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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員工可以降薪嗎?哺乳假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有的用人單位只會從自身經濟效益出發,壹旦女員工懷孕生育,就會被調離崗位,工資也會降低。1.哺乳期女員工降薪可以嗎?哺乳期女員工降薪是違法的。其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終止其勞動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如果第三階段的婦女目前的工作對其健康有害,用人單位應將第三階段的婦女調到適合其身體條件的崗位,但無論第三階段女職工的崗位如何變化,都不得降低其工資。二、女職工生育期間工資1。不得降低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2.女職工“第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動其工作崗位(法律禁止的除外),但不得降低其報酬。3.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其工資。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3.女職工哺乳期工資減少,如何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性:

哺乳期員工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在六個半月內支付工資的80%,在延長期內支付70%。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支付。我這裏的工資是指按女職工休產前假或產假前正常出勤月計算的實得工資(不含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女職工在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需要繼續休假哺乳嬰兒的,各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女職工實際情況酌情延長哺乳假,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在此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放(如生活確有困難,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80%)。還有壹點需要提醒的是:單位在增加工資的時候,應當按照規定勤勉對待女職工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由於繳費基數與工資相關,壹般情況下不會低。只有收入高於平均工資300%,且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生育津貼才會低於工資。低的部分要由單位補足。規定如下:“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就業婦女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不足其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由單位支付。女職工哺乳期間可以延長哺乳假嗎?有1歲以下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每班應給其哺乳(含人工餵養)兩次,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女工的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來回路上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特殊情況下延長哺乳期的規定:‘體弱兒’是指患有佝僂病(除臨床軀體癥狀外,需經血生化或腕x光片確診)、貧血、營養不良及嚴重先天性畸形(如先天性心臟病?大腦發育不全兔唇?腭裂等。)以及壹年內住院3次。”哺乳期後,可以延長嗎?《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問題解答》規定,女職工年滿壹周歲後,壹般不延長哺乳期。如果寶寶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期可以酌情延長。夏季哺乳期屆滿的,可以延長壹兩個月。《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5條規定,嬰兒滿壹周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為體弱的,女職工哺乳期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應當註意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提倡計劃生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以上內容是關於哺乳期工資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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