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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訓練是否會鉆法律的空子?

可以做訓練。現在法律上沒有相關規定,但理論上是違憲的。呵呵,可以看看這個文件。

關鍵詞:憲法/普通話/推廣/方言/憲法規範

摘要:有必要從憲法學的角度來分析方言學校這壹文化現象。從憲法的角度分析方言學校事件,有必要澄清憲法中“國家在全國推廣通用的普通話”這壹條款的含義。本條款中的“普通話”和“推廣”兩個詞各有其含義和作用。方言有壹定的功能,但其局限性也是相當明顯的。從理論上的“語權”來看,普通話在我國語言體系中具有優先性和主導地位。憲法規範的有效性和至高無上性是法治國家的基石。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在沖突中的統壹是憲法價值的本質。

首先,問題: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方言學校”的現象

當前,中國是壹個文化多元的時代,各種文化形式相繼出現在人們面前。筆者最近註意到這樣壹個文化現象,就是方言學校的出現。2006年6月,165438+10月,中國新聞網上刊登了壹篇新聞,內容是“吳語進入‘後普及時代’學校方言課,供市民免費學習”。文章指出,早在2003年,蘇州就在全市掀起了學習蘇州話的熱潮。壹時間,各種教授蘇州話的培訓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參加培訓的有10多人,也有五六十人,相當紅火。位於蘇州市桃花塢街道的蘇州市桃花塢職工業余學校是最早開設“說蘇州話”培訓班的學校之壹。在過去幾年中,300多名公民報名參加了培訓。學生花300多塊錢,經過兩個月左右每周兩天的訓練,基本能聽懂和說蘇州話。據介紹,當時報名參加培訓班的都是外地來蘇州工作的年輕人,多為園區和新區的白領。他們渴望盡快融入蘇州,甚至希望在這片土地上紮根。也有壹些服務業工作者有這個需求。2003年以來,蘇州市委市政府在新市民中大力倡導和推廣蘇州話,掀起了說蘇州話的熱潮。有學者將這壹現象歸因於說蘇州話的“後大眾化時代”。在普及之時,蘇州曾於2003年和2005年舉辦過兩次蘇州話風情大賽,廣播電視節目都用蘇州話播出。還有人編寫了國家認可的《學習蘇州話》標準教材,學習蘇州話的課文在網上隨處可見...現在,這些工作仍在正常進行,市民可以隨時隨地獲得學習蘇州話的途徑。無獨有偶,在離蘇州不遠的無錫,壹所名為金星中學的學校將無錫方言納入了課程。而且校長告訴記者,只要學校有留學生,課程就會壹直存在,他們已經請了相關專家編寫專門的方言教材。【1】還有壹個消息與之相關。在江蘇宜興市丁蜀鎮鄭新小學的教室裏,每周五總有陣陣學習宜興方言的背誦聲。從今年開始,這所農民工子弟小學將在壹至六年級每周開設壹門方言課,幫助700多名農民工子女盡快消除語言障礙,融入當地社會。據了解,鄭新小學有760多名來自皖、豫、川、滇、黔、湘等地的農民工子女。[2]

筆者認為,鑒於方言學校這壹文化事件,有必要從憲法學的角度進行規範分析。第壹,方言學校的出現與憲法規定有關。我國現行憲法第19條第5款明確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方言不屬於普通話,所以要分析方言學校的出現是否符合憲法。其次,有必要澄清幾個與普通話相關的概念。憲法規定了兩個概念,普通話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但也有與普通話相關的概念,如外語、方言等。有必要從憲法的角度分析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這也有利於正確理解憲法的規定。第三,需要憲法乃至法律規範來規範社會現象。在法治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以及壹切社會現象都必須受到憲法規範的約束,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方言學校出現的前提還必須是憲法規範和法律規範所允許的或者有明確的依據。

二是對方言學校事件中涉及的憲法中“國家在全國推廣通用普通話”條款的分析。

如前所述,方言學校與憲法中的普通話條款有關系。從憲法的角度分析方言學校事件,有必要澄清憲法中“國家在全國推廣通用的普通話”這壹條款的含義。

(壹)憲法中的“普通話”

