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具有載人功能的客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安裝在非公共場所、僅供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制定應急預案並納入應急救援聯動體系,統壹協調指揮應急救援,保障安全監管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電梯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和維護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並提供信息查詢服務,推進電梯使用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組織事故調查,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違法行為。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使用管理單位、相關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和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第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危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第七條鼓勵電梯所有者或者使用管理單位、維保單位等投保與電梯安全相關的保險。第二章選型、配置和施工管理第八條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附屬設施的工程設計和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規定,適應建築結構和安全使用要求。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對電梯附屬設施設計、電梯選型和配置沒有規定,或者對電梯使用環境、條件和實際運行狀況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部門提出電梯選型和配置要求,並協調確定建築設計方案。
現有住宅安裝電梯的,應按建築結構安全要求配置電梯。第九條電梯應當具有安全運行和應急救援功能;移動通信網絡的信號覆蓋應在電梯轎廂內實現。
鼓勵在用客梯安裝自動平層裝置和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鼓勵電梯配備具有物聯網遠程監控功能的裝置。第十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設計文件進行,使用質量合格的電梯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建立質量追溯登記制度,有質量保證期的,應當在登記中註明。
電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調試和試運行外,禁止使用。第十壹條電梯轎廂裝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裝修重量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標準。第三章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第十二條使用管理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認定如下:
(壹)業主未移交,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業主是使用管理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場所的電梯可以約定由管理單位使用;沒有約定的,出租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管理單位未明確用途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采購和使用質量合格的電梯零部件;
(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開通值班電話並保持通訊暢通,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查並如實記錄;
(四)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電梯登記手續;
(五)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監督保養過程並及時簽字。維修單位發生變更的,做好安全管理的銜接,並在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六)在電梯顯著位置明示和更新電梯使用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和保險信息標誌;
(七)保持電梯報警裝置和應急照明設施有效使用,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8)攜帶物品可能造成電梯故障或損壞的,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電梯因故障需要暫停使用的,應當在出入口設置停止標誌,並組織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直至電梯恢復正常使用;
(十)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安排安全人員值班;
(十壹)采用視頻監控對電梯進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