,後來又有單獨的法律規定。這樣,商法典實際上只剩下壹部分,第二條和第四條,沒有成為壹部完整的商法典。

拿破侖的法典有不可磨滅的作用,影響很大。每次拿破侖征服其他國家,他都強制執行自己制定的法典。所以這些國家即使獲得獨立,重新制定民法,也擺脫不了拿破侖法典的影響。

現行的《拿破侖法典》與原來的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值得壹提的是,《拿破侖法典》中壹些身份法的規定是在法國大革命後頒布的壹些法律的背後。這是因為1789大革命之後,頒布了壹些關於婚姻家庭的激進法律。比如1791年頒布了完全允許協議離婚的法律,遭到了所有法國保守派的反對。拿破侖法典制定後,在議會多次未獲通過。後來拿破侖在法典的某些方面做了壹些讓步,規定了壹些相對保守落後的條款。另壹方面,更換了部分議員,最終通過了《拿破侖法典》。

法國民法典前六條的標題不叫總則,叫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適用。原來,拿破侖制定法國民法典時,這六條的意思不僅僅是作為民法的前六條,而是作為總法典的第壹部分,總法典包括五部法律:民法典、刑法典、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所以這六條其實是這五部法典的共六條,而不僅僅是民法典的前六條。現在我們只是把民法典當做拿破侖法典,其他法典都有修改或補充。現在形式上好像只有民法典前六條。總之,這六條本來就不僅僅是為民法制定的,而是為整個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定的。所以這些文章不僅僅是關於民法的。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條款。除了第三條是關於國際正義的,也就是關於外國人的,其他五條都規定了現代資產階級私法非常重要的原則。讓我簡單說壹下:

第壹條:規定本法壹經頒布,即在全國生效。這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法律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法律壹般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它改變了封建社會法律分散的狀況。這個地區執行這個地區的法律,那個地區執行那個地區的法律。也就是說,這壹條規定了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是統壹的。

第二條:規定法律不可溯及既往。這是現代資產階級私法的另壹個重要原則。封建社會的法律溯及既往,近代資產階級民法開始適用可以溯及既往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立法者實際上是封建社會的封建皇帝,封建皇帝可以隨時追責過去。法律的有效性可以追溯到過去,也就是說,壹個人的壹生是沒有保障的,不僅是未來,任何時候,甚至是過去。現代法律規定了不溯及既往原則,壹個人的所有問題都屬於過去,未來的立法者不會幹涉。現代立法者為什麽要確立這壹原則?他們認為特別是在司法領域,壹個人按照當時的條件和當時國家的法律進行活動。如果按照今天的條件和今天的國家法律,我從事某種法律行為,我們建立了某種法律關系,這是基於今天的國家法律。如果,明天,這個法律改變了,馬上影響到我的行為,我的行為就會沒有安全感,沒有安全感。因此,現代法律確立了不溯及既往的重要原則。這壹原則為所有法律所采納,甚至包括刑法。大家註意到我們的刑法沒有。我國刑法規定處罰的法律行為也是以當時的法律為依據的。我國刑法采取的是“從舊到輕”的原則,也就是說,當壹個人的行為實施時,應當根據當時的法律來判斷其行為是否合法,而不是根據後來的法律來判斷,除非後來的法律處罰較輕,這在刑法中是有的。而在民法上呢?當妳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規範的時候。將來立法者不能用未來的法律來規定人以前的行為,也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則。當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只有極少數例外,但作為壹項原則,現代民法不溯及既往,這與封建社會和法西斯主義的法律,甚至中國文革時期的壹些做法都是不同的。文革時期的做法是,壹切都可以溯及既往,甚至以前已經定論的事情都可以推翻,給妳壹個新的刑罰。文革期間,人不善於背叛十年,被判死刑。也就是說,封建社會的法律和法西斯法律都是有溯及力的,所以溯及原則更寬泛,即立法者可以為所欲為。這個立法者是誰?也就是封建帝王,也就是法西斯。因此,不溯及既往是《拿破侖法典》確立的壹項重要原則。

第4條涉及法官不得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審理案件。這就是拿破侖的法律壹方面不幹涉私法關系,另壹方面保護私法關系,即國家通過審判程序保護公民權利。

