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至65438+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帶有詐騙性質的* * *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帶有詐騙性質的* * *的數額確定犯罪數額,並根據行為人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分別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幅度內,認定本地區個人詐騙數額較大、單位詐騙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
二、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詐騙的數額確定,合同標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壹)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大量財物,造成重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件、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實情況,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
5、隱瞞真實情況,利用抵押物、債權憑證等。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而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支付金錢或者貨物。
(二)合同簽訂後,攜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等財產潛逃的;
(三)揮霍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及其他保證履行合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利用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保證金等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保證合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等財產,拒不返還的;
(6)簽訂合同後,以支付部分貨款並開始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全部貨款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支付剩余貨款的。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額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有《決定》第八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
(1)攜集資款逃逸;
(2)集資款被揮霍,導致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三)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資金無法返還的;
(四)因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五、根據《決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票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票據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票據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單位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票據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騙取信用證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騙取信用證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信用證詐騙金額250余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逃避追查,或者明知自己無力償還,透支金額大幅度超過信用卡允許的數額,或者自收到發卡行催款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保險詐騙,數額較大,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保險詐騙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單位詐騙保險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於多次詐騙,且後續詐騙財物返還至前次詐騙財物的,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扣除案發前已返還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未返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以將多次詐騙的數額認定為加重情節。
十、行為人從事詐騙犯罪活動後,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歸屬清楚,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清的,可以按照被害人騙取的款物占查封、凍結財產和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能夠確定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但無法返還未查明的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11.行為人已經使用詐騙財物返還個人債務、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屬於惡意取得,應當予以追繳;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