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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產假規定

女職工生育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是從產前半個月到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的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根據法律規定,職業女性享有休假權,從產前到產後,壹般為98天。

根據現行法律,我國所有女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均享有產假。2018年4月12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按照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規定,這意味著職業女性違反計劃生育的有關法律規定,非婚生育、生育過多子女等,並沒有被剝奪享受產假的權利。

女職工產假時間的壹般規定

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產假的分類

(1)強制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前檢查: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同意的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孕12)

(有些企業把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做產前檢查的時間算作病假、曠工等。,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產前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的,每天休息壹小時,不允許上夜班。母乳餵養時間:壹歲以內的嬰兒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也可以壹起使用。

(2)可以休的假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有工作證的,可以休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地方法規規定必須請假的部分,由單位批準。比如上海規定“如果有習慣性流產史、重度妊娠綜合征、妊娠並發癥等。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可能影響正常分娩的,由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其產前休假。”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且有工作證的,經單位批準,可申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山東濟南產假規定:2014產假規定如下:女職工生育壹胎的,給予98天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難產(剖腹產、側切)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第壹個孩子晚育增加60天。

二胎產假與第壹胎相同,但不享受60天的晚育產假。國家現行的產假條例是國務院常務會議2012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規範了產假待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頒布實施以來,為解決女職工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的規定,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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