第五條規定法官不得制定壹般原則,這意味著民事案件的法官只能處理具體案件中的具體問題。至於什麽兩個人對簿公堂我來處理這個問題,司法人員不可能對所有案件都建立通用原則和原則。該條的意義在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劃分,僅指司法人員行使司法機關的職權,不允許司法人員行使立法機關的職權。因此,第五條劃分了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範圍,規定了司法機關的權限,即間接不承認先例的效力,這與英美法系完全不同。無論哪壹級法院,最好的法院,最好的法院,都只有壹個義務——服從法律,而不是下級法官服從上級法官。這壹方面是將司法與立法分開,另壹方面是將司法與行政分開。

我們知道,行政隸屬於上級,辦事員隸屬於科長,科長隸屬於處長,處長隸屬於處長和主任。法官,壹個國家的法官都是平等的,無論是高等法院的法官還是下級法院的法官。妳不能對我指手畫腳,妳我不是隸屬關系,法官作為法官行使司法權,國家所有法官地位平等。法院的隸屬關系,高級法院管轄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管轄下級法院,這只是表現在審級制度上,並不表現在人對人的指揮上,這是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不同的側重點。第5條基於分權原則。在英國法中,三權分立的法律並不嚴格。因此,上級法院的先例就像下級法院必須遵守法律壹樣。大陸法律不承認這種制度,下級法院的法官有完全獨立的審理案件的權利。我只服從壹個,就是法律。如果我這樣理解這個案件,如果我們的經濟合同法規定某壹條是這樣的,這個區法院的法官是這樣理解合同的,按照這個來辦案,如果高院的法官對這壹條的理解和我不壹樣。因此,他認為我的判斷是錯誤的。作為高院的法官,他可以行使他的權力撤銷我的判決,修改它,但他不能命令我的地區法官自己修改它。這是大陸法系的審判制度。英美法系則不是這樣。上級法院開了先例之後,下級法院必須服從這個先例,並且有義務服從。這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也是現代民法的重要原則。壹方面,本文劃分了司法權和立法權的範圍。另壹方面界定了司法權和立法權的性質。

第六條規定個人不得通過相互協議違反有關公序良俗和法律,這是對私法自治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的壹般限制。也就是說,個人意思壹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以上說明,前六條每壹條都意義重大。

(2)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

1.《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在編纂上有很大不同。

《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分為五個部分,第壹部分是總則。第二部分是債務關系法。第三部分:物權法;第四部分:親屬法;第五部分:繼承法。只是從形式上看,德國民法典總則規定了這樣的問題。總則首先規定權利主體——人(自然人、法人),然後規定權利客體和客體中的主要條款,再用大量篇幅規定法律行為:包括意思表示和代理關系。然後,總則規定了時效的問題,但只規定了時效的消滅,而物權法規定了時效的取得。

第二部分稱為債務關系法。總則規定了債務關系的主要活動。比如和諧的原則。然後規定各種類型的合同,最後規定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這是債務關系法規定的內容。

第三部分是真正的權利部分。它規定了所有權和各種用益權。擔保物權最後規定占有,德國民法典認為占有不是權利。是事實,所以叫占有,不是占有。

第四部分是親屬法。它規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婚姻、親屬關系和財產關系。婚姻包括夫妻之間的壹切關系,比如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同時還規定了監護制度。關於親屬法的名稱,我在這裏簡單說壹下。在壹些國家,如蘇聯社會主義國家和中國,親屬法的名稱稱為婚姻法。事實上,婚姻法的範圍很窄。因此,我們不宜在婚姻法中規定收養和監護關系。因為領養不是婚姻問題。因此,在婚姻法中規定收養關系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理論。收養是超越婚姻的,不是源於婚姻。比如單身漢可以領養孩子,所以德國不叫婚姻家庭法,規定的是親屬法。親屬的範圍比婚姻家庭更廣。我們可能不是同壹個家庭的成員,但我們是親戚。在英美法中,婚姻法壹般以家庭法為代表。這個家庭,我們壹般認為是壹個家庭,其實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是指壹個家庭。什麽是家庭?家庭是由生活在壹起的人組成的家庭,就像現在的小家庭壹樣。廣義的家庭是指有壹定親屬關系的人。這些人組成壹個家庭,有壹定的親屬關系。例如,我的壹個叔叔和我們住在壹起。他屬於壹個大家庭,而不是小家庭。所以德語裏把family翻譯成親戚是對的。用婚姻法代替親屬法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理論。所有,有的國家比如南斯拉夫把婚姻法叫做婚姻家庭或者家庭關系法,南斯拉夫有的國家把我們的婚姻法叫做婚姻家庭親屬關系法。所以,我們把這許多關系籠統地納入婚姻法,在邏輯上是不合適的。

