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壹般采取兩種形式,壹種是類比推理,壹種是演繹推理。這兩種形式都具有重要的實用功能,對於組織大量的法律材料來說,壹定的工具是必不可少的。它們可以幫助我們找準合適的推理起點,找出相關材料,明確陳述爭論點,從而集中思維。妳會發現結構松散的法律論點很容易被駁回,因為它們很難理解。因此,理解和運用法律推理可以幫助我們有效地組織法律論證,而不容易被他人拒絕。
然而,這些法律推理形式並不能保證法律論證的準確性。壹種形式可以承載有意義或無意義的東西,法律論證的正確性取決於法律推理的形式是如何豐富的——取決於法律論證所陳述的內容。但是,這並不是要否定形式上的意義。先例理論下的推理主要是通過類比進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同案同判。這壹點也是有成文法的國家所強調的。比如我國的時間指導性案例制度,也是通過類比推理進行的。
第二部分
要提出類比推理的論點,需要采取以下三個步驟:首先,妳要確定壹個推理的基本點,這個基本點由相關事實和壹個關於某人應該做什麽的決定組成。第二,妳要描述那些基本情況與問題情況相同或相似,不同或不相似的事實方面。第三,這種情況下妳判斷這些事實上的相同或不同更重要。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並不是故意或者沒有意識到自己在進行類比推理。但對於法律人來說,不僅要故意,還要明確地進行類比推理。良好的法律類比推理的基礎是公認的規則,這些規則確定權威的基本點,加上有助於同時嚴格考慮相同點和不同點的詞匯和方法,以及用於起草懸而未決問題的表述。這是提出法律推理需要的壹個步驟。
第三部分
法律推理首先是那些確定權威基點並得到普遍認可的規則。在當前的律師工作中,特別是隨著指導性案例制度的建立,人們越來越重視法院判決。指導性案例、公告案例、最高法案例和地方高院案例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這也是我們類比法律推理需要註意的。
法律類比推理的第二步是確定某個基點情境和某個問題情境之間的事實異同。這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很復雜,實踐中會有不同的理解。壹個案件是否應該遵循或區分,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對與問題案件事實相關的案件事實的仔細分析。我們的律師在這裏可能犯了壹個錯誤,那就是他們不能收集和整理比法律訴訟過程中可能需要的更多的事實。如果不能充分發現和建構問題案例的事實,就很難提取出問題案例與案例的異同。
類比推理的第三步是判斷這些事實上的相似或不同在本案中是否更重要。類比推理高度依賴場合。只有在特定的時空背景下,才能判斷相似重要還是不同重要。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決定了判斷重要性的場合。事實上,任何案件都有其獨特的重要事實,這些重要事實規定了未來伴隨這些事實的法律後果。這裏的重要事實是指那些可能成為案件與某個問題案件之間重要的相同點或不同點的事實。
第四部分
總之,法律類推推理是以案件裁判為基礎的推理,而案件裁判只是類推推理在日常生活中的壹種形式。管轄他的原則是,同壹個案子要給同壹個裁定,如果分歧重要,不同的案子要給不同的裁定。這種推理形式需要三個步驟:首先,確定壹個權威的基點或案例;第二,識別壹個案例與壹個問題案例在事實上的異同;第三,更重要的是判斷是事實上的相同點還是不同點,並因此決定是遵循案例還是區分案例。
類比推理的形式通過提供壹個分析框架、確定推理的起點和組織法律糾紛,有效地促進了法律思維的合理性。但是,判斷哪些事實更重要,仍然是壹個復雜的問題,但我們不得不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