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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總結發言

辯論總結發言

總結發言,辯論的結束階段,壹般來說,總結發言只起兩個作用?錦上添花還是雪中送炭。以下是我對辯論的總結發言。歡迎閱讀。

辯論總結發言範只是針對?背誦是壹門高效的課程嗎?爭論已經很激烈了,我們相信真相會越來越清晰。接下來,我將代表我們做最後的發言:

1.我們對孩子的發展、教師的成長、資源的整合都做了充分的闡述,體現了新大綱提出的東西。培養完整的孩子?我們的教育目標真正促進了孩子身心健康的全面發展。

2.我們的課程經歷了十三年的幼兒園英語課程?文學故事主題課程?今天的五態課程,也就是說通過不斷的研究和探索,得到完善和發展,讓我們的課程更加系統高效,也讓更多的孩子和家庭享受到優質教育。

3.馬蓉的教育機構從xx的兩所幼兒園發展成為擁有深圳、武漢、上海、蘇州、中山等地23所幼兒園1000多名教師、3000多名孩子的國際化教育集團。沒有高效課程的支撐,不可能發展到今天的規模。同樣,我們也會經常接受來自全國各省市的教育同行的觀摩學習,學習和使用教材。事實證明,記敘文雙語整合課程得到了社會和同行的高度認可。

綜上所述,充分證明敘事整合課程是壹門大學課程。

當然,沒有壹門課程是絕對完美的,因為它受到各種客觀和勝任因素的影響,如教師對課程的掌控、地域文化、家長的配合等。我們也非常感謝其他辯手對我們的提問,因為我們的課程是在不斷的‘探索和提問’中發展和構建的。讓我們* * *攜手共創輝煌。

我們的案子結束了。謝謝大家!

辯論總結發言範現在我給大家做壹個總結發言,進壹步闡述我們的觀點:

首先,雅麗的行為構成犯罪。雅麗明知是他人財物,仍采取丟棄、買賣等惡意手段,具有主觀惡意,犯罪數額較大,情節惡劣。

其次,雅莉構成侵占罪。有四個主要原因:

第壹,根據目前司法考試界、司法實務界以及以張明楷、陳興良為代表的學術界的觀點,構成遺忘物的條件有兩個:壹是財物的滅失不是出於占有人的故意或者;第二,損失是偶然的。所以本案中雅麗占有的財物可以認定為侵占罪的遺忘物。

第二,即使從對方辯手的角度來看,手袋也不構成遺忘物。根據有罪優先的司法原則,合法合理地占有財物而拒不返還的,是侵占罪,所以應當以不合理的方式占有財物而拒不返還的,應當根據本案的其他情形成立侵占罪。第三,雅麗雖然口頭承諾歸還包,知道失主是王平,但沒有采取任何實際行動,非法占有目的出現。最後她將包裏的重要物品丟棄變賣,明顯是拒絕歸還的意思,不具備期待的可能性。名品包價值16000元,加上包內其他財物,占用數額較大,達到犯罪的程度。

第四,雅禮將貨物扔掉,名包變賣,侵占罪既遂。失主找到後,雅莉返還了6000元,屬於返還贓物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和既遂。

綜上,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及相關法律原則,結合目前刑法領域的觀點,雅莉的行為符合侵占罪,沒有觸犯法律的理由。

最後,我想聲明:我們現在的社會是法治社會,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增加行為人的犯罪成本,保護人民和國家的利益。如果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得不到法律的合理評價,得不到相應的懲罰,人民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社會秩序也就難以維護。國將不成國,法將違法!作為法律人,壹定要捍衛法律的尊嚴,讓危險分子在* * *和中國的土地上因為高昂的犯罪成本而止步於邊緣!

問:如何理解“壹罪輕罰”的司法原則?

如何理解雅麗拿包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

占領者有義務自願返回嗎?如何理解在無法采取返還措施的情況下,不存在期待返還的可能性時的不當得利(已知所有人王平)?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或者在失去法律依據後,通過給他人造成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比如賣的時候多付了貨款,把失物找回來據為己有。獲得利益的叫受益者,遭受損失的叫受害者。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對受害人的不法行為;但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失。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失去法律依據後,有義務將自己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害人。

王平巨額直接和間接損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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