第五部分是繼承法,規定了繼承的問題。關於遺囑,遺贈等。這只是幾個版本的德國民法典的情況。現在我們來比較壹下《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指出它作為現代民法有哪些特點,或者說它與《法國民法典》相比有哪些改進。比較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對資本主義民法理論的理解意義重大,所以想多講講。

首先,從編制方面,我想在這裏指出幾個問題:

第壹個問題:《德國民法典》設立了總則,這是民法理論中的壹個重要問題。《法國民法典》將人法與不可能完全分開,所以《拿破侖法典》不是壹個整體,而是將兩部法典放在壹起,命名為《拿破侖法典》,將兩部分機械地而不是有機地結合在壹起。這樣好嗎?德國學者在研究民法時發現了這個問題。他們提出了壹個問題,就是如果把人法和物法放在壹起,人法和物法有相似之處嗎?如果沒有* * *共同點,就要把兩者分開。如果有* * *共同點,我們應該提出* * *共同點作為壹般規則。總的思路就是這樣形成的。既然民法是壹個整體,既然民法是屬人法和實體法的有機整體,就應該有共通之處,這是作為通則規定的。因此,德國學者認為,民法典中應該有壹個總則。這種思想最初是在《德國民法典》制定之前確立的,但在德意誌帝國並沒有確立。這壹思想在撒克遜國家制定的民法典中有壹個普遍原則。《德國民法典》制定時,大多數民法學者主張設立總則系列。設立總則的意義在於把屬人法和實體法結合成壹個有機的整體,為屬人法和實體法確立壹些相同的原則和東西,使整個民法成為壹個有機的壹般法,而不是像《拿破侖法典》那樣的機械組合。因此,這是民法理論中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那麽,如何才能建立壹個通用的規則呢?怎樣才能找到人的規律和物質規律的相似之處?德國學者首先認為屬人法和實體法的主體是相同的,所以規定了人、自然人和法人。人法的主體是人,物法的主體也是人。其次,兩者都有* * *相同的權利客體,規定* * *相同的東西。然後,在屬人法和物理法中還有壹個東西是* * *的,就是法律行為。在屬人法中,《拿破侖法典》將屬人法與物法分開,似乎給人壹種壹壹對應的印象。有些法律行為,如結婚、離婚和收養,則不同。《拿破侖法典》中沒有法律行為的概念,在《拿破侖法典》時代與屬人法中的其他行為如契約、遺囑等也沒有共同之處。德國學者正在研究諸如結婚、離婚、收養、契約和遺囑等行為。雖然分別規定在屬人法和物法中,但它們有壹個共同點,就是學者們對這些行為建立了更高層次的“行為”,這些“行為”就是法律行為。結婚是法律行為,離婚也是法律行為,合同是法律行為,遺囑也是法律行為。德國學者開始將《拿破侖法典》分散在人法和物法中。設立上級的行為是法律行為,在總則中有規定。因此,換句話說,德國學者在《拿破侖法典》的基礎上建立了更高的概念。這些概念是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法律行為。把這些更高層次的概念放在壹起,叫做總則。也就是說,總則中規定的主體和法律行為可以在以下四個部分適用,所以稱之為總則。今後,債權主體之間的關系將按照總則處理,物權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將按照總則處理。這樣在談債的時候就不需要規定債的壹般規則,避免了很多重復。

在英美法中,什麽樣的人有資格如期訂立合同是在合同中規定的,而在家事法中,什麽樣的人有權結婚,什麽時候無效。海商法規定誰能取得財產所有權是重復的。德國民法典在這壹點上規定了總則中的所有主體,避免了很多麻煩。從理論上講,德國學者確立了總則,構成了壹個有機的整體,與《拿破侖法典》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我們可以比較壹下資產階級民法和蘇聯民法。

