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5年復活節前夕,年僅16歲的薩維尼前往馬爾堡大學求學。這壹時期最吸引他的是在大學裏學習羅馬法的學者維斯,維斯是唯壹對薩維尼影響深遠的學術老師。在這所德國半鄉村的小大學裏,學識淵博的維斯激發了他學習法律尤其是羅馬法的熱情。“維斯對書的熱情,就像年輕人對書的熱情壹樣,對我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兩人也建立了深厚的友誼。薩維尼在他的所有作品中,“致力於對古代作品和文獻進行令人印象深刻的科學註釋”,從而證明他是維斯的忠實追隨者。後來,他對羅馬法的深刻研究和他傑出的現代民法理論框架也離不開魏斯的影響。
在馬爾堡大學只上了壹個學期,薩維尼就轉學到了著名的哥廷根大學。雖然有給大學增光添彩的民法學者胡果,但在這裏最讓他印象深刻的是世界史教授斯皮勒,他後來的寫作風格和世界眼光都可以追溯到這位教授。有壹個有趣的小插曲或許可以證明這種影響。1911年,壹位德國法學家寫了壹篇關於薩維尼的論文。在這篇文章中,薩維尼的法律理論和研究方法受到了嚴厲的批評,但作為壹名歷史學家,他受到了高度的尊重。薩維尼受歷史學家斯皮勒教授的影響,或許可以從這件事得到證明。之後,他轉學回到了馬寶。1803獲得博士學位後,當時24歲的薩維尼僅用6周時間就完成了他的名著《占有定律》。在這部著作出版後的半個世紀裏,他被視為學術上真正處理法律問題的典範,對民法解釋學產生了幾乎無與倫比的影響,並自出版以來得到了同行的壹致認可,甚至。在這種歷史的、系統的界定法律概念的方式中,薩維尼也成為了新法律史和新法律詮釋學的先驅。此後,經過幾年的遊學,1810年,他終於在柏林大學找到了自己的位置,開始教授羅馬法。他被選為柏林大學校長,並在此長期居住,直到1842年退休。
如果壹個人的壹生真的是壹部戲劇,那麽1814就是薩維尼壹生中最精彩的部分,集中體現在他與當代傑出法學家狄波關於是否制定法典的學術爭論中。當時德國人壹直以羅馬帝國的正統後裔自居,但拿破侖在1806年底結束了“德意誌民族神聖羅馬帝國”的統治,這是德國人的噩夢。在與法國的戰爭中,德國也是屢戰屢敗,國家政權在這裏顯得極其弱小蒼白。從噩夢中醒來後,這壹事件從另壹方面喚醒了德國人民沈睡的民族意識和自尊心,而拿破侖1814的戰敗更是鼓舞了他們新的改革熱情。在這種背景下,海德堡大學教授、自然法學家伯德認為德國獨立的時機已經成熟,於是在短短兩周內完成了影響深遠、代表了民族自由意識的巨著《論德國統壹民法的必要性》,並贏得了許多人的掌聲。在這部著作中,狄波運用古典自然法的理論,強調人的理性,要求排除羅馬法的成分,廢除各邦實行的習慣法,特別是以《法國民法典》的形式制定統壹的德國民法典,以最終通過法律的統壹促進政治和地理的統壹。可以說,狄波的思想完全符合當時形勢的需要,他本人也希望法典的制定能夠在政治上促進壹個統壹的民族國家。在壹片掌聲中,薩維尼平靜地表達了自己的不同意見。現在還不是編纂該聲明的時候,他認為德國當時制定這樣壹個影響深遠的法典並不深遠。只要法律是積極有效的,就沒必要編代碼……只有當法律極度衰落的時候,才會有人想到編代碼。作為對狄波的回應,他在當年出版了《論立法與法的當代使命》壹書。正是在這部著作中,薩維尼提出了法律史上著名的“民族精神論”,並通過對法律的起源、本質和基礎的全面論述,系統闡述了他的歷史法學思想。
薩維尼在他的論戰文章《使命》中指出,以狄波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性主義立法觀點,即通過人類的普遍理性來制定壹部普遍適用於人類的法典的思想,是“空想”和“荒謬”的;自古以來,法律就像語言、習俗、政治制度壹樣,具有“民族特色”,是民族的同壹意識,是世代不可分割的聯系。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成長而壯大,失去個性則趨於消亡”。總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看來,薩維尼所說的“民族”並不是壹個政治社會學所涉及的實際群體,而更類似於壹個“有文化積澱的共同體”。更準確地說,薩維尼所想象的“民族精神”是壹種通過生活習慣的積累而形成的“文化傳統”。為了澄清這壹結論,薩維尼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解讀來闡述自己的觀點。首先,他認為“法律只能近乎盲目地產生和發展,而不能通過正式的、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造。在任何時候,法律都是由內部力量驅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任意意誌驅動的”。