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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改善企業外部環境的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減輕企業負擔,改善企業外部環境,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保障本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問題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門。第三條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是本市企業的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區、縣(市)、開發區計委是區、縣(市)、開發區所屬企業的基層管理部門。市、區、縣(市)、開發區成立的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減輕企業負擔和改善企業外部環境的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貿委,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清理向企業收費、罰款、攤派等事項和企業對政府部門的評價。第四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政府規定的收費外,壹律取消。確需保留和新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重新報批,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第五條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企業收取的行政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收支情況年終報市財政部門審核。第六條對現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年初上報收費預算。收取的資金必須納入預算外財力征收管理體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壓減。確需減免的,必須報市政府批準。第七條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壹律按最低標準收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數額和改變收費標準。

市政府已宣布取消的收費,任何單位不得變相收費。第八條建立大中型企業收費登記制度。收費時,收費單位應填寫市政府統壹印制的收費登記卡,由企業留存,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檢查。第九條企業資產評估、工商服務、稅務代理服務等。必須由企業自主選擇具有法人資格並經省、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可的中介機構。任何部門不得為企業指定評估機構,強行提供代理服務,提高收費標準。第十條對企業罰款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項目、種類、幅度和標準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擴大範圍。第十壹條對企業實施罰款必須依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進行處罰。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是無效的。第十二條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罰款必須按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第十三條除國家、省和市政府有明文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向企業攤派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企業報銷其不應報銷的各種費用。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低價或者象征性支付方式向企業購買各種商品,不得以賒銷、以舊換新、以低檔商品換高檔商品、以廉價商品換昂貴商品等方式向企業購買商品,不得侵占或者變相侵占企業的產品(商品)和其他商品。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強制向企業銷售產品(商品),不得強制企業買賣或者強制企業接受相關服務。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職權和特權向企業強行推銷和贊助,不得向企業攤派銷售和訂購各種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用品。第十七條凡經國家、省、市政府批準的必要的檢查、評估、評比、驗收和升級活動,應有計劃、有進度,不得隨意擴大規模、增加時間、層層檢查。按規定進行的各種收費、培訓、評比等活動,應事先與同級經貿委聯系,方可實施。對企業的各類檢查活動,檢查部門會提前五個工作日將檢查依據送同級經貿委會簽,會簽後才能進入企業進行檢查。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例外:

(壹)公安、司法部門進行的案件偵查等司法活動;消防檢查和消防工作;當企業財產和員工安全受到威脅時報告求助。

(二)財政、稅務、物價等政府部門進行的專項檢查。

(三)工商、環保、衛生防疫等部門接到正在發生的“打假”和汙染的舉報後,應當根據舉報信和舉報記錄進行必要的檢查。

(四)企業自主要求進廠幫助解決問題。第十八條企業人員的各類培訓應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訓練在年初壹定要有計劃。收取培訓費的,應當經市級以上物價部門審批,取得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沒有證件的,不得擅自收取課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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