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起訴,總結如下:
(1)當事人相同;
(2)法律關系相同;
(三)後壹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裁決或者仲裁請求相同的。
構成重復起訴。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訴後和訴前的當事人是壹樣的。
(A )"各方"的範圍
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訴訟參與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訴訟負責人是代表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人,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表人。
(二)“相同”的含義
當事人是否相同,與兩起訴訟中當事人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範圍內,都可以直接比較,沒有訴訟地位。
“相同”不僅指當事人完全相同,還指後壹訴訟中的當事人全部包括在前壹訴訟中的當事人,而不是前壹訴訟中的當事人全部包括在後壹訴訟中的當事人。
比如原告是實際股東,被告是公司,第三人是名義股東;後者是名義股東提起的確認委托持股協議無效的糾紛。原告是名義股東,被告是實際股東。應認為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第二,後壹次訴訟的標的與前壹次訴訟的標的相同。
(壹)“訴訟標的”的含義
實體法理論包括舊實體法理論(法律關系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法律事實理論);
訴訟法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包括壹肢理論和二肢理論;
訴訟標的相對論。
我國目前的壹般理論和實踐:舊實體法理論,即實體法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
(二)“相同”的含義
後者與前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實體法上是完全壹致的;
後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於前訴的前提。
三、後者的主張與前者相同,或者後者的主張實質上否定了前者的判決結果。
(壹)“相同”的含義
後壹訴訟的權利要求與前壹訴訟的權利要求完全壹致,或者包含在前壹訴訟的各項權利要求中;
後壹訴訟的請求權包含在前壹訴訟的請求權中;
後訴的請求權包含在前訴的前提中。
(二)“消極”的含義
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或者前壹訴訟所包含的訴訟請求完全相反;
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訴訟請求;
比如付款可以吸收確認之訴,原告起訴被告合同解除後違約,被告起訴被告確認合同未解除。應當認為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是否定了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後壹訴訟的主張實質上否定了前壹訴訟認定的初步問題;
比如前壹個訴訟需要確認繼承糾紛中婚姻關系的成立,後壹個訴訟需要確認婚姻關系不成立。應當認為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是否定了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後壹訴訟的主張實質上否定了前壹訴訟認定的基本事實。
比如,原告在合同解除後起訴被告違約,法院判決被告不構成違約。後來,原告起訴要求確認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經發審委討論後認為,前壹訴訟已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原告以此事實為由起訴要求確認解除合同,構成重復訴訟,應予駁回。(最高人民法院[2013]康敏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
需要註意的是,對“前訴判決結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訴可能的判決結果”、“前訴無效判決的判決結果”、“前訴生效判決的判決結果”。在筆者看來,對於前兩種情況,只要求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可能的判決結果”;對於後兩種情況,至少要求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無效判決作出的判決結果”,否則可能構成“中止審理”的情形。
參考數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重復起訴的認定。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傳喚時間: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