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六個月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後清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禁止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扣留罰款: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載客量,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如何認定酒駕行為
醉酒駕駛是指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根據車輛駕駛人血液和呼吸性酒精含量閾值和檢測,車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_100ml,屬於醉酒駕駛。
故意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符合本罪的構成。本罪是抽象危險犯,司法人員不需要具體判斷醉酒是否屬於公共危險。
醉酒駕駛屬於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但不需要具體說明醉酒的狀態(也不需要知道血液中酒精的具體含量),只要有壹個大概的了解就可以了。
壹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壹定量的酒,實際上已經達到醉酒狀態,並且正在駕駛機動車,就可以認定為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不排除我認為我只是酒駕而不是酒駕的借口是故意成立的。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摻有他人的酒精),如果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前或駕駛機動車時意識到自己飲酒,也應認定為具有醉酒駕駛故意。當然,如果妳不主動喝酒,妳沒有意識到妳喝醉了,妳就會被排除在故意成立之外。
第三,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麽相似之處?既然三個罪名都是在危害公共安全壹章中規定的,那麽最重要的相似之處就是侵害的對象是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區別如下:
1.主觀上不同。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主觀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但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過失。
2.不同的行為。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酒駕和飆車。交通事故包括壹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放火、斷水、爆炸、投毒”以外需要實施的危險行為,但危險性更大。包括酒駕,追賽車。
3.是否需要有害的結果是不同的。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和情節犯。只要存在醉駕或者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不要求造成實際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
4.量刑不同。相對於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屬於輕罪,因為畢竟沒有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條)要求有嚴重後果,導致量刑上的差異。
關於重慶的酒駕新規,在原有的基礎上,在查酒駕的方式上做了壹些改進,在核實酒駕行為的過程中重新限定了壹些流程。而且隨著酒駕法律法規的完善,對酒駕的懲罰力度更重,甚至已經影響到下壹代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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