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回避是指官員的籍貫不應與其任職地相同或相鄰。明清承襲了唐宋以來的地域回避制度,形成了回避範圍由地方官員的職權範圍和職能性質決定的原則。具體規定包括:避免原產地、派遣國籍、商務國籍。明初制定了“南北調整法”,之後調整了回避範圍,以回避籍貫。順治二十年,清政府規定“總督以下,總督以下,雜職以上,需免省”,不允許總督、知府、知府等手握實權的地方掌印官員在省內任職。同時規定“駐京戶部、刑部官員回避分省”,防止兩部官員在涉及本省的稅收、金融、刑事案件中徇私舞弊。康熙四十年,規定順天府人不得擔任五城兵馬都督、副都督。清朝還明確規定了官員地域回避的裏程範圍。例如,“外國官員避開他們的原籍,把他們的書送到500英裏以內的鄰近省份。”教員只避開政府。"
雍正時期,官員回避的對象進壹步擴大,左二的雜職也被列入五百裏以內的回避名單。乾隆後期,吏治腐敗,壹些異地官員與掌管刑名錢糧的胥吏、屏友勾結,危害鄉裏。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清政府規定左二必須到500裏以外的地方工作。候補候選人的回避。候補官員應避免在其出生地500英裏範圍內任職。八旗官員的回避。清朝有滿蒙漢三支八旗軍。按照避漢官的慣例,漢八旗不得駐紮在直隸所在的府、道、縣五百裏之內。起初,清政府並沒有要求滿清八旗回避。清兵入關後,為了顯示“滿漢融合”,不僅要求滿清八旗避讓五百裏,還要求田莊故裏。
親屬回避是指有血緣、姻親等直接關系的人避免在同壹個衙門、或者有上下級關系的衙門、或者互相監督的單位擔任職務。明朝嚴格限制京官與王宓的婚姻。如果他們是姻親,北京官員需要轉移他們的位置。清代根據血緣關系和官職大小,對北京官員和外地官員適用的親屬回避範圍作了不同的規定。北京官員直系親屬回避。在清朝是不允許在同壹個部門擔任職務的。康熙三年規定“若避之,則祖父母、父子、叔伯、兄弟不得同系,使不及官者避之,互補官者避之”。
明清時期的親家回避與職業回避
親家回避。到了乾隆時期,官員避親的範圍進壹步擴大到家庭以外的姻親,包括母親的父親和兄弟、妻子的父親和兄弟、他們的女婿、親戚和侄子。宗族回避,滿漢都壹樣。雍正時期規定,五衣之內的同宗人,無論住在哪裏,都要避開。當選官員的親屬回避。如果秦派的選官與被選的人有血緣關系,有祖孫叔伯兄弟;家庭以外的公婆中有母親的父親和兄弟,妻子的父親和兄弟的女婿和侄子,不得再擔任選官,以防止官員選“至親”為官。
職務回避是指壹些官員不能擔任某些職務。第壹是申訴專員的回避。按照明朝的規定,大臣的家屬不得被任命為官員,而現任的家屬則被回避。科道官員(六科賜事、監禦史)屬於監察官,監察官的親屬回避在唐宋時期就已經實行。按照清朝的規定,父親兄弟的子女,目前在北京的三品堂官員,在國外的督撫,是不允許被選為禦史的。子女如有職業官員,應如實向都察院報告。第二是避免特別關稅。兵部是清朝設立的中央機關,地位遠在六部之上。清朝不允許文武官員的子女擔任軍機,防止內外交接,泄露朝廷核心軍政機密。第三是住房部和刑部的回避。刑名錢谷關系國計民生,相關親屬必須回避。明清時期,職免的特點是不用江浙人做戶部秘書。因為東南地區是國家經濟的命脈,江浙人被禁止擔任戶部官員,以防止他們弄虛作假。四是師生回避。唐宋以後,科舉制度廣泛推行,成為選拔官員的主要方式。明清時期,科研作弊案件愈演愈烈,考官與考生的舊關系嚴重損害了科研的公正性。明清時期對考生和老師的回避規定更為嚴格。清朝規定“若考生為總督,考官適合下屬,則應回避該官”。當候選人是省長時,考官恰好在他手下工作,考官必須回避。另外,不允許鄉試、公會主考,允許考官子女親屬參加考試。
總之,明清時期,回避的範圍越來越廣,回避的主體越來越多,回避的規則越來越復雜,回避的執行越來越嚴格,這是歷代王朝所不能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