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其他法律法規對處理程序另有規定的;
二、意見和建議;
三、報告和揭露重要問題和反映重大、緊急情況;
四、其他必須立即處理的問題。第四,認真落實“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引導增長率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信訪部門既是本機關黨政領導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辦事機構,也是本機關信訪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的信訪問題,由主管領導和信訪部門與各部門協商處理。第五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正確對待人民群眾的越級上訪,特別是越級集體上訪要慎重處理。要認真接待,耐心引導,為他們指明接受單位;對於來自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上訪人員等特殊情況,要采取特殊措施處理。防止因簡單草率的工作方法或堵、壓、堵上訪人員而導致矛盾激化。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實行四級負責制:
壹、縣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所;
二、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和勞動教養管理局;
第四,司法部。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中心是司法行政機關信訪的基層單位。第七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動教養部門的職責:
1.負責接待本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職工及其他與司法行政業務相關人員的來訪;
二、負責受理本機關及下屬單位職責權限範圍內的來訪;
三、負責調查處理上級機關和地方政府交辦的來訪事項。第八條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信訪部門的職責:
壹是監督檢查下級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負責受理本機關職責權限範圍內的來訪;
三、復查、復核下級機關和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
四、負責調查處理上級機關和地方政府交辦的來訪事項。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局信訪部門的職責:
壹是指導、監督、檢查下屬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二、負責受理本機關職責權限範圍內的來訪;
三、負責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信訪協調,協助本機關及下屬單位處理復雜的信訪事項;
四、復查、復核下級機關和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
五、負責調查處理上級機關和地方政府交辦的來訪事項。第十條司法部信訪司的職責是:
壹是對司法行政系統實施本辦法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負責受理司法部職責權限範圍內的來訪;
三、復查、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復查的信訪事項;
四、負責與有關廳(委)協調處理本系統的復雜信訪事項;
五、負責調查處理中央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第十壹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直接辦理的來訪,應當在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對信訪事項的復查,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信訪人答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解決的,應當告知信訪人理由。第十二條信訪人對原辦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復查,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答復。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經審查,原單位決定正確處理,不再處理。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發現自己辦理的信訪事項,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辦理。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處理或者責成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