這個定律的起源吹響了反對狄波觀點的號角。他指出,壹個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藝術和音樂壹樣,是其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而且,法律和語言壹樣,和其他民族意識壹樣,總是處於不斷的運動和發展之中。同時,薩維尼把法律的發展歸結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階段、學術法階段和法典編纂階段。即使法律發展到了這個階段,在立法上也要謹慎。由此可見,薩維尼與狄波之爭的關鍵在於,前者並沒有壹味否定當時德國制定法典的能力,而是冷靜地認識到立法的時機遠未成熟。
薩維尼進壹步提出了自己對法律本質的理解。他認為,法律不是立法者獨立創造的,而是民族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意識,即“民族精神”,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薩維尼在其後期著作《現代羅馬法體系》中指出,法律的存在與壹個民族的存在及其特征有機地聯系在壹起。在人類早期,法律有其固有的特點,就像他們的語言、習俗、建築都有自己的特點壹樣。“平等而有力地活躍在所有人身上的民族精神,是產生實在法的土壤。所以,對於每個人的意識來說,實在法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壹種同律。這個規律反映了壹個民族的意識和信仰,也就是它的“民族精神”。“因此,立法者不能改變法律,就像他們不能改變語言和語法壹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他們的“民族精神”,發現“民族認同”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最後,薩維尼闡述了法律的基礎。他指出,法律最好的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活在人民心中的法律才是唯壹合理的法律;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習慣法才容易實現法律規範的固定性和明確性,才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佳法律。近兩個世紀後的今天,在號稱依法治國、大規模立法的中國,我們的法律學者還會記得200年前德國智者以模仿德國民法典的形式起草自己的法典時的殷切憂慮嗎?妳還會註意到婚姻法中壹夫壹妻制與西南走婚習俗齊頭並進的事實嗎?我們能意識到有多少數量上完美的法律是符合我們民族習慣的嗎?“法源於法,生活源於生活”,這是中國現行法律的最大國情。如果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那麽有法不依的現象必將大規模出現,成為壹個以立法為改革利器的時代的普遍常態。如果壹部法律不能體現本民族特有的習慣,那麽它就不能被人們心安理得地遵循,也就失去了作為行為準則的品質。如果只是靠國家暴力支撐,恐怕也撐不了多久。如果所有立法局議員都讀壹讀薩翁的壹本名為《使命》的小冊子,可能會有好處,但這是不確定的。
1814的學術大辯論範圍很廣,持續了很多年,包括黑格爾和後來的馬克思在內的很多哲學家和名人都參與其中。1834年,狄波直到去世前兩年才寫出《歷史學派與非歷史學派法學》壹書,並在《歷史法學雜誌》上再次提出新的理由反對薩維尼將其定義為非歷史法學;但薩維尼在1840出版《當代羅馬法體系》時,仍然沒有忘記壹個看似隱約的補充。在作者的序言中,他以平靜的語氣回顧了這場辯論,並宣稱歷史將是最終的裁判。經過長時間的法律研究和精心準備,近百年後,這部在法律史上大放異彩的《德國民法典》終於擬定,壹經付諸實施,便成為大陸法系的壹部傑作。其形式和法律規定至今仍被世界各地廣泛引用,以薩維尼為代表的歷史法學派可以說功不可沒。
晚年,薩維尼仍在不停地寫作。在長期精神疾病之後,他於1840年出版了《當代羅馬法體系》第壹卷。在這本書裏,他試圖推導出羅馬法的指導原則,並在壹般法律思想、理論和詮釋學中形成了壹系列重要的法律概念。這本書很有價值,很難估價。它為世界提供了壹個偉大的法律體系的典範。薩維尼在1842離開了他的教學崗位,他的生活越來越與他同時代的人不合拍,他越來越對外界的社會紛爭感到厭煩和排斥。在經歷了壹場短暫的疾病之後,這位德國法學家於6月份在家中安詳辭世,威廉壹世國王親自參加了他的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