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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在工程建設中充分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保證工程質量,促進建築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條例》,制定本規定。 和《深圳市建築垃圾減量利用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場所的設立,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劑和摻合料按壹定比例按需混合,經集中計量和攪拌後,在規定時間內用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企業生產的用於建築工程的各種砂漿混合物,包括幹混砂漿和濕混砂漿。

本規定所稱幹混砂漿,是指在專業生產廠家按壹定比例將幹燥過篩的骨料、水泥和按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與水或支持液混合而成的幹混混合物。

本規定所稱濕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細骨料、外加劑、水以及根據其性能確定的各種成分組成的濕拌混合料,按壹定比例集中計量攪拌後,由攪拌車運至使用地點,儲存在專用容器內,並在規定時間內用完。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第五條市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規範化管理。

生產和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規範;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市建設部門可以編制相應的技術規範。第六條政府鼓勵和支持下列項目:

(1) R&D及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生產;

(二)建設優質砂、石生產、海水淡化砂和人工砂生產等建築原材料生產基地;

(3)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改造;

(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

(五)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築垃圾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六)其他有利於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質量提高和使用的項目。

具體鼓勵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相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市、區建設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預拌產品生產場所的設立第八條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組織生產;資質證書不得轉讓或出租給他人使用。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場所(包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第十條設立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預拌砂漿生產場所(包括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分支機構),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深圳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產品性能、施工技術要求、安全措施和技術資料的保管和使用;

(五)散裝率在70%以上(含70%)的幹混砂漿產品配送能力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備案,並在深圳建設信息網(網址:)上公布相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第十壹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場地的建設(含擴建、遷建)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施工許可相關手續,按國家規定配備專用實驗室。生產場地竣工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現場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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