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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202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是指關系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場(廠)內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特種機動車輛等。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包括氣瓶)、壓力管道屬於承壓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屬於機電專用設備。

目前,我國納入安全監管的特種設備有八大類:

承壓設備有三種,即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

機電五類,即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遊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特種設備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九條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國家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壹條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確保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和維護保養,並及時申報和接受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安全技術規範沒有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相關技術要求納入安全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生產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後,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壹)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確保生產的特種設備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禁止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鑒定後,方可用於制造。

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需要進行型式試驗驗證的特種設備產品和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和部件、特種設備使用的新材料,應當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二十壹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明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安裝、改造、維修電梯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安裝、改造、維修的特種設備書面告知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特種設備因生產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標識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主動召回。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特種設備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

第三節操作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以及其他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經生產許可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租賃期間的管理和維護義務由特種設備租賃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進口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取得許可證。

進口特種設備所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安裝、使用、維修說明書、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應當使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十壹條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事先告知義務。

第四節使用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使用已經取得生產許可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註冊標誌應當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維修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三)特種設備日常使用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其運營和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和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 * *,* *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人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 *無人委托的,由* * *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定期自檢,並做好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和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收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將定期檢驗標誌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壹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檢查特種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出現異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投入日常使用前,運營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日常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註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時,應當遵守安全說明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要求,服從相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出現異常操作時,應按照安全指南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鍋爐用戶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進行。

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在維保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所維保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協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做好記錄。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變更登記後,方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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