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邦是古希臘對人類政治制度的壹種嘗試,為今天的憲政留下了珍貴的種子。但這種政治制度有其自身的缺陷,至少在兩個方面:第壹,要保證城邦的公民參與政治生活,城邦必須足夠小,相互隔離,但小而分散的城邦並不強大,不足以對抗強大的敵人,不足以保證自身的安全,不足以鎮壓內部紛爭和混亂,這體現在公元前4365438年至公元前404年的伯羅奔尼撒戰爭中[①]其次, 如果要求公民以政治為生活方式,那麽這個城邦就會患上壹種“政治肥胖癥”,忽視壹個國家應有的經濟進步和其他社會功能。
當古希臘及其城邦政權走向衰落時,羅馬人從希臘人手中接過了文明的火炬。表面上看,務實、理性思維不健全的羅馬人在政治哲學上並沒有像希臘人壹樣取得成就,既沒有眾多的文獻,也沒有像柏拉圖、亞裏士多德那樣的大師。但是,羅馬人創造了帝國這樣的政治制度和世界這樣的概念,建立了比希臘人更精細、更穩定的政治制度,成功地進行了復雜、高效的政治管理。所以羅馬人在實踐中的政治成就和對後世的影響,並不亞於希臘人。
壹、帝國與世界
歷史發展初期同源的古羅馬和古希臘,也選擇了城邦制。古羅馬作為世界帝國,主要是在公元前3世紀到公元1世紀的兩個半世紀奠定的[②]。這期間,羅馬通過戰爭和擴張,幾乎控制了整個地中海世界,也就是當時所知的大部分文明世界,政治制度也突破了城邦制度,從* * *到帝國。古羅馬作為壹個帝國和世界,對現實政治、政治哲學乃至後世政治制度的發展都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
帝國和世界的出現克服了城邦制度的缺陷,它們對西方政治發展的影響至少有以下幾點:
1.和平與發展
如前所述,城邦政權既不能保證國家安全和內部秩序,也不能促進政治以外領域的發展,尤其是經濟領域。雖然城邦試圖建立聯盟,但聯盟無法在希臘世界實現持久穩定。公元前4世紀,伊索克拉特斯呼籲各城邦統壹,認為除非首先建立某種民族統壹,否則希臘無法在世界上獲得壹席之地。這個理想不是希臘人實現的,而是軍國主義的羅馬人實現的,建立了壹個世界性的帝國[3]。
羅馬人建立了以地中海為中心,橫跨歐、亞、非三大洲的帝國。帝國的統治模式是用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員和行政長官取代傳統的民選行政官員。在這個前提下,各地保持了高度自治。羅馬帝國給其管轄的地區帶來了真正的統壹,並在羅馬建立了和平[4]。在和平而有效的統治下,它在壹個龐大的帝國中創造了普遍的經濟繁榮。城市遍地崛起,交通四通八達,商貿風靡全球。鼎盛時期,羅馬帝國面積近350萬平方公裏,人口估計有7000萬。總之,從政治制度的實踐來看,這壹成就遠遠超過了希臘人。
2.個體的誕生
在城邦中,個人就是公民,他的生活就是參與政治,他的重要性也取決於他在政治中的地位或作用。但在廣闊的羅馬帝國世界中,絕大多數的個人已經無法親自參與政治,很難說他們在政治中能起到什麽作用。公民的個人生活日益與國家的政治活動相異化,個人不得不學會過壹種非政治的、非公共的生活,壹種不重要但獨立的生活,壹種從內心而非政治中產生價值的生活,並在政治之外尋求安身立命的哲學基礎。
這樣,個體就誕生了。所謂個體,是指納入壹個普遍的價值圖式中的個體概念,它有兩個方面的共性:壹方面是特殊性,即個體作為人類的壹個單位,擁有他人無法分享的純粹個人的、私人的生活、經歷和價值,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人格的權利,以及受法律保護的壹些固有權利;壹方面是普遍性,是指個體構成了人類的整個世界,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大致相同的人性。所有的人,即使是奴隸、外國人和野蠻人,都應該是平等的。所以個人的概念其實是和世界主義、世界級(即壹個國家有獨立的個人形成世界規模)的概念同時誕生的。
3.法律國家觀
起初羅馬人模仿希臘人,試圖用城邦術語解釋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但很快發現這不符合世界帝國的現實。世界帝國不同於城邦,城邦是同壹個倫理體。它以皇權為凝聚力,以天皇為象征(天皇不僅是國家元首,實際上是國家本身),以各種因素連接國家。羅馬皇帝隨後以官僚行政機構和統壹法律管理龐大的帝國,並約束地方習俗和法律,以維護帝國的統壹。在這種情況下,統壹的法律規定了每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穩定了社會結構,使被征服的投降者融入羅馬帝國。所以在羅馬人眼裏,法律高於道德,國家正義不是靠道德而是靠法律。羅馬人由此建立了壹個法治國家的概念,這個概念超越了希臘的倫理政治概念,是羅馬人對政治理論的貢獻。這也要求理論家為整個文明世界設想壹種法律,壹種綜合的法律,來取代體現在高度壹致的單壹城市傳統中的法律。這促成了羅馬法的誕生。