蘇聯民法書對民法的定義是:民法規定財產關系和壹些與財產密切相關的人身非財產關系。這個定義有漏洞。在這個定義中,有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他們怎麽會有關系?為什麽把兩者規定在壹起叫民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蘇聯學者增加了“與財產密切相關”壹詞。什麽是親密關系?什麽樣的聯系是緊密的,什麽樣的聯系是不緊密的?蘇聯民法65438-0954沒有解釋“密切聯系”。那麽也就是說,按照蘇聯民法的定義,民法規定了財產關系和個人非財產關系,那麽規定的是個人非財產關系的哪壹部分呢?那麽就看立法者的任性了,立法者規定什麽就是什麽。如果規定了,就認為關系密切。如果沒有規定,就不是密切相關。所以蘇聯民法把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劃分到了《拿破侖法典》的漏洞裏。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是割裂的,是機械編造的,沒有有機結合。那麽,我上次給妳的民法的定義,就是說,民法是壹個什麽樣的法律?它規定了權利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則下的個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這壹原則下的壹切關系都屬於民法。所以財產關系是這個關系,身份關系也是這個關系。這不鼓勵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因此,《德國民法典》總則的設定是民法理論的壹大進步,尤其是確立了法律行為的概念,使我們對各種制度有了壹個大致的概念。我們知道科學的進步在於循序漸進地發展,建立更先進的概念。這是德國民法典確立總則的第壹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形式上,德國民法典將債法與物權法完全分離。嚴格劃分債權和物權的關系。在《拿破侖法典》中,債權和物權的劃分並不明確。《拿破侖法典》第二部分規定了所有權和用益權,第三部分規定了擔保權。《拿破侖法典》沒有嚴格區分債權和物權。德國民法學者認為,債權和物權性質完全不同,我們很清楚,壹個是相對權,壹個是絕對權,壹個是人權,壹個是世界權。這些問題我們就不細說了。由於債權和物權要完全分割,所以在債務匯編中規定了所有具有債權的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債務關系法。這是德國民法典第二部分的規定。所有的財產權都是在財產權的標題中,在物權法中規定的。至於擔保物權,拿破侖法典是在第三部分規定的,而德國民法典是在第三部分獨立規定的,這也是當時德國民法典的壹個突出特點。嚴格劃分債權和財產權。英美法學不是這樣的。他們的債權和物權是混合的,蘇俄民法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擔保物權和抵押權在債權中規定為合同的復數和債務的復數。這個規定理論上不好,在美國可能有些可取之處。有些學者認為,擔保權益從屬於合同,是存在的。所以和債權放在壹起。近代以來,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擔保不從屬於債權的趨勢。將擔保物權規定為債權的從屬性是《德國民法典》的缺陷。

第三個問題:德國民法典將親屬和繼承分為兩個獨立的部分。尤其是繼承,在《拿破侖法典》第三部分有規定,比如遺囑在第三部分有規定,但是通過勞動取得財產的方法,我們前面說過,在《拿破侖法典》的制定中是具有反封建進步意義的,它把繼承作為壹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同時拒絕身份繼承。這對反封建有壹定意義,但理論上是錯誤的。繼承作為壹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和合同壹樣不合適,因為合同是壹種債務關系,債務關系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不存在身份關系。但是,繼承系列中規定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是有壹定的身份關系的。雖然這種繼承也是壹種獲得財產的方式。但與通過買賣獲得某種財產明顯不同。任何人都可以建立業務關系,繼承只能在有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建立。因此,如果《拿破侖法典》把繼承制度作為壹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對反封建有壹定的意義,但卻把繼承的法律行為和買賣行為混為壹談。壹個是基於身份,壹個不是基於身份,混淆了他們的區別,這是《密碼破譯Lun》的代碼錯誤。所以德國學者根據這壹點,把繼承分離成壹部分,繼承也是財產問題。它不同於買賣,是基於壹定身份關系的法律行為。因此,在當時將繼承分開是很有理論價值的。

