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情形有:

1,表現為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後;

2.對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另壹方喪失商業信譽;

4.對方已經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履行順序的權利。先履行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已經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規定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欺詐,督促對方履行義務。

適用情況

此外,不安抗辯權作為雙務合同效力的表現形式,必須在雙方為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個債務存在對價關系的情況下成立。因此,無論是單方契約還是不完全的雙邊契約都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同時,雙邊合同必須有效。雙務合同無效的,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沒有依據和基礎。

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必須在不同時間履行。即合同雙方債務的履行不同時,壹個在先,壹個在後。這種不同的履行是不安抗辯權適用的前提條件,必須事先經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

行權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壹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不安抗辯權是第壹履約方對第二履約方的履約抗辯。壹方已經履行,另壹方不履行的,由先履行方行使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如果對方已經履行完畢,合同關系就消滅了,不存在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第壹履約方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二履約方在合同成立後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它包含三個要素:

壹是合同成立後,履約方履約能力惡化。至於“變質”的程度和“變質”的程度,法國民法典僅限於無支付能力和無支付能力;《德國民法典》僅限於因相對人財產狀況的根本惡化而使給付請求權瀕臨危險的情形。也就是說,列舉三個典型的財產狀況惡化的案例: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

3.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同時抽象規定了“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與德法相比,這壹規定顯然更為寬泛,不僅將危及後履約方履約能力的情形限定為財產惡化,還包括導致後履約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後履約方履約能力的喪失或可能喪失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關於後履行方的財產應當在何時發生明顯減少,各國立法有不同的立場:壹是合同簽訂時已經存在財產惡化的情形,奧地利民法采用;第二,合同成立後,發生了變質的事實,德國、法國、瑞士、意大利的國家法律都采用了這壹點。雖然我國沒有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時間,但筆者認為在《解釋》中采用第二種立法例更為妥當。主要理由如下:如果在簽訂合同時,後履行方的財產已經減少、變質,先履行方往往可以基於重大誤解或者欺詐而解除合同,即使沒有不安抗辯權,仍然可以獲得法律救濟;但如果第壹履約方明知存在危及履約能力的事實,但仍與其簽訂合同,則無需給予特別保護。相反,合同簽訂後發生的危及對方履行能力的惡化事實,往往是先履行方無法預料的,需要給予其特殊的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需要明白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是簡單的行使。因為如果隨意濫用不安抗辯權,可能會給合同當事人造成不可磨滅的損失。所以只能在對方財產狀況惡化或者難以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27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上一篇: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什麽?制止非法拘禁、抵制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 下一篇:成都武侯區的警察住在哪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