第二,政治哲學傳統
歷史的吊詭之處在於,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鄭重宣布的城邦理想和城邦的衰落幾乎是同時發生的。但當時的學者對此並沒有深刻的認識,還在套用希臘哲學來解釋羅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比如波利比烏斯還在套用亞裏斯多德的混合政體概念來解釋羅馬之所以有權力,是因為它無意識地采用了君主政體、貴族政治、人民代表大會等因素的混合制度,而所有這些因素都經過了精確的調整,處於壹種公正的平衡狀態。
1.改革宗斯多葛派:更多轉向個人主義
羅馬人創造了世界帝國,卻沒能創造出自己的政治哲學。在哲學方面,雖然許多學校的希臘哲學繼續存在於羅馬帝國的範圍內,官方的哲學是改革斯多葛派。斯多葛派影響了羅馬政治和羅馬法學,直到羅馬帝國後期,其主流地位才被基督教神學所取代[5]。所以羅馬時期的政治哲學討論,其實主要是關於改革宗斯多葛派的。
早期的斯多葛派從倫理目的出發,認為要培養壹個自足快樂的個體,即智者,就要從整體出發,按照宇宙的規律去理解和行動。這個普遍規律就是自然法,它是獨立的,與現實中的各種法律和習俗無關。他們所提倡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主要是從自我道德修養的角度出發,認為人與人的本質區別在於智者與愚者的區別。
早期斯多葛派受到以卡爾·尼阿德(公元前214年-公元前128年)為首的學者的嚴厲批判,在神學、心理學和自然正義方面受到批判。在政治理論方面,卡爾·尼德(Karl Niead)認為斯多葛派的智者是非人類,他斷言人實際上完全受制於個人利益和考慮,而* * *只是壹個體面的稱謂。在這些學者的批判下,特別是因為現實的需要(世界帝國的出現需要新的政治哲學的支持),斯多葛派不得不進行自我改造,在堅持原有的自然法和平等思想的基礎上,吸收和整合不同來源的思想元素,形成壹種大眾可以接受的、適合世界帝國的哲學。
轉型後的斯多葛派放棄了智者與愚者、理性社會與日常社會的對立,從哲學上以前的整體主義轉向個人主義,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倡導人類平等和人權。它認為所有的人都是理性的,而不僅僅是智者,所以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即使有地位、才能和財富的差異。它認為每個人都有維護尊嚴的最低權利,正義要求各國法律承認這些權利,並保障人們享有這些權利。
(2)大力倡導自然法觀念。它認為,雖然各地風俗習慣不同,但人類的理性是統壹的,在五花八門的風俗習慣背後應該有某種壹致的目的,這就是理性正義。對每個人來說,有兩種法律:自己城市的法律和世界城市的法律。前者是習慣法和現實法,後者是理性法和正義法。顯然,理性的法律和正義的法律具有更大的權威,城市和地方的法規和習俗應該與之保持壹致。理性法則和正義法則是自然法則,是適用於任何地方的正義正確的標準,其原則是不可改變的,統治者和臣民都必須遵守。
斯多葛派成為羅馬帝國的官方哲學,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捍衛了羅馬帝國的現實政治。就人身平等和權利而言,發達完善的羅馬法為人身平等和權利提供了保障,對人的法律地位、行為能力、婚姻家庭、財產權、債權、刑事犯罪、訴訟程序等作了詳細規定,建立了高度個性化的法律制度。羅馬法直到今天仍然影響著歐洲大陸各國的民法。羅馬人嚴格區分了國家和個人,認為國家是社會存在的必要的、自然的框架,把保護個人權利作為國家存在的主要目標,這是古希臘思想所缺乏的。因此,國家被視為法人,它在壹定限度內行使權力。公民也被視為法人,享有受法律保護、不受他人和政府非法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保護和尊重公民的私有財產,不以思想給人定罪,不強迫某人違背自己的意願為自己辯護,不因他人犯罪而懲罰他人,等等。古羅馬人在公法中的權利包括:宗教信仰、言論、出版、結社和請願的自由,以及不受無理逮捕、搜查和拘留的權利,攜帶武器的權利,在刑事指控(陪審團)中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等等。
就自然法而言,在羅馬帝國的統治下已經出現了壹種民法,它是通過平衡和吸收地方法的相同因素而形成的,用於處理羅馬所有居民之間的法律關系,適用於各種法律和習俗不同的地方和城市。因此,在哲學理論中提出壹個超越壹切現有規律的自然規律是順理成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