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法中企業和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比原法有很大提高:
A.?新法大幅加大對安全事故的處罰力度,除保留原條例的刑事責任外,最高可處以2000萬元的經濟處罰;對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最高可處以上壹年收入80%的罰款。
B.?新法規定,受到安全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終身禁止擔任企業負責人。
C.?新法將原條例中“限期改正”的要求改為“限期改正,可以罰款”。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第壹次發現可以處罰,數額在5萬到20萬之間。
D.?更加明確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責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確。
E.?刪除了原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和“造成重大事故”的處罰底線,意味著任何構成安全生產犯罪的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新法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了更明確、更準確的要求。
A.?明確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B.?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可直接處罰5萬元,最高可“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可直接處罰654.38+0-2萬元。
C.?新法準確界定了安全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明確安全管理人員有責任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重大安全隱患。
D.?新法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將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安全生產相關資格,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新法律強調了培訓和教育的要求。
A.新法增加了15場所對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要求,明確規定未經培訓教育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b未按要求接受培訓或培訓情況未如實記錄的,可直接“限期整改,可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C.明確了對新員工、實習生、勞務派遣人員的培訓要求。
D.明確了培訓的要求:“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曉自身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E.明確了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要求。
4.新法律更加強調安全預防的要求。
A.?強調了隱患排查制度的建立、落實和整改的要求,明確了隱患不整改的法律責任。
B.?明確了安全投入的專項使用要求,明確了投入不足的法律責任。
C.?新法明確規定“不得使用應當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
D.?新法規定了安全管理機構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整改隱患的職責,並賦予了監督和處罰權。
E.?政府部門對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理更加直接。除了罰款問責,他們還可以會同供電部門直接采取停止供電的處罰措施。
F.?新法9次提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測試、實施和演練的要求,並對違反應急預案要求的行為進行處罰。
動詞 (verb的縮寫)明確了其他安全生產問題和管理辦法。
A.明確了勞務派遣工在安全生產方面與本單位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B.租賃和出租的安全生產責任得到了詳細規定。
C.將原法中的“工傷社會保險”修改為“工傷保險”,意在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引入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減輕企業和政府的賠償壓力。
D.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和通報機制,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資、國土資源、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進行通報,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發展壯大產生重大影響。
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業標準,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該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