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壹貫方針。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壹直重視安全生產,提出了“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
《安全生產法》第3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是法律確定和實施的安全生產基本方針,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
《安全生產法》關於預防為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六個第壹”,即:
(1)安全意識第壹。
(2)安全投入第壹。
(3)安全責任第壹。
(4)先立規矩。
(5)預防隱患第壹。
(六)監管執法先行。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該規定主要確定了以生產經營單位為主體,以依法生產經營為規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該系統包括四個方面:
壹是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主體地位。
二是規定依法安全生產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行為準則。
三是強調加強管理、建立規章制度、改善條件是生產經營單位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
四是明確了確保安全生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根本目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享有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如廠長、經理。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和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者。
(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綜上所述,該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和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並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者。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基本職責。
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不明確的問題,《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負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這壹規定有三個好處:壹是主要負責人有權有責,權責壹致;二是安全生產責任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問責制的實施有充分的依據。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按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資金;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撤職或者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責任的協議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個人投資者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逃匿人員處15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