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欠了錢,銀行就有可能起訴,這個由銀行決定;
2.欠款數額達到1萬元以上,經發卡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認定為刑法上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3.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意見》。
關於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是信用卡詐騙的壹部分。對於發卡銀行來說,是最常見也是危害最大的風險。
因此,正確分析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範措施,對於減少發卡銀行的損失,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種類
1,頻繁透支。持卡人以極高的頻率在相距較近的信用卡營業點反復取現,積少成多,短時間內占用銀行大量現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申請,開立多個賬戶,持卡人仍透支,導致多項債務,導致無力償還。
3.異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難以及時送達“緊急止付通知”的現狀,在全國各地作案,隨意透支。
4.互相勾結透支。壹是持卡人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在不同銀行申請信用卡透支。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串通,以虛假消費的方式獲取銀行資金。三是持卡人內外勾結銀行員工使用信用卡透支。
風險原因
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從開證行的角度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卡申請審核不嚴。
壹些發卡銀行為了追求發卡數量,放松了對信用卡申請的審核要求,對申請人的資信調查流於形式,各種方式不核實申請人的真實身份,未能有效遏制偽造身份證、冒名辦卡騙取銀行信貸的行為。2.信用卡擔保措施沒有得到有效實施。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有效期內壹定金額內重復發生的壹種消費信貸,應輔以有效的擔保措施。但部分發卡銀行沒有統壹制定信用卡透支的擔保合同,或者制定的合同不規範,擔保手續往往流於形式。
3.信用卡透支導致的不良資產催收不良。
壹旦持卡人形成透支,發卡行收取透支款相當困難。壹是透支戶多,住所分散,發卡行人員有限,不可能天天忙著追討;二是法律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惡意透支行為,但銀行在追回透支款的過程中很難得到公安機關的積極配合。
4.信用卡的網絡化發展滯後於業務發展。
比如發卡銀行在擴大業務範圍的同時,信用卡業務的網絡化卻沒有及時跟上。部分儲蓄所和特約商戶仍為人工操作,異地取現信息無法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持卡人很容易達到惡意透支取現的目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