1.普通話的起源

中國憲法文本中首次出現現行憲法中的“普通話”壹詞。然而,在它被寫入憲法之前,這個詞已經在中國出現,並在許多地方使用。壹些學者研究了普通話的起源。“普通話”這個名稱是由晚清“切音子運動”活動家朱提出的。1906年,他寫了壹本叫《江蘇新字母》的書,把漢語分為三類,其中壹類是“普通話”。他還解釋說,普通話是“各省的通用語言”。起初這種話只在官場使用,所以被稱為“官話”。自元明清以來,北京壹直是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很多人去北京考試,做官,做生意。他們學了很久的北京話,但是他們的北京話帶有地方口音。人們稱之為“藍青官話”(“藍青”的比喻不純粹)。民國初年,越來越多的人說普通話,被稱為“官話”。[3]931,瞿秋白反對“官話”壹詞,對“官話”作了科學的解釋。他在《地獄之門外的戰爭》中指出:“官話不壹定是完整的北京官話,……當然不是北京話。壹般社會生活發展的結果,所謂五方雜處,就是‘文化、政治、經濟中心’,可以影響當地的方言,自然告訴大家要避開自己方言中的特殊表達和口音,逐漸形成普通話。”然後又寫了幾篇文章,都是討論通俗文藝“寫什麽字”的問題,1932年3月,他以宋洋為筆名寫了壹篇文章《通俗文藝的問題》。他認為,在大都市和現代化的工廠裏,“其實已經產生了中國的壹種普通話”,他主張“寫出來的東西都要算是‘可讀’的,必須是活人說的”,也就是普通話。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這是“以北京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模範現代白話文為語法規範的普通話”的完整表述。[4]

2.普通話的含義

自1949以來,我國政府壹直非常重視推廣普通話。從1955開始,這項工作就被列入了政府的議事日程。65438至0958時,周恩來總理作了《當前漢字改革的任務》的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中國方言的差異給我國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帶來了不利影響。因此,在中國的漢族人中推廣以北京為標準發音的普通話是壹項重要的政治任務。1975生病期間,他還特意提到推廣普通話。

筆者認為,現行憲法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是因為普通話在我國具有現實功能。

第壹,政治功能。從地理、人口和民族來說,中國是壹個大國。在這樣壹個大國,中國的國家結構采用單壹制。客觀地說,單壹制在我國存在壹些弊端,但從民族性、歷史性和現實性來看,單壹制是我國最不壞的選擇。在融入某些新元素的背景下,堅持單壹制是壹個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問題。作者認為,語言在單壹制的實施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廣泛使用的普通話的推廣,無疑是最好的語言選擇。因此,推廣普通話在中國具有憲法意義上的巨大政治功能。

第二,文化功能。語言是壹個民族文化的濃縮和傳遞。我們經常通過語言這個媒介來判斷文明。就中國的普通話而言,它是中華民族幾千年文化積澱的結果。在幾千年的中華文明史上,相對穩定的帝王王朝基本都是以黃河中下遊為中心。所以中央政府使用的語言都是以中原方言為基礎的。自古以來,漢語發音變化很大,但用來記錄語言的漢字卻相當穩定。除了《史記》等史料之外,用北方方言寫成的宋元明文學作品至今仍很流行,也很好讀。所以從先秦的雅詞,漢代的電話交談,明清的官話,民國的國語乃至今天的普通話,都是以中原和北方方言為基礎的壹脈相承的,記錄著中華民族的輝煌和苦難,是我們中華文明最基本的載體。

第三,經濟功能。在中國這樣壹個大國實行市場經濟存在壹些障礙,其中語言的不統壹是壹個重要因素。中國幅員遼闊,歷史文化的差異,使得中國有很多方言。各種方言的存在造成的語言交流的障礙,會直接增加語言使用的成本,從而增加整個經濟交易的成本。壹些學者認為人類對語言的選擇是壹個理性的選擇過程。要看語言使用帶來的預期收益和成本。[5]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過程中,跨地區、跨省的經濟洽談會越來越頻繁,普通話無疑是各方都能使用的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語言。因此,憲法規定的推廣普通話的經濟功能是顯而易見的,而且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漢語國際地位的提高所帶來的經濟壹體化的綜合效應,這種功能會越來越突出。至於壹些強勢方言,如粵語、吳語等,由於學習成本高,地域特征明顯,筆者認為其經濟功能會越來越弱,香港人學了很多普通話,普通話在上海成為高級語體,上海話成為低級語體,都可以有力地證明這壹點。[6]

(二)“促銷”的含義

1.促銷的主題

從憲法的規定來看,推廣普通話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實際上是壹個抽象的概念。具體來說,在壹個新的國家中,國家的概念被物化為國家機關,即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就立法機關而言,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推廣普通話的相關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漢語為基本教學語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在教學中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班)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開始開設漢語課程,普及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同時,該法第49條規定,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應當學習普通話和標準漢語。就行政機關而言,是指中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關法律也規定了行政機關推廣普通話的職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同時,從憲法學的角度來看,司法機關也應該是我國普通話推廣的主體。

