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01年8月實施的《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
全文: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類精子庫管理,保障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安全、有效應用和健康發展,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類精子庫,是指以治療不孕癥和預防遺傳病為目的,采用超低溫冷凍技術采集、檢驗、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機構。
人類精子庫必須設立在醫療機構。
第三條采集和提供精子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和社會公德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采集和提供精子。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人類精子庫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精子庫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審批
第五條衛生部根據我國衛生資源、精子供應需求、精子來源和技術條件等實際情況,制定建立人類精子庫的規劃。
第六條建立人類精子庫應當經衛生部批準。
第七條申請設立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有醫學倫理委員會;
(三)有與采集、檢測、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適應的衛生專業人員;
(四)具有與采集、檢測、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適應的技術和設備;
(五)具備篩選捐精者的技術能力;
(六)符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
第八條申請設立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人類精子庫的可行性報告;
(二)醫療機構基本信息;
(三)擬建人類精子庫的建築設計方案;
(四)擬設立人類精子庫的技術業務範圍、技術設備條件、技術人員配備和組織結構;
(五)人類精子庫的規章制度、技術操作手冊等。;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前條規定的材料後,提出初審意見,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條衛生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和材料後,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在收到專家論證報告後4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批準的,應當向人類精子庫頒發批準證書;審核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壹條經批準設立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持衛生部批準證書到頒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每2年驗證1次。如果合格,人類精子庫的工作可以繼續;核查不合格的,收回《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
第三章精子的采集和提供
第十三條精子采集和供應應當在經批準的人類精子庫進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精和供精活動。
第十四條精子的采集和提供應當嚴格遵守衛生部制定的《人類精子庫技術規範》和各項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捐精者應當是年齡在22歲至45歲之間的健康男性。
第十六條人類精子庫應當對捐精者進行健康檢查和嚴格篩選,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的精液:
(壹)有遺傳性疾病家族史或者患有遺傳性疾病;
(2)精神病人;
(三)傳染病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
(四)長期接觸輻射和有害物質的;
(五)精液檢查不合格者;
(6)其他嚴重器質性疾病患者。
第十七條人類精子庫工作人員應當向捐精者說明精子的用途、保存方法以及可能出現的社會和倫理問題。人類精子庫應與捐精者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十八條捐精者只能在人類精子庫提供精子。
第十九條精子庫采集精子後,應當進行檢查和篩查。精子冷凍6個月後可提供給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檢測結果可提交醫療機構。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禁止精子庫向醫療機構提供新鮮精子。
禁止精子庫向未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提供精子。
第二十條捐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給五名女性受孕。
第二十壹條人類精子庫應當建立精子捐獻者檔案,對精子捐獻者和精子使用的詳細信息應當進行計算機管理並永久保存。
人類精子庫應當為捐獻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經捐獻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衛生部指定衛生技術評估機構對人類精子庫進行技術質量監測和定期檢查。監測結果和檢驗報告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設立人類精子庫采集和提供精子的非醫療機構,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醫療機構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設立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采集精液前,未按照規定對供精者進行健康檢查的;
(二)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驗的精子;
(三)向沒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批準證書的機構提供精子的;
(四)擅自選擇性別的;
(五)評估機構資質不合格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經設立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三個月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按照本辦法審核批準後,向人類精子庫頒發批準證書;審查不同意的,不得再次設立人類精子庫。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