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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活環境,保障公共衛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活動。第三條本省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根據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具體分類目錄或者細化分類類別。第四條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完全、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具體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市和縣(市、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廢物運輸和處理過程中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汙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商務、教育、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政務管理、交通運輸、科學技術、郵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者及其勞動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改善其勞動條件,維護其合法權益。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指導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衛生保健和技能培訓,確保作業安全。第八條倡導全社會踐行低碳生活的生活方式,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的習慣。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碳減排,促進低碳經濟高質量發展。第十條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科技創新。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分類、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宣傳和指導,普及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推廣典型經驗。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生活垃圾專項規劃,結合全省人口、區域和生活垃圾處置目標,制定省生活垃圾專項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生活垃圾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專項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專項規劃應當統籌生活垃圾設施布局,並符合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生活垃圾專項規劃,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年度建設計劃所需土地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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