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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種植、養殖、運輸和加工的拖拉機等動力機械,以及配套的農業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和農副產品加工機械。

本規定所稱拖拉機,是指農民和農戶、林場、牧場從事生產和運輸的拖拉機。第三條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監督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和技術狀況,辦理農業機械登記、備案和審驗手續;

(三)受公安機關委托,負責從事運輸以及兼有農田作業和運輸的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駕駛人考核,核發全國統壹的道路駕駛證;

(四)負責組織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

(五)處理或者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農業機械事故;

(六)處罰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各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第四條有農業機械的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農業機械安全組織或者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農業機械安全工作。第二章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第五條購置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脫粒機、掛車等大型農業機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三個月內到農機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經農機監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或許可證後,方可投入使用。

農業機械轉讓、過戶、改裝、報廢等。,必須到農機監理部門辦理手續。第六條農業機械號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農機監理部門申請補發。第七條農業機械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定期或臨時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作業。第八條農業機械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必須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要求,並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

(二)拖拉機掛車不準載人,需要押運或裝卸人員時,大中型拖拉機掛車不準超過3人,小型拖拉機掛車不準超過2人,必須留有安全座椅;

(三)農業機械啟動、掛鉤、升降時,必須有聯系信號,無座椅或踏板的不得載客;

(四)在院子裏作業的農業機械,外露的活動部件必須有網、罩、欄、鏈、消防等防護設施,嚴禁漏電、漏風、漏油的機械作業;

(五)大型或連鎖農業機械通過村鎮、鐵路道口或危險區域時,應有人護送,時速不得超過5公裏;

(六)輪式拖拉機在斜坡上作業時,應加寬輪距,橫坡作業坡度不得大於10度;聯合收割機跨坡作業不得超過65438±05度;推土機橫坡作業的交叉度不得大於20度;

(七)噴灑農藥應有防護和防汙染措施;

(八)清除雜物或排除故障,應在停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

(9)不準人員在作業區內躺臥或玩耍,不準兒童進入作業區;

(十)液壓懸掛農業機械停車後必須恢復到下降位置。第三章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第九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脫粒機、掛車等大型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經農機監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駕駛操作證後,方可駕駛操作。第十條持有大型輪式拖拉機駕駛證,安全駕駛三年以上的,方可操作聯合收割機。

實習駕照持有人可以按照準駕車型單獨駕駛,但不允許攜帶危險品。第十壹條駕駛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必須隨身攜帶與所駕駛的操作機型相壹致的駕駛操作證和準用證;

(二)不得轉借、塗改或偽造證件;

(三)禁止酒後駕駛和操作農業機械;

(四)不準駕駛和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械故障的農業機械。第四章事故處理第十二條農業機械事故根據性質分為下列四種:

(壹)由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事故;

(二)農業機械設計、制造、修理中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技術事故;

(三)故意或者預謀造成損害事故的;

(四)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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