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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施工獎懲?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項目部安全、質量、環保管理,提高參建員工的安全、質量、環保意識和責任,規範施工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在受控狀態下有效實施,杜絕重大安全、質量、環保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消除質量通病,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環保管理,獎優罰劣。 第二條隧道事業部設立綜合考核獎勵基金,從總產值中提取1%的上限和過程檢驗罰款作為安全、質量、環保、水保綜合考核獎勵基金。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路基、涵洞、隧道施工安全質量環境水保的過程管理,以及施工安全質量環境水保和內部資料的管理。在項目停工期間,或在未開工和已完工的工地上,不得實施這些措施。第四條本辦法由隧道事業部項目部總工程師牽頭,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實施。隧道事業部項目部各部門、各架子隊隊長有權根據本辦法提出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獎懲建議。第五條安全質量考核,以文件、安全、質量、環保等過程管理問題處罰通知為依據。第六條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壹般安全、質量、環保問題,檢查組成員將以《附錄1:過程檢查和評定記錄表》的形式口頭通知相關被檢查部門,或直接發出《附錄2:整改通知書》通知相關被檢查部門和個人,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於反復出現的共性問題,檢查組成員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直接下達附件3中的《處罰通知書》,同時對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其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隧道事業部項目部將根據責任追究制度中規定的紅黃牌(附件4)責任追究內容的相關規定,對被檢查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對於嚴重的安全、質量、環保問題或違反原則的問題,檢查員應起草處罰文件,經主管領導簽發後實施;也可以按照問責制度規定的紅黃牌問責內容的有關規定,直接處理被檢查單位及相關人員。整改通知單由事業部主管部門根據日常工作問題和檢查情況填寫(壹式兩份),部門負責人簽字。整流單元;另壹份提交日常主管部門備查。收到局下達的整改通知後,由事業部主管領導牽頭,各主要責任部門負責按整改要求進行檢查整改。處罰通知由事業部項目部主管部門根據日常工作問題和檢查問題填寫(壹式三份),由檢查人員、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項目部領導簽字。壹份送整改單位,壹份送分公司項目部財務管理部,壹份交分公司項目部日常主管部門備查,並按本辦法第八條辦理。紅黃牌問責是指結合實際情況,現場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或違反原則的,項目部下屬紅黃牌責任單位必須限期整改,整改後責任單位向項目安全質量部提交整改報告,經項目安全質量部驗收合格後摘牌;整改不及時的,加倍給予上市警示期。被“紅牌”警告的責任單位必須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後,責任單位應向項目安全部門申請復工,經項目安全部門核實合格後方可復工。復工後“紅牌”將被摘牌。亮“紅”“黃”警示牌的責任單位將在月度生產會上公布,並納入施工隊年度考核。第七條安全、質量、環保獎勵通知由相關人員起草,主管領導簽字。第八條事業部財務管理部將根據處罰文件從各合作班組當期估價中扣除安全、質量、環保過程檢查的罰款,計入安全、質量、環保綜合考評獎勵基金;安全、質量、環保過程檢查的獎勵,由財務部門根據獎勵文件,在當期工作檢查重視和發放時,從安全、質量、環保綜合考評獎勵基金中支付。第九條事業部安全、質量、環保領導小組對安全、質量、環保過程檢查的獎懲及過程檢查和處罰結果納入綜合考評結果。第二章安全處罰第十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家有關部門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並處50萬元罰款。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壹般事故由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並處以30萬元罰款。第十壹條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壹般事故,由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並處罰款65438+萬元。第十二條臨近營業線施工,交通中斷時,除按鐵路局有關規定處罰外,每增加罰款5萬元,責任單位承擔全部損失。造成事故的,按第十條、第十壹條處理。第十三條發生壹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未按事故報告程序報告,或隱瞞事故,弄虛作假,貽誤事故救援時機,造成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處5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各協作隊伍的安全保障體系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達不到《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企[2008]91號)規定的人數,每少壹人罰款1000元。50人以上的作業隊不配備安全員,罰款2000元。第十五條特種機械設備無相關鑒定證書,進行性能測試、驗收,並投入使用的,每臺罰款10000元;特種設備由無安裝資質的隊伍安裝,罰款654.38+0萬元。第十六條。各協作隊領導和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造成安全隱患,罰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事故處理程序處理外,還將處以1,000元的罰款。第十七條對於項目部下發的現場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清單,各協作隊未能有效監控和處理重大危險源,每隊罰款5000元。第十八條開工前,各協作班組應對全體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新工人上崗前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補課。