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的五大禁忌
禁忌1。過度迷信的關系
在我們接待的幾百個客戶中,有很多?最好的?。請律師的目的是請律師?勾兌?希望律師給他們?做媒?還是提供?機會?而且剛認識的時候,都是口無遮攔,荷槍實彈。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人脈資源,尤其是司法機關的資源,毋庸置疑是律師執業成功的助推器,但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是勝訴的關鍵因素。我們可以理解委托人在聘請律師時急於解決當前的問題,但在平靜之後,委托人是否應該更多地思考聘請律師的價值。
聘請律師的五大禁忌
律師的價值在於根據事實和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沒錯,前提還是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脈。當然,律師更大的價值在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不是帶給當事人?打官司是關系?糟糕的經歷。
另壹方面,即使妳通過人脈關系打贏了官司,客戶最終也不會對妳心存感激。妳佩服的不是妳的專業,而是妳混搭的勇氣。客戶反而會想,如果我出不起價錢,案子能贏嗎?
對於上述當事人,由於沒有明確認識到律師和律師服務的價值,我們只好委婉拒絕,建議他們另請高明。有時候不忙的時候,我們會真誠的勸說他們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問題。但大多數情況下,我能看到他們離開律所辦公室的時候,臉上都是不高興或者輕蔑的表情。
後來這些客戶有壹部分敗訴後找我們,跟我們說不要相信之前請的律師,迷信關系和權威,花了很多錢,但是案子最後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壹定要註意那些吹牛、吹噓自己關系的律師。當然,壹個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是絕對不可能接受所謂的?做媒?是的。委托人在下定決心聘請自己信任的律師之前,首先要端正自己的心態,在與律師交談時,平和地傾聽律師給出的專業法律意見或建議。
禁忌二。與律師討價還價
世界上可能沒有比律師更聰明的群體了。如果有,我們可能會想到菜市場的小攤販。但問題是,律師服務能和菜市場買菜壹樣嗎?如果真的有可比性,律師服務可以和醫療服務相提並論。我覺得哪個病人會傻到在就醫的時候和醫院討價還價?
其實醫生解決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問題,律師解決的是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或財產問題。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
律師的成本是時間。律師的委托人很多,他們的法律服務方案肯定會不壹樣。雖然我們壹直保持著壹視同仁的辦案風格,但是人性的自私和現實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壹視同仁的辦案。
對於優質客戶和支付較高費用的客戶,律師往往更願意花更多的精力來處理他們的案件。所以,律師的精明就在於此。妳的出價可能無形中決定了他願意付出的精力,尤其是時間成本。
聰明的客戶不會糾結於律師的報價。壹個正直的律師,他的服務壹定會和他的報價相匹配。其實這也是壹種理想的服務狀態,就像病人來了醫院之後,醫生只負責全心全意的為他的病人治病,甚至讓他的手恢復活力,而不用浪費大量的精力去討價還價。
禁忌三。相信律師的承諾和保證。
當事人應該明白,所有現有的法律和規範都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做出不切實際的承諾。事實上,律師並不能決定案件的結果。
在現行司法體制下,案件尤其是敏感案件的判決結果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甚至排除法外因素,如黨政主要領導的幹預、媒體輿論的幹擾等。
所以,即使律師在聯系委托人時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或保證,也是不可靠的,甚至可以定性為?傻子?。
當然,負責人的律師壹方面會將現行法律規範的禁止性規定告知其委托人,另壹方面會結合委托人的陳述和法律規定對案件的最終走向進行評估或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見書,讓委托人自行決定是否聘請律師。
但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在第壹次與律師打交道時,要求律師對案件結果做出承諾。有時候,律師連基本的案卷都不看。有時候,在電話咨詢的過程中,有些當事人會提出這樣的要求。這是極其荒謬的。
禁忌4。熟人介紹的律師不靠譜。
由於其固有的特殊性以及我國律師制度才恢復30多年,整體法律服務體系還不完善,法律服務的價值還存疑。
壹旦遇到法律問題,找律師往往是急事,有奶就當媽。但更多的時候是通過親戚朋友的介紹或引薦來請律師。換句話說,其實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缺乏全面的了解,壹切都維持在和中間人或者介紹人的信任之間。如果中間人或者介紹人說了算,那也行。
如果不負責任,會導致壹些我們在實踐中知道的可笑情況,比如客戶居然查出所謂?律師?沒有律師執照,後來證明是本地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這群人不能辦理刑事案件,但是可以辦理壹些民事案件,有時候還自稱是?律師?)。
還有壹些當事人,其實找的是刑事律師,敗訴後才發現是介紹人介紹的,這是所謂的?出庭律師?。
最壞的情況,我們必須指出,有些律師和介紹人是同流合汙的,律師給壹定的傭金,介紹人負責介紹案情。在這種利益分配制度下,裁判往往為了利益而介紹案件,而忽略了律師的專業範圍和當事人的具體需求。
因此,清醒的當事人應該全面考察律師的個人執業經歷和專業知識,而不是輕信熟人的介紹或鼓勵,應該有自己的客觀標準和評價標準。
禁忌五。付錢後試圖控制律師。
這樣的聚會也很蠢。之所以選擇做律師,是因為大部分人還是看重這個職業的自由,沒有猶豫。有些從公訴人轉行過來的律師,甚至不顧家人的反對和領導的挽留,大部分是為了自由。所以,在他們骨子裏,是不願意被束縛,被差遣的。
當事人聘請律師付費是理所當然的,律師依法履行義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他們的職責。但本質上,兩者是獨立的個體,互不包含,沒有主仆之分。交費後,有些當事人自以為是,認為律師是他的仆人。他們不分晝夜,非工作日非節假日打電話給律師,詢問案件進展。最後律師受不了了,產生了矛盾,雙方關系惡化,甚至解除委托,最終影響了整個案件的進展。
與律師事務所達成委托後,當事人應當對其律師充滿信任,樹立以律師工作為中心的思想,服從專業人士的指導。當然,這也不排除當事人有自己的建議或意見,可以和律師溝通。律師可以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選擇性接受當事人的建議。對於壹些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建議,律師可以拒絕,以免復雜化,影響整個案件的進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正式聘請律師之前,當事人必須:
首先,調查律師所在的律所在當地的位置。
二、了解律師的個人業務專長(民商事、刑事辯護、上市等。).
3.請律師提供成功案例或成功判決。
四、上網瀏覽律師的案件記錄或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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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業務範圍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a)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的;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加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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