雖然憲法條文明確規定推廣普通話的主體是國家,但推廣普通話是壹項需要多方參與的系統工程,因此公民和社會組織也應合作推廣普通話。

2.推廣及相關概念

為了進壹步理解“推廣”的含義,有必要對與推廣相關的幾個概念進行比較。

第壹,推廣實施。《現代漢語詞典》對推廣的解釋是:擴大事物的使用範圍或功能。實現的解釋是:普遍實現。[7]從這兩個詞的字面推敲和普通話的使用情況來看,在我國民族眾多、方言眾多、經濟文化不發達的情況下,說要“推廣”普通話是不現實的。推廣只是擴大範圍,某種程度上並不排斥其他語言的使用,充其量是限制使用,符合實際情況和普通話的發展趨勢。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曾用“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這樣的字眼。[8]而現行憲法用“促進”壹詞,更為準確。

第二,推廣和宣傳。《現代漢語詞典》對倡導的解釋是指出事物的優點,鼓勵大家使用或實踐。[9]倡導主要強調鼓勵,而不是強制。在國家倡議下推廣更多顏色。在我國,情況很復雜,還有很多人用方言代替普通話,經濟文化水平發展有限。如果憲法只規定推廣普通話,其效果和推廣使用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推廣和保護。《現代漢語詞典》對保護的解釋是:盡最大努力去愛護它,使它不被損壞。[10]保護適用於弱勢語言和非主流語言。在中國,普通話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壹直是主流和強勢語言,因此根據憲法“保護”普通話是不恰當的。相反,民族語言可以使用“保護”壹詞。

3.推廣是否意味著伴隨著禁止?

如上所述,促進使用並不排除其他用途。從我國相關法律可以看出,推廣普通話並不排斥使用其他語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應當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教科書,有條件的,應當用少數民族文字授課。因此,推廣普通話並不意味著禁止使用其他語言,憲法規定為方言的使用留有余地。

推廣會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他語言的使用。推廣普通話的結果是擴大了使用範圍,其他語言的空間無疑會縮小。雖然有交叉使用,但普通話的主流地位會日益加強。方言的使用應該理解為不活躍、非主流,這符合憲法的初衷。

第三,方言學校的方言與憲法中“普通話”的關系,普通話與民族語言、外語的關系。

方言學校的方言與憲法中“普通話”的關系,是從憲法規範的角度分析方言學校事件的壹個關鍵點。同時,厘清憲法中“普通話”與民族語言、外語的關系,也有助於全面理解憲法中“普通話”的含義,以及對方言學校事件的分析。

普通話和方言

我國憲法沒有規定方言。方言是壹個地區文化的語言反映,具有壹定的價值和作用。有學者指出,方言壹直是古今漢語(雅言、官話、官話)的重要養分。現代普通話以北方方言為基礎,發音以北京話為基礎。方言是燦爛的地方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或載體之壹。在特殊場合,如軍事通信、體育比賽和商業比賽中,方言的使用還可以起到對外界保密的作用。[11]

不可否認方言的價值和作用,但在現代社會,方言的局限性日益明顯。第壹,方言的地域特征太明顯。如果把方言細分的話,中國的方言可能有幾百種、幾千種,地域太窄,尤其是南方方言。過分強調方言會影響跨區域的經濟文化交流,這也不符合中國單壹制國家結構的文化要求。其次,方言過於口語化,不利於正式交流。再次,過分強調和使用方言,可能導致地域優越感和地域歧視。方言的價值沒有差別,但是中國各地的經濟文化發展程度差別很大。有些地方經濟文化發達,所以他們的方言就成了強勢方言。如果不對這些強勢方言進行適當的規範和引導,過於強調會讓使用強勢方言的人和地方產生優越感,同時也會排斥甚至歧視使用其他方言的人和地方。在憲法中,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尊嚴都不能受到絲毫侵犯,所以憲法不允許地區優越和地區歧視。

目前壹個值得註意的現象是出現了所謂的強勢方言。目前,廣東方言和吳語是公認的強勢方言。本文開頭舉的例子,即蘇州話培訓班和無錫話培訓班,就是方言強勢的反映。筆者認為,首先,方言強勢的提法本身就違反了憲法關於語言平等的規定。其次,如果外語學習是對普通話使用的壹種補充,民族語言保護是推廣普通話中的壹種特殊待遇,兩者都不違背普通話的功能,那麽過分強調和不當使用強勢方言就直接與普通話的功能相沖突,所以這涉嫌違憲。再次,所謂的強方言和弱方言也是相對的。在歷史的長河中,這些所謂的強音區經濟文化落後,屬於中原之外的地方。既然普通話經歷了長期的歷史文化雙重考驗,憲法上也有明確規定,那就沒有必要再提所謂的強勢方言,甚至宣傳普及。

