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博士生導師陳瑞華教授是我國刑事訴訟法領域的權威專家。在研究的時候,導師經常說壹句至理名言:“刑法要看張明楷教授寫的書;《刑事訴訟法》要看陳瑞華教授寫的書。”當時,筆者第壹次聽到陳瑞華老師的名字時很疑惑,壹個儒者的形象浮現在我的腦海裏,我始終保持著壹顆敬仰上帝、訴說上帝的心。今天,我有幸讀到了陳瑞華老師的優秀作品,讓沒有壹天防禦經驗的孩子們學到了豐富的實踐營養。
1869年,英國法律界偉大的法國律師巴赫葉(Bach Ye)在倫敦的中殿城堡(Middle Temple Castle)舉行了壹場盛宴,這座城堡是為法律建造的最美麗的建築之壹。當時,布諾漢勛爵在演講中再次引用了他最喜歡的壹句名言:“作為壹名律師,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職責是把壹切置於客戶的利益之下。D.N .辛哈曾說:“壹個真正偉大、優秀、成功的律師必須具備以下素質:他必須掌握法律知識,是人類行為的專家,他必須是壹個流利的演說家、機智的戰略家、優秀的指揮官和多才多藝的人,他必須對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有廣泛的了解;他必須對人和他們的行為有深入的了解。"
刑事辯護理念的篇章結構共十三章,分別是:第壹章刑事辯護的理論挑戰;第二章是刑事辯護的基本形式;第三章是獨立辯護人理論;第四章是有效防衛理論;第五章辯護律師的忠實義務;第六章刑事訴訟中的量刑辯護;第七章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性辯護(壹);第八章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性辯護(下);第九章:審前程序中辯護權的救濟;第十章被告人的自衛權;第二章XI被告人的閱卷權;第十二章: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三種模式;第十三章:辯護權影響管轄權的三種模式。看該書的編排體系,邏輯清晰,層次分明。首先介紹了國內傳統刑事訴訟理論面臨的瓶頸問題;其次,系統闡述了辯護形式和律師權益的制度化保護;最後提出了自主防禦的命題和模型分析方法。
通過對刑事辯護理念的解讀,筆者對律師辯護的艱辛和悲苦有了更直觀的認識,對刑事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有了初步的了解。筆者從自己豐富的研究經驗中提煉出刑事辯護的概念,即獨立辯護權。65438-0979年我國頒布的第壹部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被告人辯護權制度。至此,中國的法治進程為刑事辯護律師打開了壹扇爭取權利的大門。改革開放後,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以及律師執業中層出不窮的制度化障礙,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多次修改,最新的是2012刑事訴訟法。最新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作為“辯護人”介入,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發表辯護意見和依法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但是,正如筆者經常提到的,“書本法和現實法不可同日而語。”
本書作者將防衛分為“自然意義上的防衛”和“法律意義上的防衛”。而且認為中國的刑事辯護逐漸有了多元化的辯護形式,包括“無罪辯護”、“量刑辯護”、“輕罪辯護”、“證據辯護”、“程序辯護”。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天然辯護人的宗旨,將辯護權界定為“訴權”,強調辯護權對審判權的限制。
筆者對第二章中提到的刑事辯護的“五形態分類”感興趣。經過反復推敲,仔細研究,還是意猶未盡。無罪辯護、量刑辯護、罪輕辯護、程序辯護、證據辯護這五種辯護形式,就像《孫子兵法》中的排兵布陣、攻方辯護。“故善用兵者,敗他人之兵而不戰,拔人之城而不攻,滅人之國而不久戰,必爭天下,故兵可益眾人,此計而攻之法也。作者以自己獨特的眼光,論述了“五種形態”的制度局限性和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
中國的法學界和律師壹直奉行“獨立辯護人”理論,而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則以“司法獨立”理論著稱。筆者認為,辯護人和被告人均為辯護方,享有辯護權。這種“同室操戈”的怪現象,壹定會導致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策略和方案上溝通不暢,導致辯護效率低下,甚至辯護無效。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委托,不能獨善其身,無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願。壹個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辯護律師,應該嚴格遵守自己的職業底線,即絕不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
1932美國人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開啟了無效抗辯制度的先河。對於辯護不盡責的律師,我國學術界引入了“有效辯護”的觀點。作者在書中提到,“法院‘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成為無效抗辯制度引入中國的障礙。”刑事辯護可分為“實體性辯護”和“程序性辯護”。而“實質辯護”又可以進壹步分為“實質無罪辯護”、“從重罪到輕罪的辯護”和“量刑辯護”。筆者闡述了量刑辯護和程序辯護在中國司法土壤中的發展和障礙。
中國律師辯護領地,風能進,雨能進,邪權進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