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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就業實習規定(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新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促進畢業生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學生實習和具有本省常住戶口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

本條例所稱實習,是指高等學校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組織的與專業相關的實踐教學活動。

本條例所稱畢業生就業見習,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團體組織的對畢業後壹年內未就業的畢業生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的就業適應性培訓。

學歷教育學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實習和具有本省常住戶口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實習,依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學生實習堅持學校組織、政府支持、社會參與的原則。

受訓者堅持個人自願、政府支持和幫助、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生實習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財政、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實習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實習工作統籌規劃,加強對實習工作的指導和協調,促進畢業生提高就業能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緩刑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實習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接受學生實習和畢業生實習,為當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吸引、培養和儲備人才。第二章組織與保障第七條學校應當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目標,認真履行學生實習的組織責任,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創造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第八條保障學生實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機構、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的壹定比例接收學生實習,具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確定。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第九條學校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自願協商、優勢互補、利益共享的原則,建設實習基地,為學生實習提供便利。第十條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企事業單位與學校合作,充分發揮行業資源、技術和信息優勢,推動* * *建設實習基地,開展合作項目。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學生實習專項經費。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地畢業生就業情況,有計劃地組織畢業後壹年內未就業的本地畢業生參加實習,擴大就業機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作為見習基地:

(壹)社會責任感強,管理規範;

(二)自願持續提供壹定數量的見習崗位;

(3)提供的見習崗位具有壹定的技術含量和業務含量,能夠保證畢業生提高技能和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確定見習基地時,應當考慮單位的行業分布,優先考慮當地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同時吸引不同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參與,以滿足見習需求。第十四條行業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提供見習崗位。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實習基地的檢查和指導,及時解決實習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見習單位未依法履行見習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見習基地資格。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實習政策的宣傳,把實習作為就業指導的重要內容。第十七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宣傳實習制度和企事業單位開展實習的經驗和做法,形成各方普遍關註、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第三章實習規範和管理第十八條學生實習壹般由學校組織。學生要求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應當征得學校同意。學校應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掌握實習情況,統壹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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