具體到本文開頭那個某某培訓班的例子,有些做法值得探討和反思。第壹,地方政府推廣某些詞是違法的。我國憲法規定政府有責任推廣普通話而不是方言。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規範漢字。其次,能不能說當地的方言作為能否融入當地的標準,本身就反映了當地民眾和政府的心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通用普通話。壹個地方再發達,也是屬於中國的領土。因此,交流和使用普通話是最合適的方式。

因此,相對於方言,我們應該堅持普通話優越的法律地位。事實上,普通話在中國的推廣效果日益明顯。正是在所謂的強方言區之壹的上海,普通話演變成了高級語體,而上海話越來越成為低級語體。據統計,2006年上海能用普通話交流的人口占總人口的70.47%,比全國53.06%高出17%。[12]

當然,我並不是說我反對任何使用方言的行為,但使用方言時壹定要註意方式和尺度。

普通話和民族語言

雖然我國憲法中沒有直接出現“民族語言文字”壹詞,但現行憲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因此,民族語言在中國具有明確的憲法地位。我國是壹個多民族國家,普通話和民族語言的關系在現實中是存在的,需要正確處理。作者認為,首先,民族語言應該得到保護。民族語言是民族文明的反映和記錄。在壹個國家內部,可以有民族共同語,也可以有非共同語,但語言本身的價值是沒有高低和初級之分的。這是堅持民族平等、維護民族多樣性的基本要求。壹些學者認為,根據憲法,應該堅持各民族語言平等的原則。[13]第二,民族地區或者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應當使用民族語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班)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有條件的,應當用少數民族文字授課。第三,即使在漢族聚居的地區,如果有不會說普通話的少數民族公民,也應該提供他們自己語言的作家或翻譯。第四,在有條件的民族地區推廣普通話。既然普通話已經被認定為國家通用語言,就應該是全國人民通用的語言。少數民族也是中華民族的壹員,也應該學習普通話。相關法律對此早已有所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班)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開始開設漢語課程,在全國推廣通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該法第49條規定,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和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應當學習普通話和標準漢語。

普通話和外語

不可否認,隨著中國經濟的日益外向和整個社會的開放,外語的學習和應用將變得越來越重要。但外語畢竟屬於外語,和國內語言相比只能處於次要地位。語言是壹個國家的主要標誌和要素之壹,世界上大多數憲法都規定了本國的民族語言或官方語言。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要推廣普通話,全國通用。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普通話和外語的法律地位。因此,當下社會出現的壹些外語重於普通話、口語好於普通話的現象,需要從憲法的角度認真思考。

四、憲法《普通話》與方言學校所涉及的語言權利。

憲法中涉及方言學校的普通話條款已經上升到了權利的層面,涉及到壹個新提出的權利。

-語言權。

(壹)“語言權”的含義

將“語言權”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研究,已經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註。為此,舉辦了許多關於語言權利的國際研討會。根據國際語言教師協會起草的《基本語言權利世界憲章》,“語言權利”主要包括九項內容:(1)人人都有學習母語的權利;(2)人人有權學習國家規定為官方教育語言的官方語言;(3)為消除文盲或克服語言殘疾,任何人都有權接受特別援助;(4)人人有權學習他選擇的語言;(5)人人有權用任何語言自由表達自己;(6)所有青年人都有權學習最容易被他們自己或他們的家庭成員理解的語言;(7)人人有權學習東道國的官方語言:(8)為了提高社會、文化、教育和知識水平,促進不同國家和文化之間的相互了解,人人有權學習至少壹門外語;(9)不能故意壓制或禁止使用壹種語言的權利或接觸某種語言的權利。[14]

從憲法學的角度來看,“語言權”具有自由和社會權利的雙重屬性,從表面上看,語言權主要是自由,而從深層次來看,語言權本質上更多的是社會權利。在現代社會,沒有國家的參與,公民個人語言的學習、選擇、使用和傳播就無法真正實現。從世界上現有的憲法權利來看,“語言權”的內容實際上涉及公民受教育權、言論自由權等多項權利。

