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權屬於國家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為納稅人。在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中,產權典當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壹定期限內出於某種需要,將自己房屋的產權轉讓(典當)給他人,以獲取典當價款的壹種融資行為。財產所有人(所有者)被稱為典當商。這種業務壹般發生在當押商急需資金,但又想保留產權回贖權的時候。典當人向典當人支付壹定的標準價款後,在質量標準期內取得對抵押物的支配權,可以轉讓標準。產權的標準價格壹般低於售價。典當行在贖回典當房屋產權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典當房屋的本金和利息。由於產權人在發布期間對房屋沒有控制權,稅法規定抵押權人納稅人對房屋有控制權。
分配權的抵押權人是納稅人。
3.房產所有人和抵押權人都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不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租賃糾紛是指房產所有人與抵押權人、承租人之間關於房產與租賃關系的各種糾紛,特別是關於權利義務的糾紛懸而未決。另外還有壹些產權歸屬不清的問題,也屬於租賃糾紛。
稅法規定,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產,免征房產稅。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擁有房產的,應按照《城市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不適用。
(二)房產稅的征稅範圍房產稅的征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其征稅範圍包括市區、郊區和市屬縣,不包括農村;縣城是指不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建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在工礦區開征房產稅,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三。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壹)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地產的計稅價值或房地產的租金收入。根據不動產的計稅價值,稱為從價稅;如果按照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征稅,則稱為特設征稅。
1.從價稅
從價財產稅是基於剩余價值的財產。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扣除10% ~ 30%後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1)房地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錄的房屋原值(或原價),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房地產殘值是指房地產原值扣除規定比例後的剩余價值。凡按會計制度將房屋原價記入帳簿的,應按房屋原價扣除壹定比例作為房屋殘值,征收房產稅;未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參照類似房屋,確定房屋原值,征收房產稅。財產原值的確定明顯不合理的,應當重新評估。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的配套設施。主要有:供暖、衛生、通風、照明、燃氣等設備;各種管道,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供水和排水管道以及電力、電信和電纜導體;電梯、電梯、過道、陽臺等。所有不能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智能建築設備等。,應計入房產原值且無論在會計上是否單獨核算都應征收房產稅。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或擴建的,應相應增加房屋原值。對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更換,其價值可在計入財產原值時扣除原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容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備件,更新後不計入房產原值。
需要註意的是,在征收房產稅時,對投資於合資企業的房產應區別對待:
(1)不動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分享投資利潤,* * *承擔風險,按不動產殘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房產稅。
(2)對不動產投資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實際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房產稅以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此外,對於屬於融資租賃性質的房屋,其“租金”的內涵與普通房屋不同,房產稅應以房屋殘值計算。至於租賃期間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收租
從租金征收的房產稅,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
房地產租金收入是指產權所有人出租房地產使用權所取得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如果租金收入被勞務或其他形式的報酬抵消,則應根據當地類似物業的租金水平確定標準租金金額。
(二)房產稅稅率我國現行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稅率為1.2%,即房產原值扣除10% ~ 30%後的殘值為1.2%。
2.如果征收租金,稅率為12%,即不動產出租租金收入的12%。2001、1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從價財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從財產原值中扣除壹定比例後的余值計征,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財產原值×(1-扣除比例)× 1.2%
2.從租金中征收房地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計征是以房地產的租金收入為基礎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四。房產稅納稅時間、地點、期限(壹)納稅義務時間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竣工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應當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買存量房。房產稅從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取得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繳納。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應當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納稅地點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屋不在同壹地點的納稅人,應當分別向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