2.德國民法典的內容、特點及其法律變遷。

先說德國民法典的內容,再說德國民法典內容的幾個特點和法律的變化。

首先,《德國民法典》比《拿破侖法典》晚了壹百年,即《拿破侖法典》頒布於1804年,《德國民法典》頒布於1896年,實施於1900年,相差壹百年。時間差距帶來了兩個問題:壹個是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如果說《拿破侖法典》是典型的自由資本主義民法典,那麽《德國民法典》就是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民法典,這是從經濟學上講的;第二個問題是,民法理論因為壹百年的差異,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比如《拿破侖法典》中沒有法律行為的概念,但是德國學者建立了法學理論,所以《德國民法典》中規定了法律行為的概念。所以,在學習德國民法典的時候,有兩點是我們應該註意的。如果要比較《拿破侖法典》和《德國民法典》,要註意這兩點,有三點德國大革命和法國大革命有很多相似之處。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發生在1789年,我們通常稱之為大革命。這是壹場相當徹底的反封建革命,或者說,同幾個主要資產階級國家的革命相比,這是壹場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發生在19世紀末的德國資產階級革命,是壹場非常不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其不徹底性表現在大革命後建立的仍然是德意誌帝國,而不是共和國。還有法國大革命,把國王推下臺,送上斷頭臺看他的頭,建立* * *共和國。德國有壹個威廉皇帝。其次,德國革命後,很多封建制度和封建時代的東西都被保留了下來。我們在學習德國民法典的內容時,壹定要註意這三點。下面我就從這三點來談談德國民法典的內容。這三點不能完全割裂開來,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離不開法學理論上的進步。為了教學方便,我們分為三點。

第壹點: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使得《德國民法典》與《拿破侖法典》大相徑庭。首先,德國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相當完備。我們知道,《拿破侖法典》不承認法人制度,這是因為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期,法律不得不承認法人制度。因為公司制度在19世紀末已經相當完備。因此,民法必須規定法人制度。這個問題顯而易見,我們就不說了。

第二點:與《拿破侖法典》相比,《德國民法典》對私法自治原則做了相當大的限制,即對所有權和契約自由做了相當大的限制。這個問題我們上次也講了壹點,就不說了。由於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發展,《德國民法典》對壹些民法問題進行了修改。比如《拿破侖法典》的出售,就打破了租賃原則。在《德國民法典》中,買賣不能毀約成為原則。也有人說,這些變化不同於《德國民法典》和《拿破侖法典》時代的變化。

第三點:德國民法典的另壹個突出問題是民法典總則的設立。《德國民法典》確立了幾個壹般條款,英文叫general clause,就是規定壹個總的原則。這是德國民法典中壹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剛才我開始講《拿破侖法典》,特別是它的第五條,規定法官不得制定壹般原則。現在,德國民法典改變了《拿破侖法典》第五條,這是德國民法典發展成為現代民法的標誌。

壹般原理是什麽?當時的《拿破侖法典》規定,在所有民事案件中,法官必須依法辦案,不得脫離法律。不允許法官獨立辦案。所以司法權和立法權是嚴格劃分的。但是《德國民法典》是壹百年後制定的,時間上的差異帶來了壹個問題。資本主義經濟形勢越來越復雜,由此帶來了越來越多的新的民事問題。這些問題和復雜的情況不是壹部民法典能夠解決的。雖然德國民法典的條文數量相比拿破侖法典有了很大的增加。然而,德國立法者知道,單靠壹部民法典無法解決現在即將發生的民事問題。因此,德國立法者不得不在具體規定之外規定壹般原則,即壹般原則。如果法官遇到法律條文不足,不能解決法律問題,或者按照法律條文處理妳遇到的案件,就會出現壹些不公平的情況。這是可能的,因為社會經濟形勢是不斷變化的,法律是死的。用死條文處理多變的經濟案件,有時有失公允。所以德國立法者考慮了這種情況:壹是條文不夠;二是按規定處理不公平。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該怎麽做?德國立法者制定了幾項壹般原則。如果遇到我上面說的這些感受,法官會按照壹般原則來處理。這些壹般原則被稱為壹般條款。

民法總則的設立和法官可以根據這些條款創制法律的原則,是我國民法典的壹個顯著特點。但法國民法典對此有嚴格限制,司法人員必須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辦案。之所以有這種差異,是因為《德國民法典》出臺時,經濟發展使經濟和各種情況復雜化,僅靠壹部民法典是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的。因此,立法者不得不在具體規定之外規定壹般原則。如果按照某壹條規定辦案,就會不公平,或者根本沒有相關規定,司法工作者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受理案件。這樣,《法典》規定了幾項壹般原則,作為法官處理此類案件的依據。有許多通用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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