(二)從中國憲法的角度看“語言權利”的相關問題

從我國憲法的角度來看,在處理語言權利時,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將語言權利單獨作為壹項權利提出是否成熟?國際語言教師協會起草的《基本語言權利世界憲章》能否作為這項權利單獨提出的依據?筆者認為,這壹章程更具理論性,有待進壹步探討。其次,如果語言權作為壹項權利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和認可,能否在我國憲法中具有法律效力?這涉及到憲法和國際文件的有效性。在中國傳統的憲法理論中,國際文件的生效取決於憲法的承認,而不是直接生效。第三,國際語言教師協會起草的《基本語言權利總憲章》的九項內容在中國是否具有實際效力?比如第壹個內容中的母語是什麽,方言算不算母語?筆者認為,至少在不同的民族之間,存在著母語理論,在我國,同為漢族語言的不同方言並不被視為母語。在第四項和第五項中,每個人都有學習自己選擇的語言的權利和用任何語言自由表達的權利,這在我國是不現實的。如果這裏的語言包括方言,而我們國家有幾百種方言,如果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選擇和表達,那麽我們憲法中的單壹制和文化的統壹性根本無法實現。在第六項中,所有年輕人都有權學習他們自己或他們的家庭成員最容易理解的語言。如果在我國可以作為活的語言,那就不可能作為官方或者官方語言。原因同上。同樣,第9項中的“語言”也不能理解為包括方言。這些認識實際上來源於語言權利、自由和社會權利雙重屬性的理論。

作者傾向於將“語言權”視為壹種理論權利。從這個角度來看,語言權可以從我國的憲法規定中推導出來。現行憲法第4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35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134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因此,對於語言權能否作為壹項新的權利提出並寫入憲法,筆者持謹慎態度。

(三)從“語言權利”的角度看,普通話在我國語言體系中具有優先地位和主導地位。

在語言權利的九項內容中,第二項和第七項都涉及官方語言。在我國,官方語言應該是普通話。其實普通話也是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漢族人口的母語。在語言權利的內容中,母語和官方語言占據主要地位。而且,在語言權利的九項內容中,這些內容也可以有實際作用。因此,從語言權利的角度來看,我國的官方語言即普通話在我國的語言體系中具有優先地位和主導地位。

第五,“方言學校”事件中涉及的憲法規範和憲法價值原則。

從更深層次的憲法理論來看,方言學校事件涉及憲法規範原則和憲法價值。憲法作為法律,天然具有規範性,以規範的形式發揮作用。憲法的規範性是調整社會生活的重要體現,體現了憲法的本質功能。承認和維護憲法的規範性是現代憲政理論發展的重要成果,是實證主義向唯物主義轉變的主要標誌。憲法規範至上是憲法特征的必然反映,構成憲法價值體系的基礎。憲法規範中所說的“至上”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相對於其他事物的優越性、適當性(gul—tigkeit)和有效性(wirksam keit),它制約著壹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活動。憲法規範至上原則是人類在長期實踐經驗中所尋求的具有理性基礎的原則,是民主憲政精神的直接體現。因此,法治國家憲法規範至上是現代憲法本質的必然要求和表現。壹個健全的法治社會是壹個基於憲法規範至上的社會,憲法規範構成了社會生活統壹和協調的基礎。15 199 19年3月5日,對現行憲法進行了修改,明確了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因此,憲法的規範性和規範至上論作為法治國家的基石,在中國的憲法文本中有著明確的依據。

然而,憲法規範是壹個高度概括和靈活的規範體系。作為高度集中的社會生活,憲法與豐富多樣的社會生活很難做到完全壹致。因為壹個高度概括的憲法規範在調整社會生活時不可能規定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規範結構本身就給社會生活留下了壹定的空間。因此,不受管制的領域與憲法規範的調整之間存在矛盾。[16]尤其是在中國,社會正處於快速轉型期,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的沖突更為普遍。當然,沖突也可以分為正常沖突和非正常沖突。正常的沖突可以用合理的方式解決,這是憲法規範至上論所允許的。

為了解決規範與現實的沖突,學者們普遍重視通過憲法解釋尋求有效的方法,使沖突在規範允許的框架內得到合理解決。修憲、修憲等方式實際上遊離於憲法規範的框架之外,缺乏合理的依據和明確的標準。解釋模式是未來中國解決規範與現實沖突的基本形式,將在憲法運行中發揮重要作用。[17]首先,通過憲法解釋,有原則的憲法規範可以具體化。其次,通過憲法解釋,可以明確憲法規範中的哪些條款可以具有現實的法律效力,而不僅僅是憲法規範通常被認為是宣示性的。

因此,憲法規範的有效性和至上性是法治國家的基石。憲法規範還應該能夠為社會現象提供規範性解釋,並產生約束力。事實上,憲法的價值並不是孤立地強調憲法規範的至高無上,而是憲法規範與社會現實在沖突中的統壹才是憲法價值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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