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我省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單位、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建立物業管理優質優價競爭機制,提高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65438]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和收費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業主、使用人(以下簡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對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環境衛生、綠化等事項進行維護和管理,並提供協助管理或者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按照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和服務,向業主收取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公共服務費、停車場管理服務費和專項服務費。
1.公共服務費是指為業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場所、公共事務、公共設備設施等日常管理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公共服務費也稱物業管理基本費用,其服務內容包括:
(壹)公共衛生,包括清掃公共走廊、南路、電梯、樓道、居住區道路、綠地和公共場地;定期收集和清理用戶的辦公垃圾;清潔公共場所的地毯,給公共場所的地板打蠟;定期清洗消毒建築蓄水池:組織滅鼠滅蟲,清潔建築外立面。
(2)維護管理公共設備設施,包括照明系統、配電設備、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公共電梯、供暖系統、消防設備、治安防範等公共設備設施及其管道的維護,負責定期清理維護化糞池;負責協助管理區域內的專業管理單位管理其公共設備設施和管線。
(三)綠化管理,包括綠地、樹木、花卉、盆景的修剪、填充、澆水、施肥、病蟲害防治等管理。
(四)負責大廈或小區的安全保衛,值班、巡邏,維護公共秩序。
(五)高層建築的電梯應由專人操作。
二、停車場(所)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提供服務的費用。
三、專項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應業主的要求,為其個性化需求提供的服務。
第五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城市物業管理服務的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壹、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省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水平。
(三)審批在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水平和收費標準。
(四)配合省建設廳* * *調解經省物價部門批準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收費糾紛。
二、地(州、市)縣(市、區、特區)物價部門的管理職責;
(壹)審批地點、州、市。由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水平和標準。具體審批權限由各地(州、市)物價部門確定。
(二)監督本轄區物業管理企業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三)配合當地物業主管部門* * *調解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收費糾紛。
第七條貴州省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持有省建設廳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第八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公共服務收費和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除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專項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按照補償物業管理成本和合理利潤,也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確定。
第十條公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壹、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及福利經費按規定執行;
二、公共設備設施維護和保養費;
第三,綠化管理費;
四、公共* * *環境衛生費;
五、安全費用;
6.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折舊;
八、法定稅收和合理利潤。
本條第2項至第6項是指物質損失賠償和除工資、福利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壹條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實行等級評定制度。收費標準,根據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質量和服務深度,以不同等級為基礎,實行不同收費標準的評估等級定價制度。
第十二條確定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的等級和收費標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原則上按照《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評定標準及評分細則》(附件壹)規定的評定項目、評定內容及相應分值,以獨立小區(樓棟、工業區)為單位核定所轄物業管理收費等級和標準。
90分以上為A級:80至90分(不含90分)為B級;70至80分(不含80分)為C級;60分至70分(不含70分)為D級..
收費標準按其等級制定,甲級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60元至0.80元;B級為0.45元至0.60元;C級為0.35元至0.45元;D級為0.25元至0.35元。
公共服務費由物業管理單位根據其提供的實際服務和按照《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水平評定標準及評分細則》自評的收費水平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經價格主管部門評估後,獨立小區(建築、工業區)內的公共物業可在與等級對應的收費標準基礎上,以不超過30%的浮動幅度確定。
考核得分低於60分(不含60分)的,原則上不得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確需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丁級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非住宅(包括辦公樓、寫字樓、娛樂場所、商場、娛樂服務場所和別墅)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協商後,按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分級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最終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根據物業管理實際情況和公開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組成,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各地(州、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物業管理設備設施水電費分攤辦法》,並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停車場(頂)管理服務費,按照《貴州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於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黔價經〔2000〕334號)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專項服務費,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協商確定,並將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當地價格、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申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臨時標準除外)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信息;
五、申請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和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當按照《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第10號舉行價格聽證。國家計委10。充分聽取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切實維護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自業主入住之日起按月繳納。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的自住房屋或者未出售房屋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由開發經營單位或者承銷商支付。已出售但無人居住的,業主繳納50%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單位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每年審核壹次,如管理服務質量發生變化,收費水平應相應調整。
年度檢查應當通過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提交的材料、到現場了解情況、聽取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代表)的意見、比較與服務收費水平相對應的服務內容,做出被檢查單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結論。收費年檢不合格的,予以降級,降低收費標準,直至取消收費資格;收費年檢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壹條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將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設施、場地、設備或者物業管理經營場所用於自身管理或者經營活動,並將其產生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支出。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並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方式和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業主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多收費。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已經實施物業管理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衛生費、治安費等性質和內容相同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向業主收取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追償。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壹般為6個月)向業主公布物業管理服務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或者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物價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原《貴州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黔價紫晶[1998]3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