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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強化鄉鎮財政管理職能

(壹)加強收入管理,嚴格依法理財。鄉鎮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依法組織各種收入。鄉鎮政府不得以退稅或獎勵等方式從其他鄉鎮或地區“拉稅”、“引稅”或變相“買稅”;不準為完成收入任務而虛列收支,搞收入“空轉”;農業稅征收嚴格實行分戶繳納,稅費不得混用;嚴禁鄉鎮和行政村“繳納”農業稅和貸款納稅。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組織收入,嚴禁巧立名目、超標準或自行設定項目收費。

(二)全面實施“鄉財政、縣管理”改革。實行以“預算編制、統壹賬戶設置、集中收付、統壹采購、統壹票據管理”為主要內容的預算管理模式。各鄉鎮要嚴格按照縣財政局批準的計劃開設銀行賬戶。鄉鎮財政所要在全面清理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基礎上,撤銷各單位現有銀行賬戶,確需保留或開設的,必須報縣級財政部門批準。鄉鎮收入全部納入縣國庫或就地繳入“結算賬戶”,由縣財政局統壹核算和管理。鄉鎮單位的支出實行報賬制管理,單位設立會計,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收支統計和財務報賬。支出大、業務量大的單位要實行備用金制度,壹定數額的備用金要經鄉鎮財政所批準。單位會計應定期與鄉鎮財政所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開戶或設立“小金庫”。

(3)加強預算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各鄉鎮要進壹步增強依法理財、硬化預算約束的意識,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和《預算編制》的要求,在縣級財政部門的指導下,科學合理地編制鄉鎮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年度收支預算。鄉鎮預算采用財政綜合預算編制方式,鄉鎮政府和行政事業單位的內外資金及其他資金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籌使用。收入預算按照各鄉鎮、各單位上壹年度收入實績和積極穩妥的原則編制;支出預算要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按照“保工資、保運行、保穩定、保改革、保發展”的順序合理安排,特別是人員工資要優先安排,不留硬缺口。鄉鎮預算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所有費用都要先嚴格預算,後支出。未列入預算的,不準辦理費用支出。

(四)加強支出管理,嚴格支出審批程序和手續。各鄉鎮要進壹步健全完善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制定支出標準,嚴格執行支出“壹支筆”審批制度,做到“按預算支出、按標準支出、按程序審批”。各鄉鎮要結合本鄉鎮實際,明確“壹支筆”審批權限,規範“壹支筆”審批行為,對超過壹定數額的支出,實行鄉鎮黨政領導集體研究審批制度。所有費用必須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憑證、合規支出用途、有具體經辦人、單位領導和審批人,不允許代領導報賬,只能代領導分配費用。鄉鎮財政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支出審核,對沒有預算、不符合制度規範的費用不予報銷。

(五)加強票據管理,規範票據使用,建立“以票代收”機制。鄉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鄉鎮財政所應建立健全各種票據的發放、使用、作廢和保管制度。各票據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到鄉鎮財政所辦理登記領取手續,並按規定辦理註銷。鄉鎮財政所要定期清理單位收取的票據,嚴格執行“以管收票,隨票乘車”的原則,嚴禁單位自行坐支。自行購買或印刷票據或借據的人將被起訴或罰款。壹經發現,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

(六)加強債權債務管理,逐步化解現有債務。各鄉鎮要結合清欠工作,對本鄉鎮的債權債務進行壹次全面徹底的清理,摸清債權債務的性質、成因和主體,組織力量加大鄉鎮債權清收力度,確保收回的債權全部收回;對於不屬於鄉鎮政府的債務,要明確主體,從鄉鎮債務中剔除;工程結算或賬務處理不及時的,應及時進行結算和賬務處理,並相應減少債權債務金額;對鄉鎮政府的債務,要核定數額,分類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逐年消化。鄉鎮的債權債務要全部納入鄉鎮會計核算,嚴禁鄉鎮債務不清或表外負債。要堅決控制鄉鎮新增壞賬。現有債務負擔超過鄉鎮預算可用財力30%的,不得舉借新債。

(七)加強財產物資管理。鄉鎮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置(建造)、驗收、登記、保管、使用、處置、盤點和維修等制度。鄉鎮固定資產應納入鄉鎮會計核算,定期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表外資產和公物嚴禁私用。鄉鎮人員工作變動,應及時辦理公物交接,公物不得帶走。鄉鎮新購(建)物應實行政府采購制度。

(八)進壹步加強鄉鎮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各鄉鎮要進壹步加強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管理,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和控制制度。根據要求,應當配備財務報銷人員,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報銷;鄉鎮財政所應嚴格按照錢帳分管的原則,明確人員分工和職責,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九)全面推行鄉鎮財政“兩公開壹監督”制度。各鄉鎮要全面推行財務“兩公開壹監督”制度(即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和財務執行結果公開,實行民主監督),定期公布鄉鎮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預算安排、各種收入、支出、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員工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鄉鎮企業改制承包、集體資產處置、重大工程項目和大額支出等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提交鄉鎮幹部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十)加強民主監督。各鄉鎮要成立由鄉鎮人大、紀檢監察、財政、工會等部門人員參加的民主財務監督小組,定期監督本鄉鎮的財務狀況,負責對財務公開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分析和評估,聽取群眾意見,提出改進措施。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參與制定鄉鎮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和審核財務收支賬目,否決不合理支出,監督財務收支和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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