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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與解封法相關規定介紹

財產保全是為當事人提供事前救濟的壹項重要制度。以下是我搜集的關於財產保全和解封的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財產保全和解封的法律規定

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31、32、98至105條。第108至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12至15、19條、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

(壹)訴前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取消《意見》第31條關於當事人應當在訴訟前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意見》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發訴訟的,由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財產保全的範圍、措施和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凍結財產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若幹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範圍限於當事人有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人的財產,不得對案外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壹般不得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且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的,采取該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意見》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全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保留價款。

《意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保管,人民法院不得動用該財物。

《意見》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扣押相關產權證、通知相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房產過戶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財產。

《若幹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壹般不得對具有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已經采取查封、凍結措施的,企業法人提供可強制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應當及時解封、解凍。

《意見》第102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和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意見》第104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債務人退出,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意見》第105條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第三人不得向本案債務人清償。第三人要求給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提存財產或者價款。

(四)財產保全的申請和擔保

《意見》第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

《若幹規定》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時,申請人必須提供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的擔保。擔保條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若幹規定》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訴訟保全措施時,當事人壹般應當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只有在爭議財產有毀損、滅失的危險,或者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可能隱匿、轉移、變賣其財產時,人民法院才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意見》第103條規定,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案件,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受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應當及時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五)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若幹規定》第19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賠償因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失;因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護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賠償。

(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

《意見》第109條規定,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對於訴前保全裁定,利害關系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撤銷財產保全時,財產保全裁定即失去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後,在財產保全期間,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決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的除外。

《意見》第110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先予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當事人駁回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改變或者撤銷原裁定。《若幹規定》第19條第壹款規定,被申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予以糾正。

財產保全與解封法的延伸閱讀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政發(92)22號)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撤銷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外,在財產保全期間,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註意:?第136、205、206、240至253和299條?2008年2月24日,65438+被廢止為15號文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批復》。

(法釋[2004]15號)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仲裁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正在執行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訴訟保全是指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但無論是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還是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都沒有對訴訟保全的期限作出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第109條規定,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意見》提出,保全裁定的效力沒有固定期限,其期限與訴訟同步,直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但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四條也規定,訴訟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在訴訟、仲裁期間,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這樣,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期限不再與訴訟同步,而是延長至執行。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訴訟保全或者執行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超過本條規定的期限。如果不能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審結或執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以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也規定,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適用本規定。兩種訴訟財產保全都采用半年、壹年和兩年的時效。由於民事訴訟中的意見與後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抵觸,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在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內使用後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因此,訴訟財產保全應采用後壹法第29條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

(法政發[2004]5號)

為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及時執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現就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協助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十壹、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續展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展期限不超過壹年。特殊情況下確需換發印章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每次換發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二十八、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通知。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執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法釋[2001]第1號

為正確實施註冊商標專用權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復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註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財產保全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權需要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商標名稱、註冊人、註冊證號、保全期限和協助執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撤銷註冊商標、變更登記事項、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

第二條註冊商標權的保全期限每次不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該註冊商標權仍需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繼續保全。否則,視為該註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第三條對已經保全的註冊商標權利,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

(從2001 1 21開始生效)

動詞 (verb的縮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節選)

(1983 65438+2月28日)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二、關於凍結單位存款。

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凍結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壹定數額的銀行存款,需要銀行協助執行的,銀行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附裁定書副本)後,立即凍結該單位銀行賬戶內同等數額的存款(只能當場凍結,不得轉入其他賬戶)。解凍被凍結的資金應當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依據,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前到銀行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財產保全合法操作指南

壹、財產所有權的認定標準

1,動產

1.1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進行判斷。

1.2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判斷。

1.3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如果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下同)。

1.4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動產,經第三人書面確認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下同)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不動產

2.1登記的不動產根據不動產登記簿判斷。

2.2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其他相關證據進行判斷。

2.3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經第三人書面確認屬於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凍結。

