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壹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業務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共信息。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六條
主動停止從事電子商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捏造交易或者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點,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同時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點的選項,尊重並平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承諾或者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除非消費者選擇另壹家快遞物流服務商。
第二十壹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時,應當明示返還押金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的返還押金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保證金,符合退還保證金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在交易中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依賴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查詢、更正、刪除用戶信息和註銷用戶信息的方法和程序,不得對查詢、更正、刪除用戶信息和註銷用戶信息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查詢、更正或者刪除用戶信息的申請時,應當在核實其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更正或者刪除用戶信息。用戶取消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用戶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相關電子商務數據和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的安全,對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二十六條
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對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查更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性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依法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電子商務特點為應當登記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提供便利。?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信息,並提示按照本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稅務主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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