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所有宗教壹視同仁,壹視同仁,不以行政權力發展或取締某壹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在法律上享有超越其他宗教的特殊地位。這壹原則體現了憲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既體現了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又體現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宗教工作必須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
國家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但不幹涉宗教內部事務。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動,禁止利用宗教宣傳極端思想和從事極端活動,抵制外國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保護合法,就是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包括公民不信教的權利,依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育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制止非法是保護合法的壹個組成部分。只有非法宗教活動得到有效制止,宗教活動才能規範有序。
要堅決遏制宗教極端主義,對利用宗教蓄意挑撥民族關系、破壞民族團結、從事民族分裂和恐怖活動的犯罪分子,無論信仰哪個民族、哪個宗教,都要依法處理。要堅決依法打擊。要始終堅持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的憲法原則,堅決抵制外國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敵對勢力和不法分子打著宗教的旗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屬於敵我較量。這些活動破壞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侵犯公民權利,嚴重危害社會,必須依法予以打擊。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量刑標準: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量刑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侵害少數民族的。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嚴重行為。情節嚴重的,是指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申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宗教團體的申請文件;《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封面加蓋宗教團體公章);對擬確立的宗教公民的描述;擬主持宗教活動的教職人員的基本情況(簡歷)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人員身份證明;擬成立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信息(簡歷)、戶籍、居民身份證件(宗教教職人員還需提供教職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為信教公民提供的宗教信仰相關證明);銀行出具的資本證明;擬設鄉鎮(街道)政府部門意見;縣政府土地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手續;縣級政府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手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如擬建場地平面圖、鳥瞰圖、歷史房屋和石刻照片等。).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經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說明;管理機構成員的基本情況及其戶籍和居民身份證件;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相關規章制度文本;房屋及其他建築物的相關證明(新建的,應提供規劃、建設、消防等部門的驗收證明;屬於改建、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租賃的,應當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和壹年以上使用權證明);合法經濟來源的描述。
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保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諧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等非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壹宗教內部、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和沖突,不得鼓吹、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從事恐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