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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97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人員和操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農業機械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種植、養殖、運輸、加工以及與農業生產相關的動力機械、作業機械和專用機械。第三條凡在本省境內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以及與農業機械作業有關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農業機械監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第六條農機監理機關應當定期對農業機械進行檢驗。新購農業機械應當經農機監理機關檢驗,辦理入戶手續,領取號牌、行駛證或者作業證後,方可作業。第七條農業機械號牌必須安裝在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農業機械行駛證或者作業證應當隨機攜帶,不得轉借、塗改、偽造。

拖拉機、自走式專用機械在領取正式號牌前需要移動或者試車的,應當向農機監理機關申請臨時號牌或者試車號牌,按照指定路線行駛。第八條農業機械入庫、報廢,應當到農機監理機關辦理入庫、報廢手續。被封存和報廢的農業機械不得轉讓或者交易。第九條農業機械應當保持安全技術完好、整潔,安全設施齊全有效。第十條農業機械調出原監管區域,應當辦理過戶手續。農業機械在本監區內變更戶主的,應辦理過戶手續。第十壹條農業機械從事田間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拖拉機駕駛員與配套的農業機械操作人員之間應有信號聯系;

(二)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應當在指定位置操作,不得超員;

(三)不得擅自在農業機械上加裝座椅或踏板;

(四)清除雜物或排除故障,應在停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

(五)噴灑農藥應有安全防護和防汙染措施。第十二條農業機械堆場作業區和農副產品加工作業區應當配備專用消防設備。嚴禁煙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有油、電、漏氣的機械參與作業;內燃機排氣管應裝有滅火罩,傳輸電線和電氣設備應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第十三條作業機械的危險部位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移動時,應先切斷電源或電源,等待其自然停止。嚴禁使用人工手段強行剎車。第十四條拖拉機從事運輸或田間作業,只準牽引壹輛掛車或壹組作業機械。第十五條履帶式拖拉機、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和裝有牽引(懸掛)機的輪式拖拉機通過人員密集或者危險區域時,應當有專人看守。第十六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經農機監理機關考核合格,取得駕駛證或者操作證,並接受農機監理機關的考核。

駕駛證或者操作證應當隨身攜帶,不得轉借、塗改、復制。

駕駛經營者因戶籍或服務單位變更應辦理過戶或變更手續。第十七條駕駛操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駕駛、操作與駕駛證、操作證內容不符的農業機械;

(二)農業機械不得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操作;

(3)酒後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四)不得駕駛或者操作安全設施不全或者零部件失效的農業機械;

(五)不得在患有有礙安全操作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的情況下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

(六)駕駛或者操作農業機械時,不得吸煙、飲食、交談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操作的行為。第十八條駕駛大中型拖拉機兩年以上或者駕駛小型拖拉機五年以上的駕駛員,經農機監理機關考核合格後,方可駕駛聯合收割機。第十九條拖拉機學習駕駛員應當在教練的指導下,按指定路線行駛。

拖拉機見習駕駛員不得在繁忙復雜的作業條件下單獨駕駛拖拉機和其他自走式機械。第二十條農業機械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時,農機監理機關應當派人協助處理。

農業機械在縣、鄉、村道路上發生的不涉及汽車、摩托車的交通事故或在田間、場院發生的事故,由農機監理機關負責處理。第二十壹條農業機械發生事故,應當停止行駛或者作業,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的分工,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農機監理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或者農機監理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組織調查處理。

重特大事故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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