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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逾期利息和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民間借貸逾期利息和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民間借貸逾期利息和逾期違約金是怎麽計算的?感興趣的朋友不妨看看下面的內容,希望對妳有幫助,僅供參考!

壹、民間借貸利息的計算原則

1,貸款期間的利息準備

對於貸款期間利息的計算,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約定利率的,從其約定,但約定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該問題的處理適用1年10月生效的《合同法》第211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應當認定為不支付?,以及《民法通則意見》第124條?如果兩個借款人對利率有爭議,約定不明確且無法證明的,可以按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貸款案件的意見》(8月1991日發布)第八條?如果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由於這些規定與《合同法》的內容相沖突,因此適用《合同法》。

2.逾期後利息的規定

民間借貸逾期利息不同於貸款期間的利息計算。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逾期利息,法院都應支持貸款人主張逾期貸款後的逾期利息,這在民通意見第123條中有明確規定。公民之間無息借款有約定還款期限,但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或者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經貸款人催告後借款人仍未償還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應予準許。?但是,對於借款人應支付逾期利息的標準以及何時終止計算,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做法。

二、逾期貸款利息的具體計算標準

第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約定執行。約定利率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

第二,在借款合同中,雙方既沒有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也沒有約定逾期借款的利息。這類合同分為兩種:壹種是定期無息貸款,壹種是不定期無息貸款。對於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對於不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有權要求從借款人提出借款要求之日起或從起訴之日起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中再次明確規定:當事人只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未約定借款期間利率或者逾期利率的,貸款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利息損失,依法應予支持。

三、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期限

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判決爭議較大。各種觀點簡述如下:

第壹種觀點認為,逾期貸款的利息應計算至貸款償還之日。理由是,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借款人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屬於違約的繼續。違約金標準既有法定的,也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優於法定的法律原則,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至借款償還之日,同時可以選擇雙倍返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第二種觀點認為,逾期貸款的利息應當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原因在於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糾紛和停止糾紛。法院在確認當事人的爭議事實後,會認定是非曲直,確定壹個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按照這個期限履行義務,這就是法律的強制力。借款人在此期限內不履行義務,應承擔公法責任,如民事訴訟法中遲延履行期間雙倍支付債務利息。

第三種觀點認為,逾期貸款的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原因和第二種觀點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判決生效後10日內債務人有自行履行的寬限期,在此期間法律不應要求債務人承擔利息損失。

第四種觀點認為,逾期貸款的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原因是法院只能認定和判決已經發生的事實,而不能認定和判決未發生的事實。從貸款人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期間,是法院審查裁定的階段,在此期間,借款人的違約行為根本不存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借款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應當承擔公法上的責任,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評論:以上四種意見在司法實踐中均被采納。需要說明的是,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基於出借人的債權。因此,當原告即出借人僅請求逾期利息計算至起訴之日時,法院應支持原告放棄訴訟後的利息請求。實踐中,爭議的問題是,原告起訴後主張利息或違約金時,法院應不應該處理?筆者認為處理這壹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判斷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或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是否屬於法定(或約定)孳息。違約之債?還是貸款損失?我們認為,將法定孳息計算至貸款償還日是合法合理的。原因很簡單。無論是否被起訴,借款人仍然擁有、使用貸款並從中獲益。貸款本金所產生的孳息,不能因為訴訟程序的介入而歸於借款人。對於貸款人來說,這部分果實確實構成了其損失。對於孳息以上部分,其性質應為違約金,其計算終止點的確定應以合同法理論為基礎。當事人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終止時間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違約金的計算以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時間為準。《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在雙方未約定逾期違約金或滯納金的標準及計算終點的情況下,如上所述,孳息損失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而孳息以外的請求權,雙方均未約定,也無證據證明損失的存在,法院不應支持。這壹結論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於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處理的規定,因為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貸款逾期還款違約金在性質上頗為相似。2012 7月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規定?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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