發現未接受三級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崗作業,壹人罰款200元。招用童工或安排18以下未成年人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禁止性勞動,或施工現場有兒童的,每發現壹人罰款1000元。第十九條各協作隊在簽訂勞務承包協議或其他經濟合同時,無相關安全協議,無安全責任分工,每次罰款2000元。第20條每道工序前,必須進行班前安全交底,並做好記錄。無記錄或班前安全交底,每次罰款100元。第二十壹條易燃易爆物品(炸藥、雷管、油罐)未按規定保管,且無安全防護措施的。每發現壹次,罰款3000元;使用有安全隱患的炸藥(炸藥、雷管)。未經批準領取爆炸物品,未嚴格執行退庫手續,私自運輸爆炸物品,領取爆炸物品時未按要求記錄爆炸物品使用登記表,由非持證人員領取爆炸物品,無安全員或爆破員監督爆破的,每次罰款5000元。《爆炸物品申請表》簽字登記不全的,收繳爆炸物品,將爆炸物品藏匿在工地、員工宿舍的,每發現壹次罰款2000元;當地政府對非法使用爆炸物品進行處罰的,除承擔相應責任外,還將罰款3萬元;因操作不當造成事故的,除按事故處理程序處理事故外,還將處以5萬元的罰款。第二十二條汛期未建立防汛隊伍、防汛應急物資儲備的,每次罰款2000元。第23條如果安全標誌(如防觸電、防機械傷害、防墜落、防易燃易爆、消防設備等。)未按規定合理設置在施工現場,標誌缺失,存在安全隱患,每次罰款500元。乙炔發生器或乙炔瓶無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每例罰款500元;乙炔、氧氣瓶暴露在陽光下,存放距離小於5米,距離動火作業小於10米,每件罰款500元。切割機、鋼筋調直機、電焊機、彎曲機等設備未配備安全操作規程,每例罰款200元。第24條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裝載機、挖掘機司機、空壓機操作工、攪拌站操作工、爆破工、桁架起重機操作工)必須持證上崗。發現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每人罰款500元。同時,他們必須在半個月內派員參加相關單位的培訓取證,確保所有人員持證上崗。第二十五條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工作鞋、絕緣鞋、防護口罩等)的。),其中:1,未帶安全帽,管理人員、班組長每人次罰款200元,操作人員每人次罰款100元;2.高空作業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管理人員和班組長每次罰款200元,操作人員每次罰款100元;3、高空作業赤腳、穿拖鞋每人次罰款100元;4.高空作業時從高處往下扔材料和雜物,罰款200元;5.那些在工地上打砸搶的人將被罰款200元。6.碘鎢燈不能直接與鋼架連接,要高掛低用。否則,違者罰款100元。7、隧道人員必須登記,嚴格遵守翻孔制度,凡進洞人員未按要求登記或掛牌的,每人罰款100元。8、除上述規定外,違章作業,項目部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第二十六條將特種機械、機動車、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特種車輛私自交給無證人員駕駛的,每次處以2000元罰款。非法取車或混貨的,對值班駕駛員罰款100元。第二十七條施工和生活場所未配備消防設施,或者消防設施失效,沒有防火制度的,每處罰款500元。凡違反防火規定,引起火災的,按火災造成損失的50%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將追究他的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沒有機械設備管理、維修和保養制度的;無固定責任的機械設備管理;每臺/套罰款1000元;機械設備“帶病”運行,每臺罰款1000元。其中,違規操作施工機械,責任心不強的,按損失:1處罰,損失不足1萬元的,按損失的60%罰款;2.損失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違約金為所造成損失的40%;3.損失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違約金為所造成損失的25%;4.損失10000元以上的,按損失的15%計罰,並予以行政處罰;5.對違章指揮事故的現場管理人員和班組長,追究指揮者的責任;6.因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罰款為事故損失的50%;第二十九條拒不執行項目部施工用電管理制度的;施工用電管理混亂,私接私接;施工用電不執行“壹機壹閘壹箱壹漏”的規定;電氣設施未采取有效的接地措施;電氣設備的制動器和熔斷器的參數與設備容量不匹配;每筆罰款1000元。電氣設備5臺以上或總容量超過50千瓦,無專職電工巡檢的,每臺罰款1000元;施工用電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沒有配電箱,配電箱不上鎖,每臺罰款500元。配電箱違反壹機壹閘規定,鐵箱無接零(接地)保護,鐵箱平放在地上,懸掛在鋼筋上;每起案件罰款500元。焊機電源線、焊接電纜、焊鉗絕緣損壞,焊機壹、二次端子無屏蔽;每起案件罰款500元。電器設備電源不使用開關、插頭,直接將電線插入電源插座或鉤在閘刀開關的保險絲上,電器設備電源損壞露出金屬電線;每例罰款1000元;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相鄰高壓線路的距離小於規定的安全要求,且無保護措施的;每筆罰款1000元。第三十條隧道開挖未嚴格按照鐵建設[2010]120號開挖進尺控制或未按設計方法施工的,發現壹次罰款5000元。第三十壹條鐵道部質量安全監督站每次通報罰款5萬元。鐵路局質量安全監督站、施工處、安全監督處、施工管理處等業務處室在考核中給予相關罰款,項目部給予1.5倍罰款。沒有明確考核額度的,每道題罰3000元。第三十二條安監機構、業主、監理、指揮部發出的安全問題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未整改關閉的,每期罰款1,000元,最高罰款5000元。第三十三條項目部每月召開施工安全生產例會,各協作班組遲到者每次罰款5000元,未參加者每次罰款10000元。第三十四條侵犯項目管理人員人身安全的,每次處以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如遇項目部圍攻或圍堵,不合格團隊將納入年度協作團隊考核。第三章質量處罰第三十五條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除返工或加固外,處以30萬元罰款,並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六條。工程質量發生重大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外,罰款654.38+0.5萬元,按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七條發生壹般質量事故的,除返工或加固外,處5萬元罰款,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告調查結果的責任人,每次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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