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流會議:省黨代會、省人大、省CPPCC全委會、省委、省政府召開全省勞動模範表彰大會。
二類會議:省委全體會議、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全體會議、CPPCC常委會議、省紀委全體會議、地委書記會議、專員、省長、市長會議、縣委書記會議、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代表大會。
三類會議:省級人大和CPPCC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會議、省級黨政機關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第三條會議時間和規模
(1)會議天數。壹類會議壹般不超過10天;第二類會議不得超過5天;第三類會議不得超過3天。
(2)出席會議的代表。壹、二類會議以實際代表為準;三類會議原則上只對地市開放,代表人數應控制在50人以內;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確需在縣(市)召開會議的,代表人數應控制在150以內。
(3)嚴格控制工作人員和司機。ⅰ、ⅱ類會議的工作人員和司機應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第三類會議工作人員和司機應控制在代表人數的65,438+00%以內。參加會議的代表除副專員(市長、省長)以上可自帶車輛外,其他人員不得自帶車輛。第四條會議費支出
(壹)壹、二類會議經費由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批準。
(二)三類會議經費,各單位的工作(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其經費每年由省政府給予定額補助,包幹使用,其他會議在單位經費中開支。
(三)會議費標準如下(不含每人每日應付餐費5元代表):
單位:元/人/天
項目房租夥食補助等費用合計ⅰ類會議806525170ⅱ類會議706020150ⅲ類會議605010120。
會議費用標準中的項目可以相互調整,但不得超過包幹費用標準的總額。
(四)落實部分會議費補貼到人。住在會場附近的參會人員,除主持會議和必要的工作人員外,不安排會議住宿。會議不容納參會人員的,可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第五條會議的審批
(壹)第壹、二類會議由省委常委或省長辦公會批準。
(二)召開三類會議,其中部門工作會議壹般只允許每年召開壹次,並報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直屬單位的專業會議由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會議地點的確定
省級各類會議,除現場會外,壹般不在市縣召開;如單位有招待所,會議應在單位招待所舉行。單位招待所不能接待的,可在東湖賓館、洪山賓館、湖北賓館、珞珈山賓館、珞珈山飯店等指定接待單位舉行。不得在涉外、旅遊等高檔豪華賓館飯店舉行。第七次嚴肅財經紀律會議
(壹)會議期間,不準用公款組織與會議無關的遊覽、參觀,不準鋪張浪費、大吃大喝。
(二)各單位召開會議的費用,除專業訂貨、備品備件、物資發放、產品驗收、鑒定評比會議外,壹律由召集單位支付,不得讓參會人員回本單位報銷,不得將費用轉嫁給下屬基層單位。
(三)接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房間收費和餐費等費用的統壹標準,不得隨意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應堅持原則,抵制舉辦單位的紀律要求,否則取消舉辦資格。第八條嚴格會議費報銷制度。
各單位按規定召開的所有會議,必須在會後15天內辦結。會議接待單位應當如實開具會議餐費、住宿費、場租等費用發票。,並註明會議名稱、時間、天數、人數。會議主持單位還必須提供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名單。壹定要在會前準備壹份批準的預算,會後準備壹份特別的決算報告。財務部門對違反規定的支出和超預算的支出進行審核,不予核銷。第九條本辦法自1996年1月起執行。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