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下列人員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依法應當迅速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
5.拘留後需要逮捕,但證據不充分的;
6、已被羈押,但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口頭或者書面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請求取保候審,並明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義務的行為;
2、辦案單位審查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案件承辦人寫出申請取保候審報告,辦案人員經辦案單位批準後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和通知,並辦理撤銷手續;
4、解除對取保候審的監督和約束。辦理有關手續時,辦案人員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並讓其在決定回執上簽字。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辦案人員還將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註銷手續已經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對其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