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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全文

(根據2006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6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1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改,自15年2月起,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特作如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

2.專利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被授予專利權前;

7.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爭議;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復審申請的決定的;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的案件;

12.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強制許可決定不服的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許可費用裁決的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的案件;

15.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行政決定不服的案件;

其他專利糾紛案件。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或者進口地;使用專利方法的地點,以及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地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發生地;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場所。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只對侵權產品的制造商提起訴訟,而沒有對賣方提起訴訟。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同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轄;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被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銷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制造銷售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依據1993 65438+10月1日前提交的專利申請和該申請授予的方法發明專利權提起的侵權訴訟的管轄,參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確定。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實質審理中,應當依法適用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延及產品的規定。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日(不含該日)之前的實用新型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可以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對申請日在10之後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原告可以出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評估報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檢索報告或者專利評估報告。原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或者責令原告承擔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侵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原告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糾紛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中止訴訟:

(壹)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原因;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使用的技術是已知的;

(三)被告提出的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證據或者理由明顯不足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時,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需要協助執行的事項和專利權保全期限,並附具人民法院的裁定。

專利權的保全期限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之日起計算,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專利權仍然需要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在保全期限屆滿前未交付的,視為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自動解除。

人民法院可以對質押的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獨占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已經保全的專利權,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所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範圍為準,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範圍。

等同特征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與記錄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被控侵權的特征。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可以按照因侵權造成的專利產品銷售減少總額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難以確定權利人減少銷售的總數的,可以將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視為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按照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產品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壹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從事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此前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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