3.存款和證券

3.1銀行存款根據金融機構登記的戶名判斷。

3.2存放在金融機構的證券,根據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

3.3以具有合法業務資格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證券的,以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者賬戶名稱判斷。

4.股權和投資權益

股權根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定。

5.其他權利

5.1其他財產權利,登記的,以登記機構的登記為準。

5.2沒有登記的,根據合同及其他證明財產所有權或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5.3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其他財產權利,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告(或被申請人,下同)。

二是財產保全和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處理

1.財產保全和買方待遇

1.1被執行人名下登記的房地產,買受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對抗保全:

1.1.1在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1.1.2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該房產;

1.1.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剩余價款已按人民法院要求交付執行;

1.1.4因買方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1.2買受人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義登記的商品房,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對抗保全:

1.2.1在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1.2.2所購商品房為住宅,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住宅;

1.2.3已付價款超過合同總價的50%。

1.3辦理受讓人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可以對抗保全。

1.4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被執行人根據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第三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法院支付全部余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即從物的保全到給付的保全,仍然是基於原保全順序。

2.財產保全和賣方處理

2.1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按照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從該財產價款中優先支付剩余價款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允許解除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經被執行人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因支付價款而產生的對第三人的債權。

2.2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房產,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房產的,在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房產轉讓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3查封、扣押、凍結通知書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受理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轉移登記申請。未核準登記的,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2.4對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被執行人轉移的財產,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2.5查封、扣押、凍結通知書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法院已向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轉移登記通知書的,優先辦理轉移登記,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3.財產保全和對持有有效法律文書的外來人員的處理

3.1從時間上看,另壹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在執行對象被查封、扣押、凍結之前作出的;從案由上看,該法律文書是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糾紛;並且在判決中,判決、裁定的執行標的屬於案外人或者返還給他的;

3.2從時間上看,另壹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在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之前作出的;從內容上看,該法律文書是案外人接受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指令或者抵債指令。

3.3執行對象被外人查封、扣押、凍結後生效的法律文書,不能對抗保全。

3.4案外人根據另壹份對執行標的權屬有不同認定的法律文書提出對抗保全的,案外人應當通過再審或者撤銷判決處理。

4.財產保全和租賃權的處理

4.1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且該房地產在法院查封前已被占有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阻止其在租賃期間將已執行占有的房地產轉讓給受讓人。

4.2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租被執行房地產或者偽造租金支付證據的,不能提出阻止轉移占有的請求。

5.財產保全和第三方的合法占有

5.1法院為了被執行人的利益,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被第三人占有的財產;財產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交付被執行人。

5.2法院為自身利益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第三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該財產,但不得交付被執行人。

5.3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可以制止第三人使用和繼續占有。

三、* * * *財產保全

1.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他人所有的財產,並及時通知財產所有人。

2.如果* * *有人同意分割* * *所有的財產,並且得到了債權人的認可,法院可以認定為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協議分割後被告享有的財產;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對其他有權分得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3.***有人提起分析訴訟或者向被執行人申請代位提起分析訴訟的,法院應當準許。財產執行中止期間的訴訟。

財產保全法相關問答

1.什麽情況下可以采取財產保全?

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什麽情況下可以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方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3.訴訟前如何保全財產?

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申請將被法院駁回。

4.訴前財產保全後不起訴會有什麽後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5.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1份,訴前財產保全保函1份;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擔保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關系的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合同、債務等;

(4)證明被申請人具體財產線索和權屬證明;

(五)與申請查封的標的物等值的擔保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

以房屋或國有土地作為擔保的,須提交產權證和產權登記信息卡(抵押或查封的房產、土地無法擔保);

現金擔保需提交存期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單(存折或存單暫由我院保管);

以上材料必須提交原件核對復印件;

(6)保證人為第三人時,需要保證人本人當場確認保證(單位除外)。第三人無法當場確認的,需要提交相應的公證證明;

(七)與索賠有關的其他證據材料。

6.申請安全措施需要多少錢?

財物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物數額的,每件繳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7.財產保全申請不符合條件,人民法院會怎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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