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工程合同價格的約定
4.4.1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格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非招標項目的合同價格應在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格基礎上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4.4.2對於招標項目,合同不得違背招標文件關於工期、費用和質量的實質性內容。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不壹致的,以招標文件為準。
4.4.3工程量清單計價項目應采用單價合同。
4.4.4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事項: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本規範執行。
1工程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時間及扣除方式;
2.工程計量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法、金額和時間;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方式和時間;
4.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序,確認和支付金額的時間;
5.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和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和範圍的調整方式;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編制、審核、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金額、預提方式和時間;
9 .與合同履行和價款支付等有關的其他事項。
4.5工程價款的計量和支付
4.5.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給工程的預付款應按合同約定從工程進度款中扣除。
4.5.2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應按合同約定計量支付,支付期限與計量期限相同。
4.5.3在工程計量中,如果出現工程量清單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4.5.4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收到報告後,應根據合同進行檢查。
4.5.5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結束時向發包人提交進度付款申請,並附上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本周期已完工工程的價格;
2.累計竣工工程價款;
3累計已付工程價款
4.在此周期中完成的日工作量;
5 .應增加和扣除的變更金額;
6.應增加和扣除的索賠金額;
7.應扣除的工程預付款;
8 .應扣除的質量保證金;
9 .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除的其他金額;
10本期實際應付工程價款。
4.5.6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後,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審核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由發包人扣除的工程預付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扣除。
4.5.7如果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後仍未按要求支付,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付款的時間,並在付款申請生效後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應付利息。
4.5.8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未能就延期付款達成壹致,導致無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4.6索賠和現場簽證
4.6.1合同壹方對另壹方索賠,應有正當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有關規定。
4.6.2如果承包人認為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後,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4.6.3承包商的索賠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1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
2.發包人應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信息;
3.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發包人指定專人對費用報銷申請單進行初步審核,符合本規範第4.6.1條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由發包人指定專人對費用索賠進行審核,由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後,與承包人協商確定,並報發包人批準。
6雇主指定的人員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提交有關索賠的進壹步細節。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詳細資料後,應按照本條第4款和第5款的程序進行。
4.6.4如果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延誤索賠相關聯,發包人應結合工期延誤的批準,對費用索賠和工期延誤進行綜合決策。
4.6.5如果發包人認為額外損失是由承包人造成的,發包人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後,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索賠通知後,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答復發包人,則視為索賠已被承認。
4.6.6當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外的零星工作或發生不可歸責於承包人的事件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
4.6.7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確認的索賠應與現場簽證費和工程進度款同時支付。
4.7工程價格調整
4.7.1如果招標項目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非招標項目是在合同簽訂前28天,然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變化並影響工程造價的,合同價款按照省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進行調整。
4.7.2如果施工過程中施工圖紙(包括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征描述不壹致,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
4.7.3因部分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而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時,相應的綜合單價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合同中有類似綜合單價的,參照類似綜合單價確定;
如果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由於部分工程量的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措施發生變化,導致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發生變化,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按原措施費的小組計價方式進行調整;對於原措施費中未包含的措施項目,承包人應根據措施項目的變化提出相應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進行調整。
4.7.5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減,且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執行原綜合單價;如果工程量的變化超出合同約定的範圍,其綜合單價和措施費應予以調整。
4.7.6在施工期間,如果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壹定範圍,則應根據合同調整工程價格;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省或者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調整。
4.7.7對於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費用,雙方應按照以下原則承擔和調整工程價款。
發包人應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壞、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運至施工現場準備安裝的材料和設備的損壞;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對人員傷亡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勞務費用;
5.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4.7.8受益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合同另壹方提交工程價格調整報告,經合同另壹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格。如果受益人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交工程價格調整報告,則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格的調整。
收到工程調價報告的壹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咨詢意見,否則視為工程調價報告已被確認。
4.7.9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定的調整後的工程價款應與追加(減)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同時支付。
4.8竣工結算
4.8.1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4.8.2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或其委托的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並經發包人或其委托的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
4.8.3工程竣工結算應依據:
1本規範;
2.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圖紙和資料;
4雙方確認的數量;
5雙方確認增加(減少)的工程價款;
6.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格;
7招標文件;
8招標文件;
9其他依據。
4.8.4分部分項工程量費用按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和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計算;如有調整,以雙方確認的綜合單價為基礎計算。
4.8.5措施項目費用按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計算;如有調整,以雙方確認的調整金額為準計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按本規範第4.1.5條計算。
4.8.6其他項目費用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計日工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根據雙方最終確認的價格在綜合單價中進行調整;專業工程暫估價按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投標價或最終確認價計算;
3.總承包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計算。如有調整,按雙方確認的調整金額計算。
4索賠費根據雙方確認的索賠項目和金額計算;
5.現場簽證費按發簽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
6暫列金額應從工程價款調整、索賠和現場簽證金額計算中扣除。如有結余,應退還給用人單位。
4.8.7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範第4.1.8條計算。
4.8.8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編制竣工結算書,並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提交給發包人。
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催促後仍未提供或未能給出明確答復的,發包人可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4.8.9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報表後,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核查。
同壹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成並經雙方簽字後,禁止發包人要求承包人與另壹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4.8.10發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顧問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後,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對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則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已被認可,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提出的審核意見後,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確認或提出異議,則視為發包人提出的審核意見已被認可,竣工結算已完成。
4.8.11發包人應接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如拒絕簽收,承包人不得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交付竣工結算書,發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
4.8.12竣工結算完成後,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書是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4.8.13竣工結算完成後,發包人應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書,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4.8.14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工程折價,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工程,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補償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