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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後,新舊法律及司法解釋如何適用(最高法院解答)

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同時廢止。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民法典只能適用於法律實施後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典實施前發生的法律事實原則上只能適用於當時的法律。但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和民事審判本身的法律,在特殊情況下,應當承認民法典的溯及力。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民法典的壹些規定對當前的民商事審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是因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人民法院雖然不能依據民法典作出判決,只能依據現行法律作出判決,但如果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但民法典有規定或者規定得比較明確,人民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就會參照民法典。雖然民法典的實施不會給司法實踐帶來太大的沖擊,但民法典對原有法律進行了多次修改,並增加了壹些新的規定,因此新舊法律的銜接及其適用仍然值得關註。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發布的《全國民法典實施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了如何準確把握新舊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

1.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時效規定》),妥善處理新舊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銜接。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關於時間效力的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包括依據《民法典》第1260條廢止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法釋〔2020〕1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二十七件民事司法解釋的決定》(法釋〔2020〕17號)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時間效力的規定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應當同時適用民法典的相關司法解釋,但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需要參照已廢止的司法解釋條文作為判決依據時,應當先列舉時間效力條文的相關規定,再列舉已廢止的司法解釋條文。需要同時引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確定引用條文的順序。

4.人民法院需要引用修改決定中涉及的修改前司法解釋的條文作為裁判依據時,應當先列出時效條文的相關條文,再列出修改前司法解釋的名稱、相應的文號和具體條文。人民法院需要參照修改後的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時,可以在相應名稱後的括號內註明司法解釋的修改時間。

5.在民法典實施前發生的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應當根據關於時間效力的規定適用民法典,並列出民法典的具體規定和關於時間效力的規定的相關規定。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裁判文書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時,可以不參照時效規定的相關規定。

6.嚴格把握民法典條文的追溯適用,確保法律的統壹適用。除時效第二部分所列具體規定外,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時效第二條規定,並溯及適用民法典的,應當做好案例查找,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報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認為符合時效規定第二條規定的“三個更加有利”標準,應當溯及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將適時發布相關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加強引導。

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壹部全新的民法,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有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匯編和修訂,對已經不適應現實的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因此,上述九部法律在民法典實施後被廢止,並不是因為立法機關制定了壹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因為它是在立法機關對這九部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後編纂的。這在壹定程度上保持了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從而避免了民法典實施給司法實踐帶來的過度沖擊和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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