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相關性
《民法典》第二卷第十五章第372-385條
地役權的解釋
第372條?地役權人有權根據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
前款所稱他人不動產為役地,本人不動產為役地。
解讀①地役權是壹種故意物權;(2)地役權,涉及地役權和地役權兩塊土地,是地役權權利人為了提高其土地的便利性而使用地役權的權利(如俯瞰、通行、抽水等。);這是很重要的壹點,我們可以推斷地役權?從物業那裏?即需要服務的土地的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從屬於需要服務的土地的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服務的土地的義務人承擔的義務從屬於需要服務的土地的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373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服務場所和服務場所的位置;
(三)利用的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的期限;
(五)費用及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讀①地役權合同為書面合同,關於物權設立的合同壹般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以示莊重,且由於物權的設立原則上需要登記,為方便登記也要求采用書面形式;需要提醒的是,地役權的目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這類似於?居住權的用途只能是居住用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途只能是農業生產,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只能是建房?是不同的。
第374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解釋①地役權的設立采取登記對抗,合同生效時成立;(2)地役權合同具有雙重效力,壹是合同效力,即地役權地的權利人需要支付,二是物權效力,即地役權合同生效,即產生地役權作為物權的效力;(3)地役權作為壹種物權,本應具有世界性,但因為地役權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那麽這就是削弱了地役權的世界性。比如甲有壹塊地,乙有壹塊地。甲、乙雙方簽訂地役權合同,未登記,約定甲從乙的土地上經過。那麽,甲的地塊是地役權合同的持有人,乙的地塊是地役權合同的義務人。如果甲、乙雙方的地役權合同未登記,乙方將地役權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丙,理由是甲、乙雙方的地役權合同是相對的。未經登記和公示,甲、乙以外的第三人不能要求知道乙負有地役權的事實。因此,在地役權合同未登記,服務場所權利人將土地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情況下,地役權人不能向善意第三人(服務場所受讓人)主張地役權。沒有註冊,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的內涵
第375條?地役權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使用其不動產,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解讀地役權義務人的義務。(1)地役權義務人本來對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基於與地役權義務人簽訂的地役權合同,已經支付了對價,因此地役權義務人應當承擔不妨礙地役權義務人行使權利的義務;②地役權的成立是指雙方簽訂了地役權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應該規定雙方的給付義務,但實際上地役權的內容更多的是關於地役權義務人的容忍義務和地役權權利人對地役權的使用。因此,該條沒有安排地役權合同雙方的給付義務,故該條的措辭和規定是科學合理的;(3)地役權義務人原則上只有消極的義務,沒有積極的給付義務,即地役權義務人創設了壹種本可以為自己完成的不作為義務。示例1。就地役權而言,地役權義務人不得建造高層建築。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對地役權的利用是被動的,不需要權利人的主動作為就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地役權要求。例2。對於地役權來說,是積極的地役權,地役權的義務人是讓地役權人積極通過的義務;
第376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服務場地,盡量減少對服務場地權利人財產權的限制。
解讀地役權人的義務。比如甲乙雙方簽訂地役權合同,約定甲方可以從乙方的土地上行走,但不允許甲方從乙方的土地上行駛;
第377條?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對該條的解讀表明,在我國土地公有制下,地役權合同的當事人往往是用益物權人,這反映了我國土地公有制下土地的特殊用途。我們理解,中國公有土地地役權的權利結構不同於私有土地的國家地役權:
(1)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地役權土地和地役權土地的權利人往往是土地的所有者,所有者為了自己土地的需要或為了利益的考慮而簽訂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的當事人是真正的私人主體,即地役權是設定在所有權之上的有限物權;
但在我國,由於土地公有制,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立在國有土地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在集體土地上,這些用益物權的權利人簽訂地役權合同自用,構成了我國地役權的權利結構,即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之上的用益物權,也可以說是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另壹層用益物權。例如,甲村享有甲地塊所有權,乙村享有乙地塊所有權,甲村將其土地承包給張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則張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乙村將其土地承包給李四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張三與李四簽訂地役權合同,約定張三通過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張三是地役權的權利人,李四是地役權的義務人。從上面可以看出,張三和李四都享有雙重地役權。因此,地役權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基本權利的剩余期限,即雙方約定的地役權合同當然不得超過張三、李四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這再次體現了地役權的從屬性,即地役權從屬於其服務和需要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是為什麽呢?原因如下:
A.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國家和集體享有土地所有權。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它是村民作為集體組織成員分享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壹種方式;
B.例如,甲村享有甲地塊所有權,乙村享有乙地塊所有權,甲村將其土地承包給張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則張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乙村將其土地承包給李四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張三與李四簽訂地役權合同,約定張三從李四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那麽張三是地役權的權利人,李四是地役權的義務人,那麽他們約定的地役權合同不得超過張三、李四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c從上面我們也可以知道,在大多數情況下,地役權是用益物權,地役權的本質是在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的基礎上設立壹項用益物權(地役權)。).
