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幼女是嚴重的罪行。14周歲以下的幼女處於身心發育過程中,明辨是非和行為控制能力較弱,需要各方面的特殊保護。所以我國刑法第236條突出了奸淫幼女這壹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知道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願發生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批復》解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無論該幼女是否自願,均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只有在奸淫的對象是幼女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即在主觀故意方面,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的實際年齡在14周歲以下,或者行為人知道對方是幼女。本案中,被告人上官中某與被害人上官為同村鄰居,明知被害人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其發生性關系三次,致使被害人懷孕。因此,被告人上官忠謀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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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罪與非罪的界限
必須以奸淫幼女罪的構成為前提。凡其行為符合奸淫幼女罪所有構成要件的,應以奸淫幼女罪定罪。凡行為不符合奸淫幼女罪全部構成要件,不構成其他犯罪的,不應定罪,即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奸淫幼女罪與非罪的壹般原則和壹般界限。但由於強奸幼女行為的復雜性,需要對幼女給予特殊保護,不能隨意擴大打擊範圍,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往往是以強奸幼女為例。
(1)男孩與青少年、感染濫交的幼女性交的界限。
因為年輕女孩染上了濫交的習慣,她們找男孩和少年聊天,問問題。從外表看不出是幼女,自願和男性發生性關系。壹般不能界定為強奸幼女罪。對最初強奸幼女或引誘幼女賣淫的人,應依法懲處。
(2)未婚男青年與發育早、長得像成年人、虛報年齡、年齡在14歲以下的幼女的界限。
14歲以下的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看起來像成年人,虛報年齡,與男少年談戀愛,而男少年誤以為自己是女生,雙方自願發生性關系,類似於戀愛中的青年男女的越軌行為。男童、青少年沒有殘害幼女的犯罪故意,不宜以奸淫幼女定罪。
2.通奸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強奸罪與奸淫幼女罪的區別在於:
(1)侵害的對象不同。強奸的客體是婦女不可侵犯的性權利,而強奸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因為年輕女孩正在長大,她們缺乏分辨社會生活中許多事情的能力。他們不知道性交的性質和可能的結果,無法真正表達自己的意願。他們很容易被欺騙。幼女被強奸後,往往會破壞她們的身心健康。這兩個罪不僅侵犯的對象不同,而且侵犯的對象也不同。強奸的對象是14周歲以上的女童或成年婦女,強奸的對象只能是14周歲以下的女童。
(2)強奸罪從客觀上講,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能反抗且不知如何反抗,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至於奸淫幼女罪,無論行為人采用什麽手段,也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14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奸淫幼女罪。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對於強奸罪,行為人必須有奸淫的目的,只有具備奸淫的目的才能構成強奸罪,否則,不構成本罪。奸淫幼女罪,行為人不僅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必須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才能構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能從幼女的外表判斷其可能在14周歲以下,也不具備了解幼女實際年齡的條件,則不能認定為奸淫幼女罪。
3.奸淫幼女罪(未遂)與猥褻幼女罪的區別。
強奸幼女罪主觀上具有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客觀上表現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犯罪的手段可以是暴力或脅迫。奸淫幼女罪的構成是奸淫幼女的主觀目的和奸淫幼女的客觀行為的統壹。是否具備這種主客觀統壹性,是區分奸淫幼女罪(包括既遂和未遂)和猥褻幼女罪(包括壹般侵犯和犯罪)的標準。
在強奸幼女未遂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強奸幼女的故意,與犯罪既遂相同。雖然法律只要求性器官接觸,就構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行為人的強奸目的不僅僅是接觸,而是強奸,甚至是滿足自己的性欲。客觀上,構成奸淫幼女罪(未遂)的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暴力、脅迫或者非暴力、脅迫的行為,可能已經發展到即將用性器官接觸、強奸幼女器官的地步,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在開始時實施直接奸淫,也未達到性器官接觸的地步。在贊美幼女的行為發生之際,行為人主觀上只有猥褻幼女並以猥褻行為發泄性欲的故意,沒有奸淫(即強奸)的目的;客觀上可以表現為親吻、撫摸、摩擦性器官甚至摩擦年輕女性的外部器官等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猥褻行為,但不得表現為侵犯未遂。區分強奸幼女未遂罪和猥褻幼女行為,必須遵循上述不同的主客觀要件和特征。因為猥褻幼女的行為還可以表現為性器官之間的接觸摩擦,當達到性器官之間的接觸程度時,強奸幼女的犯罪既遂。所以,如果性器官達到了接觸的程度,壹定不是奸淫幼女罪的未遂。此時應結合主客觀條件,調查判斷是奸淫幼女罪既遂,還是猥褻幼女的行為。關鍵是要搞清楚施暴者為什麽沒有通奸,是之前沒有通奸,沒有強奸任何人,還是根本沒有強奸的打算。前者應視為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後者應視為猥褻幼女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剛剛接觸幼女的器官就因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危害行為的情況下,絕不能認為行為人的供述只是故意,沒有強奸幼女的目的。這時候就需要結合所有的案例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有通奸的目的。奸淫幼女的目的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只有確鑿證明行為人沒有通奸目的,才能界定猥褻兒童罪或壹般違法行為。
4.邊界
強奸幼女罪與強迫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與嫖宿幼女罪的界限。
強迫賣淫罪的客體包括幼女。強迫幼女賣淫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另外,根據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強奸幼女並強迫其賣淫的,只界定強迫賣淫罪,不界定強奸幼女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當然,這裏指的是強奸幼女與強迫賣淫有關的情況;
引誘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不構成奸淫幼女罪的* * *行為人,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1991號《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規定依照刑法的規定處罰。這部法律將這種行為獨立為壹個新的罪名,即嫖宿幼女罪,並規定了相對較輕的法定刑,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應當註意,明知賣淫者是幼女仍進行嫖娼的,應當以嫖宿幼女罪論處,而不能以奸淫幼女罪論處。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嫖宿幼女並強行強奸幼女的,應當以嫖宿幼女罪和肝臟奸淫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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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