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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用我的賬號發帖,違法了怎麽辦?

壹直生活在農村的小陶,頭腦簡單。2014年初,小濤的朋友小軍以合作做生意的名義邀請小濤加盟,並讓小濤出資5萬元。生意開張,小陶的老婆讓小陶退出,讓小陶找小軍要回5萬塊錢。小濤多次向小軍索要5萬元,小軍給了小濤壹張借條。

2016年5月的壹天,肖濤向肖軍索要5萬元時,被肖軍毆打,壹怒之下,肖濤借了壹個容器,強行控制了肖軍,並將肖軍拖到壹個偏僻的樹園裏。並且告訴小軍什麽時候還錢,什麽時候放妳走。被困第二天晚上,小軍趁小濤等人不備,趁機逃跑。小軍逃跑後向公安機關報警,小濤等人被抓!

小陶等人已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滯留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拘留的本質是客觀上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活動自由。手段可以多種多樣。

例1:拿走女人的衣服,讓她們羞於離開衛生間。例2:汽車高速行駛,讓出於恐懼想下車的乘客無法下車。

《出埃及記》3:發現同學被誤鎖在房間內,但故意不開門,構成不作為非法拘禁。例4:向警方謊報案情,欺騙警方拘留他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間接正犯(也可能犯誣告陷害罪)。

無論受害者是否意識到

只要行為人非法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至於受害人是否意識到被騙,我不問。相反,如果行為人欺騙被害人而沒有剝奪其人身自由,則不屬於非法拘禁。

例1:張三騙李四進電梯後關掉電源,讓李四出不了電梯,並向李四謊稱停電維修。李四雖然沒有意識到張三的欺騙,但他意識到自己的身體自由已經喪失。張三屬於非法拘禁。

例2:機長在飛機能夠降落時,欺騙乘客“天氣不好,不能降落”,故意拒絕降落。船長被非法拘留。例三:張三得知李四要見王五,就把李四騙到自己房間住下,謊稱王五馬上就來,李四要在自己房間住很久。客觀上,李四沒有失去身體自由,主觀上,李四沒有意識到自己失去了身體自由。張三不構成非法拘禁。

例4:張三想把李四留在身邊,打著帶李四免費玩的幌子,帶李四進高檔餐廳消費,在遊戲廳打遊戲。客觀上,李四沒有失去身體自由,主觀上,李四沒有意識到自己失去了身體自由。張三不構成非法拘禁。

拘留必須是非法的。

例1:司法機關依法拘留、逮捕不屬於非法拘禁。但是,故意超期羈押屬於非法羈押。把精神正常的人關在精神病院是違法的。《出埃及記》2:基於受害人承諾或推定的承諾不屬於非法拘禁。比如張三對李四說:“我要閉關修煉三天,請把我鎖在房間裏。”李四的遵從不構成非法拘禁。《出埃及記》3:為了防止暴力醉漢傷害他人而實施監禁,不屬於非法拘禁。

其他情節

第壹款最後壹句“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是本罪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第二款第壹句“造成重傷或死亡”是本罪的結果加重犯罪。這裏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非法拘禁本身造成重傷或者死亡;要求重傷、死亡的結果與非法拘禁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第二款最後壹句“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分別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論處”。這是法律發明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例1:張三把李四綁在柱子上,第二天,發現李四死了。死因是捆綁過緊和窒息。這是第壹句的情況。張三構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例二:張三捆綁李四,李四侮辱張三,張三用棍子教訓李四,無意中導致李四死亡。張三使用了拘留本身以外的暴力,過失致人死亡。如果適用後壹句,建議定故意殺人罪。

這個案子被真相解決了。

小濤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小軍的嫂子考慮到即使小濤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小軍仍需支付小濤5萬元,且小軍最近生意慘敗受到很大刺激,情緒很不穩定,所以前來和解!小軍的嫂子不想再刺激小軍了。在小軍不知情的情況下,她給了小濤5萬元。

小軍和小濤的和解協議上寫著,小軍不再追究小濤非法拘禁,小濤不再向小軍索要5萬元債務,雙方債務壹次性付清。事發後,小軍甚至不知道小姑給自己墊付了5萬塊錢。原來,壹個復雜的案子,被真情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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