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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期限的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有利於判決的執行,但是財產保全也會有壹定的期限,不是無限的。壹、財產保全的期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財產保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所以從上面可以看出,財產保全的期限壹般在30日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後,必須在壹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二、財產保全的種類有哪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可以根據時間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符合壹定的條件,即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於緊急狀態,如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實際危險。程序條件是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並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2.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為保證人民法院判決的順利執行和將來所作判決的有效執行,在必要時由當事人依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還應當符合壹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難以實現或者不可能實現。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被訴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保全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3.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第壹,提到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的雙方,還包括負有保護民事權利責任的人。訴訟財產保全首先由當事人申請,其次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當事人的申請壹般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提出,但也不能排除被告申請財產保全。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不是人民法院主動采取的。第二,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形。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第四,執政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的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非緊急情況下作出裁定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第五,解除保護措施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終止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財產保全。三。民事訴訟保全的對象範圍是什麽?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以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為限”。所謂請求的範圍,是指所保全的財產的價值,應當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之內,不得超過權利請求或者訴訟請求的標的的價值,二者在數額上應當壹致。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提出的特定財產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標的,或者是本案標的所牽連的事項。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範圍超出了請求的範圍或者被保全的財產與案件無關,那麽申請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並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當與造成的損失範圍相壹致。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提出的特定財產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的標的,或者是本案標的所牽連的事項。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拍賣、變賣或者清償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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