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受理的時候,可以幫助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在所難免。這時候需要先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什麽情況下不受理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什麽情況下不受理1?1.勞動爭議不予受理的情況。
1.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勞動法規定,未經必要的、強制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未在規定的15日內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已經生效,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不予受理。
3.當事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上訴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由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轄區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出被訴法院管轄範圍的,被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壹方堅持提起訴訟,另壹方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將對壹方的訴訟是否符合規定和另壹方申請執行進行審查。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執行。
二、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
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
2.在規定的15天訴訟時效內;
3.它必須在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內;
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什麽情況下不受理勞動仲裁?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已故雇員的合法繼承人和利害關系人。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4.爭議不屬於這個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接受勞動仲裁的情況
1.因企業辭退、除名、辭退職工、自願辭職等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產生的爭議;
4.因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員工流動、用工單單裁減員工、經濟補償和賠償等發生的勞動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後有可能協商調解嗎?根據相關規定,協商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調解是仲裁的首要程序,也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建議雙方當事人主動協商解決爭議,也可以要求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盡快解決爭議,減輕訴訟負擔。
什麽情況下不受理勞動仲裁?1.勞動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二、仲裁申請的相關內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三。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條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麽情況下不受理勞動仲裁?4申請勞動仲裁需要註意什麽?
1.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0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先決條件。只有無視仲裁、拖延仲裁或對仲裁不滿,才能走法律程序。同時需要註意的是,仲裁也是有期限的,不得超過仲裁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對於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駁回通知書後15日內是否需要提起訴訟,法律沒有明確的時限。