第378條?土地權利人享有地役權或者承擔地役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設立時,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者承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本條解釋體現了物權嗎?時間第壹,效益第壹?以及物權衍生取得的壹般規則。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種情況極其罕見,因為我國是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要麽是國家,要麽是集體經濟組織,國家幾乎不會在其享有所有權的土地上承擔或享有地役權,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如果國家真的為自己的土地設立或者承受地役權,後續的用益物權人可以繼續享有或者承受地役權。原因是,如果在壹塊土地上先設立地役權,那麽地役權就先建成。那麽,如果土地上設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那麽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後續持有人當然享有地役權。
第379條?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設立地役權。
解讀①如果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這壹條體現的是物權嗎?排他性?。理由是:在土地私有制國家,個人才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所以如果土地所有者率先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在土地使用方式上設定無內容和利益沖突的地役權(只有在內容和利益有權利沖突的情況下,較早設定的權利才排除後續出現的同類型權利);
(2)但在中國,土地所有權主要歸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特別是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的本質是公有私有,即成員共享集體財富。那麽,如果土地所有者已經為他人設定了其他種類的用益物權,那麽土地所有者以壹個抽象所有者的形象為他人設定地役權就屬於違背他人意誌的行為,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80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壹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①本條是否體現物權?從物業那裏?。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滿足對自己土地的使用而使用地役權土地的權利。所謂通行權,是權利人為了到達自己的土地而使用地役權的權利。所謂俯瞰地役權,是權利人為了滿足俯瞰自己的土地、擁有良好視野的需求而創設的。雖然地役權是地役權上的壹項權利,但它顯然與地役權人對地役權的主體權利密不可分。在民法中,根據權利關系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從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都是隨著主權利的產生、變更和消滅而發生的。因此,服務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地役權壹並轉讓;但需要註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與其他主體權利同時存在。村民只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就可以自主建房。村民只要拿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就可以自主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居住權,居住權的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和使用房屋,不依附於任何壹種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單獨轉讓。綜上所述,地役權是從屬性的,不能單獨轉讓。
第381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
這壹條的解釋體現了物權嗎?從物業那裏?。土地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別抵押。如果作為待服務土地上存在的土地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待服務土地的權利人對待服務土地享有哪些權利?地役權?也壹起抵押了。比如土地A對土地B享有地役權,如果土地A被抵押,土地A對土地B享有的地役權也會隨之轉移。
第382條?待服務土地及待服務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也享有地役權。
解讀所謂部分轉讓,應該理解為土地分割後的轉讓。比如,甲享有對乙的地役權,然後甲分別轉讓給張三和李四,那麽張三和李四仍然享有對乙的地役權..即待役土地被大量分割,被分割待役土地的權利人仍像以前壹樣享有地役權。
第383條?經營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釋義(1)舉個例子。若A對B享有地役權,則B分別轉讓給張三和李四,則張三和李四仍對A承擔地役權;(2)這可以結合地役權的登記對抗來理解。如果在簽訂地役權合同時AB的權利人未登記,則在B轉讓給張三和李四後,A的權利人不得向張三和李四主張地役權。
第384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役權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壹)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使用服務場地,約定的繳費期限屆滿,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繳仍未繳費的。
解讀①地役權是基於地役權合同而設立的。如果地役權合同終止,地役權當然會消失。(2)違反合同濫用地役權相當於根本違約。比如約定了用於行走的地役權,但地役權人真的要開車,這是不可能的;(2)地役權合同,如果有償,地役權人未支付費用,可以解除地役權合同。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民法典》法定解除合同的規定,違約方不支付價款,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於地役權合同兼具債法和物權法的屬性,立法者為了謹慎起見,如果地役權人在此未支付費用,需要經過兩次提醒。
第385條?已登記的地役權發生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